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电子商务的服务方式与监管理念
来源:江苏经济报 更新时间:2007-09-11

作者:徐凯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运营模式在我国日益普及。目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尚无统一的定义。一般来说,狭义的概念是指在开放的国际互联网及其它网络的环境下,通过服务器的运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企业间商业交易的一种新型交易运营模式。

电子商务平台以其开放性,交易的便捷以及网上实时的电子货币支付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极其便利的购物方式。但网络交易的隐蔽性,匿名性等特点也使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更加难以得到保障,同时它也成为一些人交易违法产品的平台。

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需要解决的四大课题:

一、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用电子网络手段管理电子商务。

1、完善硬件设备,构建网络环境。目前,有的地方电脑虽已普及达到办公自动化,但有多数基层工商分局(所)无法浏览INTERNET网,无法涉足网上监管;

2、电子商务登记、查询、统计分析等软件建设本地化。目前各地都有比较成熟的登记受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商标查询、违法广告监管等系统,如何引进、怎样本地化、后期如何维护都是亟待解决;

3、尽快引进技术人才,并加强应用人员的培训。

技术人才是维护系统网络正常运行并履行监管电子商务职能的关键,业务人员的广泛应用是基础。

二、结合电子商务的服务功能,调整和制定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

一方面,是工商局全盘考虑,加强电子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的整体立法。尤其是有关域名注册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必须由按照国际惯例,加强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各国的互通、合作,形成统一的规范。各地无法自成体系。另一方面,各地可结合职能,先行制定适应本地情况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文件。

三、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传统职能,发挥各业务部门的专业优势与信息部门的技术特长,相互配合,共同探讨对电子商务的服务与管理。目前,应从网上经营登记备案、网站及网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寻找服务与监管的切入点。

四、电子商务的管辖权与登记、监管职能部门的分工确定。

关于管辖权:电子商务无地域界限,从这个角度讲,工商局可建立统一的注册与认证中心。但是,具体的监管还须落实到网络经营者所在地或消费者所在地。因此,我们认为,从登记的角度,应采用属地登记与统一备案相结合的原则,用注册号作为电子备案标识编号,可避免编号的混乱。从监管的角度,应采取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

关于登记、监管职能部门:如前所述,电子商务的监管离不开电子网络手段。各局均由信息部门的“红盾信息网”进行登记备案。其监督管理采用“不告不理”的做法,即电子商务“受害者”通过点击“红盾信息网”进行投诉,工商部门才介入管理。换言之,电子商务的登记、网上经营违法行为的发现等环节,离不开信息部门。但是,网上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应该依靠相关处室。

就笔者所在局机构情况并结合信息中心应该得到加强这一思路来考虑,我们认为:信息中心应承担当地电子商务登记工作,具体监管由分局承担。信息中心与分局之间应该有良好的配合,并留住技术人才,从而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服务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