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要求,国家机关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依法及时、准确地将政务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当加强政务信息交换与共享,明确政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
今后,哪个单位不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不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不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由上级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此外,还要求国家机关提供政务公开信息和政务共享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谁如果违反规定乱收费,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在本市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的,发布的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如果违反规定,将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