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民营企业进入国防工业的迫切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军工经济一直是国有经济的“世袭领地”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动禁区”。近年来,在信息化战争和市场经济两大催化剂的作用下,非公有制经济正在向这一“禁区”发起冲击。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就是鼓励非公有经济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的动员令。
民营企业进入国防工业是打赢信息化战争的必然要求
最近几场高技术战争的硝烟渐次散去之后,人们开始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信息化战争条件下各国军事对抗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是不是仅指对立双方军事力量的体系对抗?现在看来,简单地回答和理解这个问题,是无从把握信息化战争的本质的。实际上,信息化战争条件下的军事对抗,最集中、最鲜明地表现为以国家整体实力为基础的体系对抗!这种新的对抗,要求各国彻底摒弃军民分割、分离的传统模式,走国防建设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之路,将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之中,融入市场经济的海洋之中,融入包含民营经济在内的国民经济体系之中,以国家整体经济和科技的实力支撑国防和军队建设。以此为基础建设的国防和军队,才能担当打赢信息化战争的重任。
今天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模式仿佛又在出现某种历史回归。在石器时代和冷兵器早期阶段,人类采用生产工具兼作战武器的兵农合一形式;到冷兵器中后期、热兵器时期以及机械化兵器时期,出现了长期的军民经济体系分离;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现阶段又出现了军民高度合一的新阶段。显然,历史上这种“合”、“分”、“合”,似乎折射出国防建设的一种规律和趋势。
军民两用技术已成为世界新军事革命的技术基础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在新技术革命的驱动下,军民两用技术发展迅猛,已经成为世界新军事革命的技术基础。从技术构成上看,军事专用技术的比重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军事技术体系中目前已不到20%,军民两用技术已经成为军工技术的主体;从科技人员构成上看,美国直接或间接为军方服务的科学家目前已经达到78万之众,占全美科学家总数的80%左右。这样,迅猛发展的世界新军事革命势必对各国国防工业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美国国防部在2003年2月的《国防工业基础转型路线图》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构建“基于作战效果的国防工业基础”变革性的构想,这样的划分意在鼓励和吸收更多的中小企业进入国防经济领域,以加速推进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
由此可见,信息化战争形态下的武器装备,无论在种类、性能还是在高技术含量上,都远远超出了传统军工部门的研究和生产能力,迫切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整合、优化资源。前美国国防部一位副部长曾说过,“谁能在最短时间内掌握商业技术,将其融合到武器系统之中,并装备这些武器系统,谁就能够掌握战争的主动权。”
正因为如此,在当今世界,美欧日等国从军品设计、研制和批量生产的各个环节,都是由主承包商、分承包商、零部件供应商组成的军工生产社会化协作体系完成的。在这些国家,私营公司所涉猎的经营范围已经非常广泛,从舰艇、飞机、坦克、火炮、导弹、军用电子器材到各类军需用品一应俱全。这种融合方式大大降低了武器装备的研制成本。美国国防部的一项调查表明,如果向民营企业开放国防市场,使总成本降低了30%至50%。这说明,现代国防科技工业是依托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大产业”,是一种以高新武器装备总体设计和总装集成能力为龙头、专业化配套能力为支撑、以整个国民经济为依托的“大军工”。实践证明,在信息化战争条件下,只有最大限度地利用民营经济,以整个经济社会为基础进行军工建设,才能保证本国能够以最先进、成本最低的物质技术力量建设信息化国防和信息化军队。
民营企业参与军工建设是国防工业向数字军工转型的需要
经过长期的建设,我国已基本形成了相对独立和完整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这一体系为国防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目前我国国防科技工业总体上还属于型号牵引的发展类型,国防科技工业自身发展的基础平台薄弱、设施落后,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供给推动能力相对不足,国防科技工业整体优势难以充分发挥,产出信息化战争所需要的高新武器装备的能力亟待提高。要打破这一僵局,就要打开尘封已久的大门,积极迎纳民营企业参与军工建设。
现今大国关系的格局,中国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特殊性以及地缘大国的特点,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像北约等联盟成员国那样可以从本联盟内获得先进的武器装备,甚至也不可能像多数发展中国家那样可以直接从国际军火贸易市场上取得比较先进和充足的武器装备。除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从个别友好国家那里获取一定数量的先进武器外,我国在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都不可能通过军火贸易方式直接从西方获得先进的武器装备。我们只能而且必须把独立自主地发展国防科技工业作为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基本方略。只有紧紧依托本国产业基础,吸收具有资质的民营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而不是将其拒之门外,才能切实保证我国武器装备供给的技术先进性、来源稳定性和成本经济性,实现由机械半机械化军工向以信息化为主导、机器大工业为基础的数字军工的转变。
目前,我们有一“喜”一“忧”。所谓“喜”,是指目前我们的大政方针已定,非公经济也已具备了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基本素质。国务院和国防科工委相关文件的出台,明确规定了非公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基本形式,即军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军工配套科研项目,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发展。这标志着国家政策层面出现“大利好”,从此,非公经济参与军工建设有了“尚方宝剑”。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非公经济能力和素质也堪当此任。据统计,我国民营高新技术产业已近10万家,其中产值超亿元的就有1500多家。改革开放以来,大约70%的技术创新、65%的国内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来自中小企业,而95%以上的中小企业是非公有制企业。2000年至2005年期间,民营科技企业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就有15项,二等奖115项。这说明,非公有制企业在设备和生产条件、科研开发能力、资金实力、人力资本水平、自主创新能力、经营管理机制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有很多民营企业的技术水平已走在全国前列,已经具备了承担军工任务的条件。目前,已有百余家民营企业承担了军品科研生产任务。
所谓“忧”,是指目前我们在推进非公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方面还存在着种种阻力和困难。在我国这样一个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度,民营企业要进入原本由清一色国有企业组成的军工部门,必定会遇到很多体制约束、观念约束、资金约束、技术约束以及法律约束。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是突破僵化的、单一的、封闭的军工观念,积极鼓励非公经济进入国防科技工业;要突破现有的权利和利益格局,通过政策引导,逐步消除非公经济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体制性障碍;健全准入机制,努力探索民营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方式和现实途径;完善投资机制,拓宽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筹资渠道;建立军品科研生产的信息披露平台,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对军工需求信息不明等问题;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抓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光明日报/姜鲁鸣 作者为国防大学国防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