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欣 积极推进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经济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工作,近些年我国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形成了政府、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市场主体等各方共同参与的良好开局。

    一是政府有关部门纷纷建立信用监管平台。人民银行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管理总局建立了近600万户企业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海关、税务、建设、质检、食药监、外汇等部门也建立了基于管理相对人的信用分类管理平台;商务部建立了商务领域信用信息数据系统,为防范国际化经营中的信用风险提供服务,目前已形成了石油市场管理、外援物资成套项目、技术进出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4个业务子系统,归集了10万多家企业的信用信息。

    二是促进信用信息共享的法规建设和联防机制开始起步。国务院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上海、吉林、浙江、江苏等省市出台了信用信息公开、归集、使用和个人征信管理等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一些地区和部门还探索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社会联防。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积极推进工商、国税、地税、质检等部门的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北京、天津、黑龙江、安徽、湖北五省市着手推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上海、江苏、浙江联手开展了“信用长三角”建设。

    三是行业组织的信用自律活动普遍展开。建筑施工、房地产、会计、律师、外汇、证券、保险等重点行业,通过制定行业信用标准和守信行规行约,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行“黑名单”制度等,加强行业信用自律;建材、轻工等许多行业建立了“诚信自律同盟”,向社会发出了“诚信宣言”;医保商会和五矿商会等开始向会员企业提供交易伙伴的信用信息,帮助企业防范交易风险;中国肉类协会等则参与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目前已有44家全国性的商会协会开始了行业信用评价试点。

    四是信用服务行业得到发展。据测算,目前我国已有各类商业性的征信机构100多家,资信评级机构近80家,信用担保机构2000多家,其他专业信用服务机构500多家,已经发展成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师也成为一种新职业。信用服务行业的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市场培育也开始提上日程,一些地方政府在重大项目评审、律师、会计师等特殊行业,实施了行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抓紧推动信用行业标准的制定,培育商业性的征信需求。

    五是政府部门整治失信、提倡诚信。近两年有关部门重点抓了打击商业欺诈和“诚信兴商”宣传教育。商务部、公安部等11个部门就虚假促销、零售商占压供应商货款、服务业违规经营、加盟欺诈、外贸欺诈、对外劳务和承包工程欺诈等6类商贸欺诈行为开展了重点整治;全国整规办与公安部等18个部门建立了商业欺诈协同查办机制;中宣部等部门还组织了一系列诚信宣传教育,每年9月都在全国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应当看到,虽然近几年我国商务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进步,但制度和机制建设尚在摸索之中,实践效果离政策目标尚有较大差距。目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依然猖獗,偷逃税、骗汇、骗贷、走私、逃债、非法集资仍时时可见,招投标中的弄虚作假、商业领域的传销欺诈、各种虚假广告和营销手段远未敛迹。这些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的现象,包括相当一部分侵犯知识产权问题都与信用缺失有关。因此,商务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任务仍相当艰巨,必须继续加快步伐。

    建立和完善商务领域的信用体系,有利于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建立,形成管理上的长效机制,解决单纯依靠行政力量“管不过来,管不好,按下葫芦浮起瓢”的问题;有利于依托良好的信用透明度,促进资本的流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有利于优化我国的投资和贸易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吸收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激励自主创新;还有利于防范包括金融风险在内的各类交易风险,增加消费信贷规模,从而转变过度依赖投资和出口的增长格局,积极扩大国内消费。

    在商务领域继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按照党中央确定的指导方针,从国情出发,找准定位,抓住关键,明确方向,形成合力。

    (一)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服务作用。我国商务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法规建设、信息采集、公开、技术传播手段等都不完善,市场发育也不健全,征信行业的发展壮大和培育需求也需要时间,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在建设思路和运行机制上都会有自己的特点,不能把国外的模式全盘照搬。

    西方国家的商务信用制度是经历了数百年发展,主要依靠市场需求的推动缓慢形成的,我们要在较短时间内建设信息共享、服务高效、应用广泛、约束有力的商务信用体系,就必须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服务作用,从法律制度设计、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的标准化建设、信用服务业发展政策等方面加以统筹规划,系统推进。

    (二)加快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我国信用方面的信息有80%掌握在各级政府部门手中,目前很多这类信息只为本部门监管服务,并不向社会和其他部门提供。建立商务领域信用体系,首先要落实政府信用信息的依法公开,使之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法定内容,“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抓紧制定信用信息具体的公开范围,并与电子政务结合。因为没有这类信息的公开和互通,将严重影响信息的共享利用,同时也使纵横覆盖的网络化的商务信用体系处在一种被肢解的状态。如果各部门、各地区信用信息真正做到了公开共享,不仅综合监管的效率会因“合力”而提高,形成对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联防,商业化的征信服务也将更快地发展。

    (三)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服务体系。

    政府要按照搞好公共服务、创造良好环境的思路确定自身的职责范围。比如推动信用监管方面的区域联防,形成诸如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地区那样的区域联动机制。又如,严格信用服务业的准入特许和执业监管,保持征信行业的适度竞争,严防并严惩征信服务中的造假谋利现象。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获取信用资料,向市场提供高质量的信用产品。为了培育商业化的征信市场,政府部门在项目招投标、财税扶持项目、公务员录用以及市场监管中要带头使用信用报告,同时倡导市场主体在经济交往中使用信用产品,防范信用风险。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服务必须坚持公共性,即非盈利性,不能利用掌握的信用信息直接或委托他人从事商业经营,更不能搞商业性的征信垄断。

    (四)制定全国统一的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相关技术标准,避免建设中的浪费。信用技术标准不同于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发展规划和信用服务,后面两项工作地方可以先行先试,而信用标准如果各地自搞一套,必然给将来全国信用信息联网带来极大障碍,还会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所以,信用技术标准要尽量先行,包括数据采集标准、数据处理流程、技术接口、评价标准和操作规程等,都要做到标准化。这样,各地在建立地方征信系统时,就可以采用国家标准,为将来全国各行各业的征信联网创造条件。

    (作者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