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北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编制并公布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与政务和信息公开目录,并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政务信息。特别是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气、环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过程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对于没有按规定公开政务信息的,该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停机整顿,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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