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合组织: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环节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更新时间:2012-04-15

    作者:汪卫霞

充分利用农业信息资源,有助于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文明建设,进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此,近年来,我国农业信息资源建设速度大大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有了很大改善。

这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建构了覆盖省市县乡(镇)的农业信息化网络,即初步构建了以农业部信息中心为龙头,连接各省(市、区)农业部门的信息平台。包括科技、教育、气象、水利等涉农部门也积极推进各级各部门网站的建立和应用工作,许多部门,包括各类涉农协会、涉农企业集团等都建立了服务于“三农”的各具特色的服务性网站;二是农业信息资源、尤其是涉农数据库建设初具规模。如中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中国畜禽品种资源数据库、中国农林文献数据库等等;三是农业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已初步形成。截至2006年,全国100%的地市和90%以上的县级农业部门都设有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直接向农民传递信息的农村信息员已发展到数十万人,农业信息组织体系基本健全。

但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尽管国家在农业信息化基础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信息化网络也已进入到乡镇,但我国农业信息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目前,我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约为40%,每年大约有上万项农业科学技术成果,但被农业企业或农户采用的不到10%。这已成为目前农业信息化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导致我国农业信息资源利用低下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缘于农业产业及农业信息的自身特点。我国农村地理位置、人文和自然环境等条件十分复杂,各地农业生产条件千差万别,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区域性;此外,农作物生产周期长,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生产缺乏稳定性,故农业信息产品具有较强的特殊性,这给农业信息产品生产、传播及应用带来了困难。

其二,农业信息供给者缺乏信息供给的动力机制。农业信息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难免产生“搭便车”的问题。人们不愿为信息化建设投资,却期望他人付费自己获得所需信息。近几年我国各级政府虽积极介入到农业信息化进程,但往往只热衷于购机入网等“硬件”建设,却很少顾及“硬性”投入的效率。如一些网站发布的多为政策性信息或简单复制一些新闻性信息,宏观信息多,而对于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的“生产性信息”,比如:农业科技信息、农业资源信息、价格分析与预测、市场信息却十分缺乏。此外,信息资源及信息系统的重复建设现象严重。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的农业信息化建设不可避免会受到现行行政体制的制约,大量投资建设的信息网络往往成了中看不中用的“花瓶”和“面子工程”。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在于政府与农民缺乏利益结合点,政府提供的农业信息与农民所需的农业信息就必定存在不相吻合之处,甚至可能出现信息的供给者与信息的需求者“风马牛不相及”的现象。

其三,农业信息的主要需求者(农民、农户)不愿、不能也无力承担所需信息成本。一方面,信息获取成本较高,限制了农民对信息需求。据统计, 2006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587元,比上一年增长7.4%。农村电话费若按0.3元/分计算,加上上网费1.8元/小时,合计起来起码10元/小时,如此昂贵的信息获取费用,对农民来说,很难支付得起;另一方面,农户的信息素质和信息意识较差,信息应用能力弱。资料表明,农村劳动力一是文化水平低,4.9亿农村劳动力中,高中及以上占13%,初中占48%,小学及以下占39%,其中文盲半文盲占7.6%;二是结构不合理,年轻力壮和文化水平较高的群体大多外出务工,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386199”部队,他们中的多数属于传统经验型农民;三是农村实用人才总量严重不足,全国只有570万人,占农村劳动力的1.16%。这直接限制了农民对信息技术和网络知识的学习能力,限制了农民理解信息的能力,导致了信息运用水平低下。此外,大多数地区农民的信息意识淡薄,他们认识不到信息的作用,缺乏应用信息的积极性。

综上,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业信息利用效率低下的问题,必须从农村和农业内部寻找动力源,而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其必然选择。其原因在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能自内部将众多单个的生产农户组织起来,共同开展农产品生产及销售,进而有利于农业产业链的形成,从而促进农业信息的共用与共享,降低农民利用信息技术的成本及风险;同时,政府可以通过合作经济组织了解农民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信息并进行规范的信息技术指导,这将有效地提高国家对农业信息工程的投入效率。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将政府和农民、农民与市场、农民与农民紧密联结的中介,其作为“农民自己的组织”,一旦成为农业信息供求链上的重要一环,将对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为此,目前的重点工作应放在以下方面:其一,倡导并积极扶持农民创办、经营各种适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合作经济组织,把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办成名副其实的“农民自己的组织”;其二,强化政府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联系,在“政府主导”的农业信息化工程中,政府应通过为合作经济组织添加信息采集分析工具、开发适合当地农业环境的标准软件等,来强化并发挥出农民、农户在农业信息化工程中的“主体”作用;其三,通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户、农民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信息,不断满足农民对现代科技信息、市场信息、资源信息等方面的需要。

本文系安徽财经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汪卫霞主持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重点课题《我国农业信息传播效率与路径选择研究》(项目号:GXZSKY06007zd)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