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共享:立法才是出路
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作者: 刘文静     


政府部门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产生一些信息(例如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会议记录等),也必定要收集一些行政相对人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当依法向公众公开,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当然,出于保护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的考虑,被公开的不是全部政府信息。在那些不被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对于两个以上政府机关履行职责可能都有用;职权分工决定了政府信息采集者与信息需求者并不总是一致,这就在政府部门之间产生了信息共享的需求。例如,工商部门在企业法人登记中采集到的信息对于税务部门调查企业纳税情况非常必要;公安部门掌握的户籍人口年龄数据有助于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适龄入学儿童和相关学校建设,门牌号码登记资料有助于房管部门确定房屋产权等等。某市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该市参与调查的50个政务部门中,至少有239类政务信息资源有共享需求,平均每个部门至少需要其他部门共享4.8类信息资源;同时,超过90%的政府部门对某些指标项的需求可以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从其他政府部门获取,而不必让企业或市民重复提供。

如果说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解决的是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公民的知情权和相关保密义务之间的关系的话,那么政务信息共享制度要解决的就是信息在政府部门之间的共享问题。不难想象,随着电脑和互联网技术运用的不断普及和提高,整个社会信息化程度也将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共享制度也必将大大提高政府新政管理的效率。

不过,政务信息共享制度建设的难度或许会超出人们的想象。部门利益或许是其中的主要障碍之一。首先,工商、税务、公安、海关、建设、物价等实践中的“强势部门”掌握着其他部门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大量信息,但这些强势部门的工作对其他部门所掌握的信息却并无太多需求。这种信息占有上的不对等所带来的后果就是,那些对政务信息共享制度有迫切需要的政府部门,在这项制度的建设上却并不占据优势;而强势的政府部门对政务信息共享制度却并不热衷。其次,信息共享的前提必是对现有政务信息采集状况的分类整理,以提高效率为宗旨的科学分析很可能会带来政府部门职能配置的重新调整,这必将在政府部门之间引发更大的震荡。除了部门利益外,政务信息共享的技术手段、成本-收益核算、安全因素、争议解决等等,也是必须考虑的相关因素。总之,一项从总体上有益于行政机关提高工作效率的制度,在现实中的建设并不会一帆风顺。可喜的是,自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以来,这项工作正在越来越多的省市开展,其中不乏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推进该项工作的例子。从长远来看,日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是政务信息共享的必然出路,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立法是最为必要和有效的手段——主要不是因为法的稳定性和强制约束力,而更是因为一项好的立法,其过程本身就可以让各利害关系方的利益诉求得到较为充分的表达,这将大大有利于今后相关工作的开展。鉴于这项工作的涉及面广、无论是利益关系还是技术要求都有相当的复杂程度,目前的地方立法几乎都还处在探索阶段。笔者认为,尽快在中央立法层面上(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对政务信息共享作出原则性规定,是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工作深入、广泛开展的重要手段。而政务信息共享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可以由地方根据自身情况作出规定;中央机关之间的政务信息共享可以由国务院以决定的方式作规定,待时机成熟的时候再制定统一的《政务信息共享法》,是较为适宜的未来发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