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电子政务“第一法”
来源:九江市人民政府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作者:江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必然结果,使得电子政务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面有了法定依据,《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的出台开创了我省地方政府政务公开法制化的先河,而《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出台是打造“亲民为民、创新求进、诚信务实、高效廉洁”政府的现实需要。  

    一、《规定》出台的意义  

    首先,必将有利于推进我市行政机关自身建设。《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义务和责任,界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这是政府职能转变和执政理念转变又一次与时俱进的重大创新。转变执政理念,实行阳光行政,把信息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施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有效手段,是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有效途径。  
    其次,必将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的持续繁荣。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一项基本承诺,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使公众和企业平等地知悉和享用政府信息,有利于使政府由经济行为的直接参与者和管理者,转变为市场的服务者和监管人,促进市场秩序更加公开、公平、有序。
    其三,必将有利于保持我市社会稳定。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的关键时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进一步畅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其四,必将有利于建立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公开为公平和正义建立了监督的标尺,信息公开为公务员行使权力树立了自律的镜子。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依靠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力及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直接监督,能够有效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提供了制度基础。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规定》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总原则,即公开性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也就是说,政府信息通常都要公开,假如不公开的话,要说明不公开的理由。这与我们原来的观念有本质的不同,从这一点来说,政府信息公开确实是一场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的重大变革。  
    另外,《规定》还明确了五项原则,即公正原则、公平原则、便民原则、准确原则和不收费原则。总原则和五项原则是《规定》的精髓所在。这里特别提一下“准确原则”:准确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故意隐匿信息或提供虚假的信息,不能只公开一般事项而不公开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不能只公开不承诺、只承诺不践诺、敷衍应付。行政机关由于不公开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给个人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二是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两种不同形式,《规定》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九条规定了主动公开的一般原则;第十条列举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点公开的25项信息,就其内容而言,覆盖面是十分广泛的。
    三是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规定》列举了政府网站等6种方式作为公开载体。这几种方式都是目前比较行之有效的公开方式。各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可选用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但政府门户网站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最重要渠道和方式。不管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便于公众知晓、查阅。此外,还将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便于农村和农民知晓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总结典型经验进行推广,更好地服务农民朋友。
    四是明确了监督和保障措施。为了保证《规定》得到全面、有效地实施,《规定》明确了若干监督制度和措施。按照《条例》规定,对于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失当行为的机关和个人,可以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措施使政府信息公开具有强制性,从而能较好地保障公开义务的履行。(作者系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