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信息产业办拟定了《马鞍山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信息化规划、信息产业、信息工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现特征求贵单位修改意见,请于8月30日前书面反馈市信息产业办公室。
注:《马鞍山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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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袁 宁 童宏胜
马鞍山市信息产业办公室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马鞍山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化规划、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
第三条 市信息产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以及有关的技术和应用标准等管理工作。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必须与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积极引入监理机制。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对信息化建设项目施行全程监理。
第七条 政务信息化工程,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采购软件和服务,并应当购买正版软件。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
第八条 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由市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信息化建设规划,结合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应当根据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制定专项规划和区域信息化规划,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息办)备案。
第十条 市信息办定期公布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一条 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确因需要作相应调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章 信息产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通信业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含动漫、服务外包)等。
第十三条 市信息办会同市相关部门编制市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定期发布信息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引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生产的企业和信息服务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标准,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十五条 在符合世贸组织相关规则和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市政府就电子信息产品的制造、软件的研究、开发与推广以及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开发、生产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从事信息产业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四章 信息工程
第十六条 本办法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网络建设、软件和信息资源开发、应用系统集成等相关工程(含系统升级、设备采购及更新、通信线路建设和租用、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
第十七条 凡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补助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信息办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市信息办将根据全市信息化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方案进行评审,形成意见作为各项目单位报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依据,并纳入全市信息化建设计划。
第十八条 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项目,应当符合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其中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报市信息办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实施方案,报信息办确认,市信息办应将确认意见书送相关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市财政局、市信息办应建立信息工程项目的技术方案前置性审核制度。凡各行业涉及全市性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市信息办应参与并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 承揽信息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信息工程建设,以及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竣工项目,要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进行决算审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作为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和转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信息工程项目引进验收、评估机制,项目投资方应引进专家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验收后满一年的项目,项目投资方须组织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信息办等单位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项目运行维护费核算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实行信息工程质量免费服务制度。承揽信息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对信息工程履行免费服务责任。免费服务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 信息资源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有益于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并能被开发和广泛利用的信息。其开发利用包括信息的采集、处理、交换、共享和服务等环节。
第二十五条 政府部门的信息资源均归政府所有,任何政府部门不得对应当公开的信息资源实行部门垄断。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的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对各领域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利用实行宏观指导和监控。
市信息办负责全市政府部门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发、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对纳入全市范围内信息化服务的公共信息资源和应用系统,必须提供共享接口,并通过全市党政统一办公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和数据交换,实现互联互通及办公自动化,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资源应当向社会公开。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之外,凡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及其他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资源,政府各职能部门都应当将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子网站上予以公开。公布内容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第49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本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发布之日施行。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