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府与人民的知情权
来源:美国驻华大使馆 更新时间:2012-04-13
 2001年6月,新闻自由问题专家托马斯·萨斯曼律师在美国图书馆协会2001年年会(2001 Annual Conference of the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上发表演讲,阐明为何好政府与人民的知情权是密不可分的,并谈论英特网怎样为处理、传播和利用政府信息提出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今天上午我很高兴来这里,与大家分享我对人民知情权问题的热情。在“电子政府”时代,获取政府信息的问题,具有愈来愈重大的意义。

  最近为政府杰出成就理事会(Council for Excellence in Government)进行的一次民意调查表明,公众期望电子政府能具备这四大好处:(1)使政府对其公民更负追究责任;(2)帮助政府机构更有力和有效地履行使命;(3)带来更便利的政府服务;(4)更方便民众获取政府信息。

  今天我讲的重点是获取信息的问题。出于两方面的实际原因,我将着重阐述联邦政府层面的信息获取问题:首先是个人方面的原因。因为几乎从一开始,我就参与了—30多年来,我一直在首都探索政府信息问题。其次是更为实际的原因:美国政府是全世界最大的信息制造者。或许这是我由此谈起的最充分的理由。

  首先,我想强调,为什么我认为,我们大家都应该关心,而且应该非常关心政府信息渠道。它超出传媒充当监督者的愿望,超出律师代表当事人的利益,超出图书馆员对查询者提供帮助的需要,也超出历史学家想更多了解政府运作的愿望。它涉及我们民主的核心。

  民主与知情权

  提倡人民知情权的头号和最重要的理由,就在我们经常援引的开国元勋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的话中:“想要当家作主的民众必须用知识的力量将自己武装起来。一个民选政府若无大众化的信息或无获此信息的途径,那就不过是一场闹剧或一场悲剧的序幕,亦或两者兼而有之的序幕。”

  顺便提提,麦迪逊的朋友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也赞同这一点,尽管相比之下,人们不大经常援引杰斐逊的话:“如果一个国家期望在文明的状态下保持既愚昧又自由,那么这种指望从未也永远不会实现的。……如果我们要防止无知,又要保持自由,那么每个美国人的责任就是要博闻广识。”

  爱好历史的人一定会记得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杰锩住け旧?(Jeremy Bentham)和约翰·斯图尔特·米尔(John Stuart Mill)也认为开诚布公是防止虐政最为重要的手段。其他历史学家、哲学家和政治家根据民主这个概念,一致认同公众有为作出明智决定了解所需信息的权利。

  两年前,经济学教授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在牛津 大学(Oxford University)发表了题为《透明度在公众生活中的作用》(The Role of Transparency in Public Life)的演讲。他以这样的话开场:“在民主社会,有了解、被告知政府在做什么和为什么这样做的基本权利……隐密暗昧是有腐蚀性的:它与民主的价值准则背道而驰,且损害民主进程。隐密建立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互不信任的基础之上;同时,它又加深了这种互不信任。”

  我赞同斯蒂格利茨的观点,提倡开诚布公的最有说服力的论点是“要有意义地参与民主进程就要求参与者知情”。我认为应该强调“有意义”一词。去年秋天,在国务院(State Department)的一项计划安排下,我访问了前苏联的土库曼斯坦共和国,介绍即将举行的美国总统选举。在那个国家,几乎每一件事情,尤其与政府有关的事情,公众应该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实际上是一个人说了算。在我谈及“知情的选民”时,我遭到了一名土库曼官员的批驳。他问我,美国总统选举投票率不到一半,我怎么还能对美国的选举制度如此引以为荣。他说道,“嗨,在土库曼斯坦,我们的总统是在有90%以上的合格投票人参加的选举中当选执政的。”我本可以指出,这些选民的工作、住房、教育、医疗乃至供水,都得仰仗这位竞选执政的惟一候选人个人的决策。对这位候选人来说,投票率至关重要,原因是要与治理邻国的领导人的选举投票率相比,事关国家的荣誉。我并没有这样说。相反,我说我们的选民投票率低,是由两个互相矛盾的原因造成的:许多美国人呆在家里,是因为他们对什么是利害攸关一清二楚;还有许多美国人呆在家里,确是因为他们对什么是利害攸关一无所知。让我解释一下。

 选民投票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大多数美国人对现状基本满意,而不是不满意。我们个人的福利 — 工作、汽车、房子、休假和电视节目,不大可能随着谁当选而改观。我们通过一种制度拥有了这一切,而这个制度不受选举的影响。我们并不认为任何会危及我们的自由市场或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的思想意识已兵临城下。开明的民主党人熬过了尼克松(Nixon)和里根(Reagan);保守的共和党人在克林顿(Clinton)之后生气勃勃。正是我们的开放制度的力量,使得我们能够不参加选举而泰然处之。

