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缺位 立法还在研究进程中
来源:人民日报 更新时间:2007-08-22

人民日报 作者:肖潘潘 纪雅林 选稿:方翔  消息:人民日报“关注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系列报道引起关注。对于刚刚起步的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缺位如何补上、管理盲区如何扫除?如何做到既呵护扶持、鼓励发展,又加强监管、规范发展?从政府部门到社会公众,都有很长的路要走。

  电子商务税费政策,有关部门正探索

  “立法还在研究进程中” 

  “彤彤屋”案涉及的电子商务纳税问题,引起多方关注,如何加强立法、规范管理,成为热点。一些专家认为,在当前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电子商务纳税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在宽松环境下“积极研究,冷静处理,谨慎管理”。

  “相关部门早已在关注电子商务的税费问题,只是因其重大性复杂性,目前尚在研究进程中。”中国电子学会电子商务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梅绍祖教授向记者介绍,国办早在2005年就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税费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办意见,2006年,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指出“(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税费管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抓紧有关的研究工作和政策制定工作”,“(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由法制办组织,国务院信息办、商务部等部门分别负责,根据部门职能,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研究提出对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的建议,推动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

  “一些地方和部门也进行了管理探索。”梅绍祖说,今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指出,交易双方应保存网上交易记录,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5月30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中也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主页面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的相应许可或者备案的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应信息。

  “至于立法问题,据我所知,目前没有时间表。”梅绍祖说,电子商务纳税是个系统工程,“相关部门当前仍在进行政策研究”。

  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相关专家有话说

  “目前应按现行税法缴纳”

  在最近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和中科院财贸研究所召开的“十一五”期间电子商务环境建设专家研讨会上,专家对此案也进行了探讨。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家委员会副主任王汝林认为,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和公民的义务,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势在必行,关键在于何时收,如何收,收多少。

  王汝林认为,对于企业卖家,由于他在线下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实体,电子商务不过是给他提供了新的销售平台,因此,在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法出台之前,企业卖家应该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按时足额纳税。对个人网上交易,关键是“如何收”的问题。

  “当前技术上的复杂性使得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中C2C(个人对个人)的有效监管变得难度很大。”梅绍祖认为,解决“如何收”的重点是管理技术的提高,“C2C具有交易量大、次数频繁、监管成本高、交易主体动态化等特点,这些都对当前管理形成挑战。”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荆林波则提出,根据现行法规,对C2C进行征税,操作上存在大量不现实因素,比如机器地址动态性、交易主体和行为的具体界定、税收管辖权认定、商品来源地确认等。

  “在网络这个开放的空间,交易者可以随时注销账号、更换网站,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对交易主体和具体行为的认定难度。同时,网上交易是数字和无纸操作,也为交易双方隐蔽交易内容、逃逸纳税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梅绍祖说,因为网上交易在虚拟空间完成,交易过程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造成税务机关取证困难,进一步增加了追查难度。“尤其是对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C2C交易者,有关部门的监管难度就更大了。”

  “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目前电子商务都处在探索阶段,监管部门对其应持爱护态度,否则会扼杀它在我国的发展。”荆林波指出,政府应从产业竞争力的角度着眼,先研究,缓推行,再出台可操作性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