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主要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来源:商务部 更新时间:2012-04-14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主要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2007-08-15 16:51  文章来源:商务部办公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商建字〔2007〕21号
 
 
人事司、条法司、财务司、外贸司、市场建设司、商业改革司、市场运行司、外资司、合作司、信息化司、整规办:

  2006年7月26日,我部颁布了《国内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指导今后五年乃至更长一段时期国内贸易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并首次被列为国家级专项规划。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创造更加良好的市场环境,开创国内贸易发展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现按照职责分工将《规划》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分解落实到各司局。具体工作分工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推进现代流通方式发展

  1.进一步加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立大型商业设施建设和开业的听证制度,完善审批程序。合理规划并适当控制大型零售店和大型购物中心的建设,大城市市中心区域要限制大型综合超市的发展,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按照城市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调整商品交易市场的布局结构,控制新建市场。(市场建设司)

  2.发展新型零售业态,改造和调整传统零售业。积极发展多样化的现代零售业经营形式,形成定位清晰、布局合理、错位经营、各具特色的零售市场格局。按照标准化超市、便利店等方式逐步改造传统的小型零售店铺。进一步推进连锁经营的发展,以直营连锁为基础,规范发展特许加盟连锁,引导和促进自愿连锁的发展。积极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发展家电、电子信息产品、建材家居用品、文化及办公用品、服装等大型专业超市。(商业改革司)

  3.加强银商合作,推广“刷卡结算”,提供消费便利。促进信贷消费、租赁消费等新型消费方式发展。(商业改革司、市场建设司)

  4.建立健全汽车流通和服务体系。(市场建设司)

  5.规范互联网网络销售、电视电话销售、邮购等无店铺经营形式(直销除外)的发展。(无店铺经营规定的制定由市场建设司牵头,商业改革司配合;无店铺经营的管理、规范和指导由商业改革司牵头,市场建设司配合)

  6.推进批发业经营与服务方式创新。加快工业消费品与生产资料批发的创新步伐。发展总经销、总代理等现代批发方式,促进工商关系的稳定和协调;鼓励批发企业与中小零售商合作,建立联购分销的自愿连锁组织;鼓励大宗生产资料流通根据自身特点发展直达供货、加工配送等多样化分销形式,减少仓储运输环节;鼓励带有小型批发性质的会员制销售与“现购自运式”连锁超市的发展;鼓励各类经营生产设备、工具、零配件等的“工业品超市”发展,为生产企业提供产业配套服务。(商业改革司、市场建设司)

  7.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升级。加快改造大中城市、交通枢纽和产业集群带的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专业批发市场,使其逐步向商品展示订货中心、批发采购中心、信息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市场形态转变。积极探索大宗商品的网上交易、票据交易、会员制交易等交易形式,规范大宗商品中远期合约和票据交易行为。探索中小型消费品市场向专业商场、主题购物中心和品牌展销中心、综合超市等新型业态转型。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和生产资料期货交易市场。(市场建设司)

  8.加快构建现代商贸物流体系。整合物流资源,制定和贯彻物流标准,完善物流设施设备,推广先进适用的物流技术,落实各项物流政策,构建适应我国流通业发展需要的多层次、多类型的物流体系。(商业改革司、市场建设司)

  9.加快国内贸易领域科技进步。研究制定国内贸易领域技术创新体系框架,加强国内贸易领域信息化、自动化、标准化技术的研究开发、集成创新和推广应用。推进物流设施和装备的自动化、标准化,业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的标准化,企业经营管理的信息化。支持企业改进业务流程、交易方式,更新改造营业设施、设备。积极跟踪国际上智能化商店、智能化配送中心和智能化仓库的发展,支持企业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商店”。(商业改革司、市场建设司)

  10.建立国内外市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商业基础数据库,加强基层信息化硬件和服务站点建设。逐步推行重要商品的可追溯相关信息的电子档案和电子标签。扶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市场运行司、市场建设司、商业改革司、信息化司)

  11.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制定、落实网上交易指导意见和电子商务统计标准。鼓励电子商务与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相结合,提高流通领域的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推进骨干企业扩大网上采购与销售规模。鼓励和支持物流配送中心和商品交易市场开展电子商务。支持企业开展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应用,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新型流通业态。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对提高流通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作用。(商业改革司、市场建设司、信息化司)

  12.进一步建立健全石油、成品油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稳步推进石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和完善石油储备机制。按照我国加入WTO承诺,制定和完善石油、成品油流通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构建现代石油市场体系。(商业改革司)

  13.加强对食糖、肉类、边销茶、酒类流通行业的指导。(市场运行司)

