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龙 栾婕
关于信息内容产业的概念
我国并没有关于信息内容产业的官方定义。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中,首次采用了“信息资源产业”
的官方提法。在对国外有关概念的理解和借鉴基础上,不同机构、不同专家从自身研究角度出发,提出了若干不同信息内容产业的定义。在前几期刊登的《界定信息资源产业》一文中,作者将信息内容产业界定义为以信息资源为生产劳动对象,提供信息形态产品或服务的企业群体,既包括传统的新闻出版业、广播电影电视音像业、文化艺术业、商业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等行业,也包括提供信息技术含量较高的数字化、网络化的信息产品或服务的新兴行业。
笔者认为这种分类方式在继承国外信息内容产业定义的基础上,结合了我国的产业发展特点,又结合了我国的现行统计体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当前,许多地区也从鼓励本地区优势产业发展的角度,采用了“数字内容产业”、“网络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多媒体产业”等不同的提法,但无论这些提法如何,从内涵来看,均属于信息内容产业的范畴。
信息资源产业的价值并不在于是否实现了数字化,而是在于凝结了创意和智力的结晶。
确定“信息内容产业”
国外提到的相关概念,反映了从不同国家及地区实际情况出发,界定信息内容产业范畴的现实情况。不同的信息内容产业的提法,也是各国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有针对性地制定鼓励政策的重要依据。因此,我国也应当采用一个被业内普遍接受和共识的名称,并明确其内涵,以更好地围绕其内涵制定促进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我们认为,“信息内容产业”的提法较准确,主要原因如下:
1.尽管“数字内容产业”的提法可能更加直观形象,便于理解,特别是在互联网高度发展的当今,依托网络技术的数字化、网络化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总量不断上升、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但这一提法不能涵盖内容产业的全部范畴,非数字化的信息内容产品也是市场上很活跃的部分(如调查与咨询业),并仍将是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表现形式。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来看,传统载体仍然是信息内容的重要载体,其存在仍然十分必要。
2.信息技术应用对内容的制作、传播及使用带来极大的方便性,使数字内容产业得到业界许多专家的重视。“数字”两字强调了信息内容加工过程中,某些环节中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易使人忽略信息内容产品价值存在于其中凝结的创意、智力的结晶这一本质,也不利于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产业发展。
3.随着信息技术普及,特别是信息资源处理技术的普及,数字化信息资源与传统信息资源的界限日趋模糊,表现在无论是从信息内容产业业态、企业(信息内容企业往往既生产数字化又生产传统的信息内容产品,如新闻出版业在继续生产纸质报纸的同时,也提供报纸的网络版),或产品上都很难将数字化与传统的产品完全分开。这导致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对特定主体很难区分开来,如对某一出版社而言,可能既生产传统形式的书籍,又生产数字化形式的书籍,对其管理就很难单就其一种形态进行管理,而且即使区分了,意义也不大。
4.数字化并未改变内容本身,按数字化或非数字化命名对信息内容或信息产品进行管理没有任何意义。如就药品而言,同类药品可以片剂、药水或其他形态存在,然而针对药品的管理并无针对其中某种具体形态的管理。
5.从产业发展趋势看,信息资源产业的主要价值并不在于是否已经实现了数字化,而在于其凝结了创意和智力的结晶,仅突出数字化,极易忽略其中的核心劳动创造。
从当前我国对该产业提出的名称来看,“信息资源产业”是官方的提法,其内涵并不明确;“多媒体产业”、“数字内容产业”、“网络文化产业”等提法过于强调数字化程度。因此,建议业界统一认识,采用“信息内容产业”的提法。
链接:国外信息内容产业的相关概念
“信息内容产业”概念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在此之前,已有相关的概念。这包括:从60年代起被普遍接受的“信息产业”概念,它实际是指信息技术产业(IT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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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初,信息资源在信息化中的核心地位得到普遍认可。“3C”(Communication、Computer、Content)即“通信、计算机、内容”的提法开始出现。其中,内容代表的是信息本身。由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市场化、产业化,为了与原有的“信息服务业”进行区分,国际上开始使用“信息内容产业”概念。
目前,业界普遍认同“内容产业”(Content Industry)是在1995年“西方七国信息会议”上首先提出的。1996年,欧盟在其《信息社会2000计划》中把内容产业的内涵明确为:制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产业,其产品范围包括各种媒介的印刷品(书报杂志等)、电子出版物(联机数据库、音像服务、光盘服务和游戏软件等)和音像传播(影视、录像和广播等)。
当前国际上存在许多相类似的概念,比如:内容产业、数字内容产业、文化内容产业、创意性产业等等,但这些概念并非等同于信息内容产业的概念。
1998年,由英国多个政府部门和产业界代表组成的创意产业工作组提出的《创意产业专题报告》(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1998),首次提出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的概念,是指那些起源于个体创意、技巧及才能,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生成,而有潜力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产业。英国的创意产业包含广告、建筑、艺术及古董市场、工艺、设计、流行设计与时尚、电影与录像带、休闲软件游戏、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与计算机服务业、电视与广播等十三个领域。
2002年,爱尔兰政府出台的《爱尔兰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战略》中将数字内容产业(Digital Content Industry)定义为创建、设计、管理和销售数字产品和服务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产业,是将传统内容产业、媒体和娱乐业、软件与多媒体、电子硬件和电信等加以综合集成的,新的经济活动领域包括数字游戏,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基础的学习、虚拟教室、数字化协作的数字学习,与娱乐、预订旅行、财务交易、定位服务有关的商业与客户的电信/无线服务,主要用于科学与工业的高端成像、设计和虚拟现实工具与应用的非媒体应用。
澳大利亚称为创意性内容产业 (Creative content industry),所谓的数字内容与应用需展现信息交流的特色,内容的本身需全部或部分具有知识产权,或可经数字方式制作或散布,或可被呈现为数字化的产品,并可通过网络或非网络的方式传播,包括影片的前后期制作、广播服务、音、视频出版、表演艺术等。
我国台湾地区称为“数位内容产业”,是指将图片、文字、影像、语音等运用资讯科技加以数位化并整合运用的产品或服务。依照领域可分为数位影音应用、电脑动画、行动应用服务、数位学习、网路服务等。
韩国文化与内容产业局认为文化内容产品指的是由诸如传统、生活方式、思想以及价值观和民间文化等文化因素产生的一种文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