“电子警察”有眼 更需人性
来源:IT168 更新时间:2012-04-14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向媒体透露,用不了多久,北京各公共场所都将在监控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和醒目位置,安装统一的图形文字标识,提醒市民“正在受到监控”、“进入监控区域”。与其说这是一个好消息,还不如说是一个好的兆头,因为此举有效解决了“电子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保护公民安全和侵犯个人隐私的矛盾!

王先生的罚款单

    王先生在北京经营着一个小饭馆,每天很早就要到菜市场上货,在回饭馆的路上,有时候,为了图省事,拐弯的时候,就压上一点交通标线。对此,王先生没当回事,可是,去年年底,王先生在办理车辆年检时,被告知车辆存在多次违章记录,而且违章地点,大多就在那个路口。王先生吃惊之余,再过那个路口时,仔细端详,才发现不远处电线杆上架着一个摄像头!没办法,只得补交了罚款。王先生当然心疼钱,可对北京交警也憋了一肚子意见——如果换了警察执法,给他拦下,他也不至于多次“折”在这个地方,“电子警察”不开面儿,北京交警也有点不尽人情!

    如果说王先生违章行车屡吃罚单属于咎由自取,河南省驻马店市司机陈某的罚单就来得有些莫名其妙。今年6月8日,陈某接到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寄来的两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书》,称其在平舆县境内的戚林弯道段和工业区段两处超速。这张通知上注明的违法地点是戚林弯道段,时间是2007年5月11日11时43分,此段限速40公里,该车时速59公里。另一张注明违法地点是工业区段,违法时间是2007年5月11日11时40分,此段限速60公里,该车时速64公里。两张罚单上均注明违法时车辆是自西向东行驶。陈某不解地说:“戚林弯道段在西,工业区段在东。我既然是自西向车行驶,怎么经过东边工业区段的时间比经过西边戚林弯道段的时间还要早3分钟?”

    这两个限速地点相距6.3公里,按照电子警察记录,该车在此段的通行时间为3分钟。按此计算,陈某驾车的时速须在126公里,才能在3分钟内通过这两个地方。但是,陈某的那辆即将报废的昌河面包车,怎么看也跑不出这么高的速度。平舆县公安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坦陈,测速的电子警察出错了。

    “电子警察”不仅有时候不近人情甚至偶尔犯点错误,还有侵犯个人隐私的“嫌疑”,如情侣的一些亲昵动作等也会被记录下来。

公安执法有了更多的“人情味”

    设置电子眼的初衷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因此对电子眼感到害怕的应该是不法分子而非普通市民,当越来越多的普通市民也纷纷对电子眼望而生畏的时候,起码可以说明电子眼在使用过程当中出现了问题。

    为了回应外界对监控设施涉嫌冒犯公民隐私问题,北京市公安局根据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决定在各公共场所监控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和醒目位置,安装统一的图形文字标识,提醒市民“正在受到监控”、“进入监控区域”。有关负责人指出,设置标识的目的是通告探头的用途性能,提示市民进入监控区域,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维护百姓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目前,北京市质监部门正在加紧标识的设计工作,该标识有可能以“眼睛”图形为主,图形、文字颜色以黑色为主,辅以基材颜色,标识标准近期有望出台。

    北京市公安机关这一动议得到外界普遍好评。有律师指出,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探头,可以更好地保护公共安全。它所产生的威慑作用,能够使犯罪率下降,大众的安全能较好地得到保护,探头若全部隐蔽,没有声明公开,则公众的隐私权很可能遭到损害。北京市的这一举措,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进步,使公民的隐私权得到了进一步的保护。

    无独有偶。河南公安机关在这方面也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河南省公安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规范道路交通限速标志和设置使用道路监控设施工作规定》,为了防止电子警察“执法偏差”,近日,还集中开展了规范道路交通限速标志、规范电子警察执法工作专项治理行动。在这次行动中,城区道路原则上不查超速、电子警察必须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岗、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违法不得处罚。根据上述规定,电子警察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在违法车辆年审周期内,因告知方式不当或当事人住址变动等因素,致使违法车辆所有人未能知道其交通违法行为的,不予收缴滞纳金,等等。

    这确实是一个好消息,随着电子监控建设的逐步深入,公安机关维护公共安全的能力将进一步加强,不仅如此,公安执法机关在着力维护公权力的同时,对私权力也日益关注,公安执法理念更趋成熟,较之破几起案件及纠正若干违章,后者也许来得更有意义,因而更加耐人寻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