  (二)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14.抓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在全国65%的行政村和85%的乡镇建立和改造标准化“农家店”,形成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流通网络。积极扩展网络服务功能,逐步实现日用消费品、农资、药品、图书流通“一网多用”,努力探索“农家店”收购农副产品、搭建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农副产品创自有品牌等功能。(市场建设司)

  15.抓好“双百市场工程”,积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改造,改造其物流配送、市场信息、检验检测、交易大厅、仓储及活禽交易屠宰区等基础设施,重点扶持百余家辐射面广、带动能力强的全国性和跨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农产品流通和出口企业。(市场建设司)

  16.建立畅通、高效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努力提高农产品在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型零售业态中的经营比重,力争“十一五”末期其销售额占全部农产品零售额的1/3以上。积极发展农村流通合作组织,对农民进行市场流通知识培训。组织开展“农商对接”,探索和推广贸工农一体化、内外贸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建立农村和农产品流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支持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建设。加强农产品集贸市场和菜市场经营环境和设施的改造,引导农贸市场和菜市场转型升级。积极引导、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长期产销联盟,发展“订单农业”,发挥流通对农业生产的引导作用。力争“十一五”末期使农产品流通成本下降1/4。(市场建设司)

  17.健全新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农资流通企业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吸引小型农资经营企业加盟,扩大经营规模。农资流通企业要将农资销售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开展配送、加工、采购和技术服务及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大力推广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新型农资产品。(市场建设司)

  (三)发展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业

  18.推进社区商业建设。以“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消费进家庭”为主题,改造、提升、完善社区的商业服务网点,实施便民服务工程,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民聚居地区商业网点的改造,改善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布局,避免扰民。在消费水平较高的社区,形成体系完备、功能健全、布局合理的现代服务体系,使社区商业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商业改革司)

  19.大力提升餐饮业的产业化和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餐饮业的标准化,促进餐饮业规范化经营。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支持连锁经营,促进快餐业发展。实施早餐工程,大力推进健康餐饮。努力挖掘餐饮文化内涵,坚持对传统餐饮的继承和创新,推进餐饮业特色经营,扶持民族特色餐饮业。以全国重点餐饮企业和知名品牌企业为龙头,提高行业产业化和现代化水平。(商业改革司)

  20.积极引导规范住宿业发展。大力发展经济型饭店,引导住宿业面向大众服务。推进连锁经营和标准化建设。规范住宿业市场秩序,开拓新型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引导住宿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开展创建“绿色饭店”活动。(商业改革司)

  21.加强对会展设施建设的规划和引导,引入先进的办展模式,加快培育会展经营主体,力争培育百余个名牌展览会。(商业改革司)

  22.整顿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渠道,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争取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及省辖市建成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逐步向集约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商业改革司)

  23.鼓励发展融资租赁业,着重发展厂商租赁,扩大租赁业务范围,促进新型租赁产品创新,重点扶持一批大型租赁企业。(市场建设司)

  24.加强拍卖行业规划管理,进一步拓展拍卖领域。(市场建设司)

  25.加强对典当业的宏观调控及市场准入管理,优化地区布局。进一步促进旧货业、直销业健康发展。(市场建设司)

  26.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进一步推动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体系建设,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市场运行司)

  (四)促进国内贸易区域协调发展

  27.加强中心城市对区域流通业的带动作用。依据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合理安排商业网点空间布局、业态结构,形成能够带动消费升级和创造都市商业氛围的商贸中心,提高中心城市对周边城市的辐射力。加强中小城镇商业流通设施的开发建设,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流通企业向中小城镇和新兴城镇延伸经营网络。依托中心城市,构建国内贸易增长的核心区域;培养发展中南、西南、西北市场圈,成为中西部地区内贸发展的主要集聚区和增长极。(市场建设司、商业改革司)

  28.促进东中西部地区流通业协调发展。加强相邻省区、城市群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在国内贸易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协作,按照合理经济流向和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统筹重大项目的建设,发挥各自优势,避免恶性竞争,促进区域内企业间的联合、重组和经营网络的跨地区延伸。中西部地区要依托交通枢纽、中心城市和重要口岸,改造一批以集散当地能源、原材科、特色农产品、粮食和棉花等资源性产品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和物流园区。(市场建设司、商业改革司)

  29.加快边境地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边疆省区的区位优势,建设和改造50家左右以产品出口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形成边疆地区的产业集群,进一步拓展周边国家市场,扩大国际商贸交流,推动边疆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市场建设司、商业改革司)

  30.实施“东桑西移工程”。扶持中西部地区建立国家级优质桑蚕基地,支持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的投入,促进单一桑蚕基地向深加工产业升级。东部地区要重点发展高附加值产品,形成引领世界丝绸生产技术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建成200个万亩生态桑蚕基地,形成一批新兴出口产区,确保桑蚕资源在国际市场的主导地位。(市场运行司)

