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应公开
来源:新京报 更新时间:2008-03-15

  昨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对《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草案修改稿中将条例规范的主体范围,从行政机关扩展到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也就是说,除了政府部门外,法院、检察院以及供水电气等城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也都纳入条例“管理”。

  亮点1 水气热价格收费公开

  今后,北京的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将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过程等信息通过网站及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为此,修改稿中相应调整了信息公开和服务的内容。新增规定本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气、环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过程等信息通过网站及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业务办理工作。同时,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和服务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亮点2 为信息化重复建设“开药方”

  北京信息化发展过程中存在重复建设现象,严重影响信息化运用的实际效果。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此现象与建设初期缺乏标准和规范有关。为了对现存问题逐步解决,同时在今后减少此类现象,草案修改稿增加了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趋势和要求以及职责权限,制定并及时完善有关信息化标准。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对于不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的信息化工程,不予审查和审批通过。

  亮点3 网络信息安全将有“119”

  条例草案新增“信息安全救援服务”内容。要求北京组建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应急救援服务体系,建立信息安全情况通报和协调机制,为发生公共服务信息安全事件的单位提供救援服务。

  此外,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国家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将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停机整顿,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处理。

  刷新

  条例规范的主体从行政机关扩展到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即除了政府部门外,法院、检察院以及供水电气等城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也都纳入条例“管理”。

  新增

  规定本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过程等信息通过网站及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