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林波: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税收政策扶持
来源:通信信息报 更新时间:2007-08-21


为了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大多数国家不赞成增加新的税种,为了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要处理好平衡收税与促进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为此,应把电子商务看作高新技术产业,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交易要不要征税近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8月7日,来自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等机构的专家学者共聚北京,就上述问题唇枪舌剑。

就在前一个月,上海普陀区法院对于中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的判决让电子商务交易税收问题一下子浮出了水面。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网站交易逃税案宣判,被告张黎的公司通过网上交易,但以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的方式,偷逃税款11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6万元,其所在公司被处罚金10万元。这一判决对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税收有什么意义?我国的电子商务的规模是否到了该征税的地步?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助理、博士生导师荆林波,他认为,电子商务交易应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

记者:上海首例网上交易偷税案的判决对电子商务交易税收有什么意义?

荆林波:其积极意义在于,促使国内有关部门更加关注网上交易税收这个问题,其消极意义在于对于众多网商而言,有相当的“威慑”,有可能导致某些地方、某些网商的消极抵触。任何武断的判定对于电子商务这个新生事物都是不利的。尤其是电子商务,在目前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在国内都处于探索的阶段,监管部门对于这样的新生事物一定要培育和爱护,否则会扼杀它在我国的发展,导致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进一步扩大,数字鸿沟有可能加剧。

记者:对于电子商务的交易税收问题,从国外来看,有没有什么经验可以借鉴?

荆林波:美国从1996年就开始研究如何应对互联网交易所带来的征税问题。1998年,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就签署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宣布对利用互联网从事的电子商务,在一定时间内不受税收政策的影响以免限制其发展。这一法案不断连续推迟执行,目前,美国政府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政策仍旧是免税。当然,各州之间对税收的看法也不尽相同。

记者:我国电子商务的规模是不是到了该征税的地步?

荆林波:电子商务的相对交易金额已经相当大,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也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我们达成的共识是在中国网上交易应当收税,但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的时候,应该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要,采取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B2B和B 2C类型的网站由于有明确的收税主体,对其进行征税的争议并不大,争议还是集中在C2C类型的网站上。大多数专家认为,对C 2C网站应该延缓征税。其实,国家“十一五规划”也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要求有关部门“本着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研究部门义不容辞应当加强对网络税收问题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正在组织人员对此问题进行专项研究,我们也希望业内外有更多的有志之士以务实求真的态度参与进来。电子商务的未来在于你我他的共同培育与支持!

记者:如果要征税,当前的难点在于哪里,要如何征税,税赋比例要多高?

荆林波:网上交易挑战传统的税收管理模式,包括属地原则、征管方法与手段,现在的争议包括:如何定义电子商务?对电子商务该征收哪几种税?税收的起征点或者标准怎么定?以及利用什么样的手段来实现对每个交易主体的税收监控?通过什么渠道来真正收到税等等。尤其是,目前的网上交易挑战税收的基本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即网上交易与网下交易的公平、征收网上税收的有效率,比如说,征收网上个人交易的收益必须大于征收的投入成本,否则这样的税收政策得不偿失、适得其反。在个人网上交易方面,还存在着如何界定是C2C,还是B2C,是小B还是大C,以及交易的产品是传统有形的产品,还是数字化产品甚至数字化服务,如果交易的是数字化产品,那么,对税收征管而言,是十分棘手的。为了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大多数国家不赞成增加新的税种,为了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要处理好平衡收税与促进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为此,应把电子商务看作高新技术产业,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