  (五)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31.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注重引进、消化和吸收国际先进的商品流通模式、经营服务方式、经营理念和流通技术。促进外商投资国内贸易领域的布局、结构调整,鼓励和推动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投向物流配送中心、采购中心、农产品采购基地建设。鼓励国内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造,改善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外资司、市场建设司、商业改革司)

  32.统筹对外开放和国内贸易发展,严格遵守加入WTO的承诺,维护国家商业领域利用外资政策的严肃性,维护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正常秩序。(外资司、市场建设司)

  33.加快推进企业内外贸一体化经营。加快内外贸流通企业重组和合作,把内贸企业的国内市场经营设施、网络渠道、客户资源、经营管理人才等优势与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优势有机结合,逐步形成连通国内外市场的流通网络,促进国内优势商品出口。(商业改革司、外贸司)

  34.积极稳妥推进工商企业“走出去”。积极推动生产企业通过新建、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境外上市、重组、联合等多种方式,在境外建立营销网络和采购网络。稳妥推进流通企业到境外开店设场,拓展发展空间。加强多双边经贸磋商,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合作司、商业改革司、市场建设司)

  (六)保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和市场平稳运行

  35.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建立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流通领域食品检疫检测体系,加强对农产品供应链的全程监控,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提高自我检验检测能力。(市场运行司、条法司、市场建设司)

  36.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内贸易企业质量管理、票据管理、购销台账管理等制度,尽快实施商品追踪溯源制度和不合格产品的退市和召回制度,强化流通企业和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企业和市场进行整顿、查处,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市场运行司、市场建设司)

  37.抓好“三绿工程”实施。建立全国统一高效的优质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加强畜禽屠宰管理,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完善肉类检验体系、冷链配送体系,扶持企业建设和改造污水处理和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杜绝病害畜禽流入市场。绝大多数生猪屠宰企业达到三星级以上资质等级标准,大中城市定点屠宰率达到100%。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和绿色产品的专区、专柜、专卖店。大力推动绿色市场认证工作,使绝大多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生鲜食品超市达到绿色市场标准,通过认证的市场达到500家。(市场运行司)

  38.加强对国内市场的监测和调控。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城乡市场监测体系,提高对市场运行的监测、预警和调控能力。建立科学的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建成覆盖全国的城乡市场信息报送网络,加强对市场运行动态和供求变化趋势的分析,建立规范的市场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市场信息。(市场运行司)

  39.进一步完善粮食、棉花、食糖、肉类和边销茶的储备制度,建立合理的进出口调节机制。尽快形成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调控快速反应机制在内的商品市场调控体系,保障国内市场的稳健运行。(市场运行司)

  (七)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流通秩序

  40.加快商务诚信建设。制定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商务领域信用信息记录、归集、保存、共享、使用和披露制度。逐步建立商务领域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动商会、协会建立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和诚信自律机制,引导企业建立信用风险防范制度。加强舆论监督,公布违规失信行为,建立商业信用公告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流通环节故意采购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实行信用惩戒制度。开展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和“诚信兴商”等诚信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大力倡导商业职业道德,弘扬优秀传统商业文化,提高市场主体的守信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整规办、条法司)

  41.严厉打击流通领域商业欺诈。整合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资源,推动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和政务协同,实行联合监管,建立反商业欺诈的预警和综合监管体系,向社会提供反商业欺诈信息服务,有效预防和打击流通领域的各类商业欺诈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误导市场、加剧市场恐慌等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规办、市场建设司、商业改革司、市场运行司)

  42.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对零售商滥用采购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不合理费用、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予以整治;建立零售业风险预警机制,对大型零售企业实施动态监测,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市场建设司、条法司)

  43.保护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网工程”,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和工作平台,形成全国上下一体、部门互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建设权威中英文的“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供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以“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为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和对策研究,启动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培训规划;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密切衔接,开展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和国际合作;健全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权利人维权、行业自律、中介机构服务和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的体系。(整规办)

  44.打破地区封锁,加强全国统一市场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依法清理并取消各种阻碍商品在全国范围内顺畅流通的地方性规定,建立打破地区封锁的长效机制,明确对地区封锁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程序,将打破地区封锁工作纳入程序化、法制化轨道。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规定,消除连锁企业异地发展的障碍。(市场建设司、条法司、商业改革司、市场运行司)

  (八)增强流通主体竞争力

  45.深化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实施国有流通企业“减债脱困工程”,“十一五”期间基本解决国有流通企业的历史债务。将“减债脱困”与企业改制相结合,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实现产权多元化,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流通企业,依法实施租赁、出售、债务重组或破产关闭。在改革过程中要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商业改革司)

