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层次是实现计算机处理。这是公安信息化的最低层次。目前大量的公安业务仍以此为目标。实现计算机处理有两种形式:一是实现数据的计算机存储,二是实现公安业务的计算机处理。前者相对简单,通过人工录入或扫描等方式把原来以纸等传统介质保存的公安基础信息转化成计算机存储,这种形式在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初期比较普遍,为信息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后者则比较复杂,要将原来传统方式的一些公安业务计算机化,通过计算机来处理公安业务,这比单纯管理数据要难得多。其实现的难度取决于要实现计算机处理的公安业务的复杂程度。目前,大量的公安信息系统基本属于这一层次。
随着公安信息化的发展,单系统应用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各警种、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同时公安网络基础设施也不断完善,为各警种、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提供了充分的物质基础,公安信息化的发展开始进入第二层次即实现信息共享。在实现信息共享的过程中,首先产生了共享查询的应用。上个世纪90年代,公安部为了实现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联网查询,开展了“百城联网”活动,以统一用户口令的方式,集中了全国各主要城市的常住人口信息WEB查询入口链接,基本实现了全国各主要城市的常住人口信息联网查询。统一用户口令以及类似的开设一个公安系统内部公开的用户口令是信息共享的初级形式,这种共享形式信息查询起来比较麻烦,如果查询范围不确定或范围较大,则查询的工作量也大,时间消耗也较多。随着技术的发展,共享查询逐渐发展到可以实现跨地区、跨警种查询各类公安业务数据的综合查询信息系统,今后共享查询仍将朝这个方向继续发展和完善。信息共享的第二种应用形式是信息比对。查询是人工发起的,比对则是计算机自动完成的。目前,比对在逃人员数据已比较普遍,成效也比较显著。信息比对将朝综合条件比对、模糊比对以及跨地区、跨警种比对的方向继续发展和完善。近几年开发建设的公安业务系统一般都实现了或可以实现初级的信息共享应用,即共享查询和信息比对。但在实际应用中,各业务部门对于把自己的数据共享出去并不主动,需要有关部门不断督促,但对于共享他人的信息来进行比对(目前主要是比对在逃人员数据)却非常热衷,因此导致实现信息共享并不充分。
第三层次是实现信息的深层次利用。这是公安信息化的最高层次,是公安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它是通过科学的数学模型对大量的公安信息进行分析挖掘,从而获得可以辅助领导宏观决策和具体业务指导的信息。目前公安信息化已建项目中达到这一层次的还几乎没有。(作者系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