  46.培育流通企业做强做大。支持流通企业跨行业、跨地区和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支持经营国计民生产品的流通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强的流通企业和在全国名列前茅的大型连锁企业的发展。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企业。(商业改革司)

  47.积极扶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支持非公有制流通主体的发展。增加对中小流通企业从业人员培训、信息服务、经营指导等的投入,建立中小流通企业促进与服务体系。鼓励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特色化、专业化、品牌化经营。鼓励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合作,积极利用特许加盟和自愿连锁等方式,提高中小企业的组织化水平和竞争力。(商业改革司)

  48.加快培育自主品牌。鼓励国内流通企业与国内生产企业的合作,实现服务品牌带动和推广产品品牌、产品品牌促进服务品牌提升的互动发展。对名牌企业参展、营销、售后服务、进入国际市场提供支持。组织国内大型流通企业开展“自主品牌联销”活动。引导和扶持流通企业自有产品品牌的开发和商品资源基地的建设。(财务司、外贸司、商业改革司)

  49.对百货商场等零售企业进行分等定级,促进企业加强设施改造、提高服务水平,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制订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对老字号的保护,建立促进体系。坚持保护与发展结合、继承与创新并举,发掘传统产品和技艺,广泛宣传老字号文化,促进老字号企业经营机制和经营服务方式的创新,培育老字号做强做大。(商业改革司)

  (九)加快流通立法和标准化建设步伐

  50.根据国内贸易法律体系框架,制定和修订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市场监测调控和管理、信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初步建立现代流通法律体系。特别是尽快出台反垄断、城市商业网点管理、生猪屠宰等法律法规,加快制、修订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商业零售公平交易、酒类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条法司、市场建设司、商业改革司、市场运行司、整规办)

  51.加快研究制定国内贸易领域标准化体系框架和中长期标准化发展规划,重点推进食品安全、餐饮住宿及居民服务、流通设施和装备、商品信息及物流信息等标准的制修订,逐步建立起覆盖面宽、结构合理、重点突出、先进适用、与相关法规衔接,同国际标准接轨的市场标准化体系。大力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支持符合标准的流通设备和设施的开发和应用。(市场建设司、商业改革司、市场运行司)

  (十)制定促进国内贸易发展的优惠政策

  52.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要研究完善税收政策,积极筹措支持国内贸易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流通领域统计评价体系、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研究支持流通企业科技创新、农贸市场改造、社区商业、物流配送中心、商务领域节能降耗、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流通领域标准体系、“三绿工程”、中小流通企业的创立、人员培训、信用担保及服务体系等建设,研究支持建立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和生活必需品储备与应急机制。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支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创办商业服务业。(财务司、市场建设司、商业改革司、市场运行司、整规办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对流通企业的融资支持

  53.争取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加大对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扩大授信额度,开发新的信贷服务项目。落实并用好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引导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中小流通企业的担保业务。支持商业银行与流通企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推广银行卡。支持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利用股票上市、发行债券、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筹措发展资金。(商业改革司、市场建设司、市场运行司)

  (十二)努力创造公平合理的政策环境

  54.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扶持政策。积极研究解决流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不同价的问题。鼓励更多贸易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为内外资流通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农产品仓储设施、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用地应按工业用地对待。(商业改革司、外贸司、市场建设司、市场运行司)

  (十三)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55.实施“人才强商”工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政策研究、规划引导、调控监管和公共服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工作效率。投入相应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大对各级商务干部的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结构合理、廉洁高效的国内贸易管理队伍。(人事司、市场建设司、商业改革司、市场运行司、整规办)

  56.鼓励大专院校、研究院所加强国内贸易理论和经营管理技术的研究与创新。推动院校设置国内贸易科系及专业、培养高级管理和专业人才。建立国内贸易人才培训机制,引导、鼓励和资助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公益基金参与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形成多层次的人才培养与职业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国内贸易领域职业技能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国内贸易领域人才激励和约束机制、人才吸引与交流机制,鼓励和支持国内贸易企业吸引国内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人事司、市场建设司、商业改革司、市场运行司、整规办)

  二、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各司局要充分认识落实《规划》工作的重要性,以《规划》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抓好落实,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任务由多个司局分工负责的,以排名首位的司局为牵头司局,其他司局配合。各有关司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完成时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于2007年4月底前报市场建设司。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跟踪检查。各司局要增强全局观念,认真履行职责,真抓实干。涉及多个司局的工作任务,牵头司局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司局要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牵头司局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建立年度跟踪监督制度、中期评估制度和中期检查制度,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注意总结和研究《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每年11月底前将落实《规划》的进展情况报市场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