  另一方面,太多的美国人对于政府体制和治理国家的人一无所知。他们不知道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First Amendment)保护的是哪些权利,说不出本地区国会议员的姓名,对政府运作一窍不通。增加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是否就使他们更知情?可能不会。但是,如果选民知情,他们便更可能去投票,并相信他们那一票会起作用。

  不过,你们可能会说,早在获取政府信息之前,我们已经有过多次选举了。一旦我们认同“有意义的参与”,开放的政府确实同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那么相关吗?绝对有关。让我说一说主张开放的政府的一些其他理由。

  信息渠道服务于公民利益的第二种方式是帮助政府保持诚实,不愧对选民的参与。我们都记得布兰代斯大法官(Justice Brandeis)的话,他说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不管我们是否喜欢,政府影响着我们日常生活的大多数方面。安全的街道与安全的食品、清洁的空气与平等的机会、学校午餐与医疗保健、经济指数与天气预报、科学与技术信息,真是不胜枚举。信息自由是我们不让保护者侵犯我们的最好保护,是了解法律得到忠实、公正和有效执行的最佳途径。在发展中的民主国家反对政府腐败最著名的非政府组织叫做透明国际1(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这名称不仅仅是象征性的。

  隐密总是与腐败结伴同行。这就是为何制定公开竞选捐款人和院外活动成员情况的法律,因为我们担心特殊利益集团影响我们的政治和立法进程。同样的理念也适用于公司管理,要求公告的证券法就是例证。

  第三,开放也有助于政府把政务处理得更好。几年前在青岛,作为美国行政法课程的一部分,我曾努力向中国政府官员的一个学习班解释信息自由。但是,向这些没有什么第一条修正案,他们的政府政府和文化以隐密而非公开为基础的官员,如何证明通过通告和评议来制定规则等美国行政法的基本要求是有道理的呢?我找到了两个解释来进行说明。一是如果把规章或政令公诸于众,并且通过公开程序制定,那些受它们影响的人,便更有可能理解和遵守它们。中国官员赞同这个理由。另一个理由是,如果政府决策时汲取公众的意见,决策的质量通常会更好。当时在中国推销这一点有点难。在我们这儿,我想是无可置疑的。

  第四,有一个简单的事实,至少我认为很简单,就如同政府的土地和建筑物属于公众而被称作“公有”土地和公共建筑物一样,政府信息也是公有的。政府信息是由政府官员,为公共目的,用纳税人的钱收集或制作、保留和使用的。既便信息属于我们,对于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当然可以加以限制,这就如同对我们可以把“自己的”车开多快,或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什么样的建筑物施加限制一样。我们必须尊重公众和政府两者的利益。我们保护隐私、贸易机密、执法和国家安全情报,就是尊重了这两者的利益。但是,除非公开信息将造成特定的损害,否则信息必须公开。

  第五,获取政府信息可以帮助美国人在许多方面改善生活。我们需要了解空气和水污染、新药和医疗技术、洪涝和暴风雨,受污肉产品和有缺陷的轮胎。我们有可能利用亚洲旅行的最新咨询意见、一项联邦建设项目的整套图纸、人的染色体组图。农场主、学生、历史学家、老年人、退伍军人、小业主、发明者 — 从政府信息中获益的公民数不胜数。

  赞成获取政府信息的第六个原因是出于实用的需要:更多信息意味着更有效地分配资源。这个理由的一个方面与我前述的“消毒”过程有关;政府的腐败常常对民众产生不利的经济影响,而隐密使得腐败得以大行其道。被经济学家视为真理的另一个方面是:信息对生产和销售决策产生影响。这不仅适用于政府决策以及公众影响决策的能力,也适用于商业决策。通过帮助经济行为者作出更明智的决定,从而使市场适当运作,政府信息起了基本的作用。

  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ttee)的《信息社会公共部门信息绿皮书》(Green Paper on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精辟地阐述了这一点:“政府公共部门信息在国内市场的适当运作,以及在使货物、服务和人的自由流通方面起着基本作用。如果没有容易使用的、随时可以获得的行政、立法、金融及其他公共信息,经济行为者就无法作出充分知情的决定。”

  谴责政府隐密、主张政府公开信息还有其他理由。不过,我想先谈一谈我演讲题目中的“好的”,然后谈“坏的”,最后再讨论“丑的”。

  现在谈谈“好的”

  在过去的几个月里,我会晤了来自日本、印度、中国和墨西哥的官员和学者,我们谈论到当代民主之本 — 我们的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他们对使这个法规威力如此强大的三个主要特点感到惊讶。

  其一,该法规作出推断,所有的政府档案向公众开放。只有那些信息自由法案或其他法规明确免于公开的档案不在此列。想想这个推断的力量吧!不管公开信息会令一个机构感到多么尴尬或不便,这个机构也不能对公众隐瞒信息,除非是国会曾预先规定该信息应该保密,出于已包含在法规中的某种公共政策的原因,以及某种与尴尬或不便无关的原因。

  第二,没有必要说明个人要求提供信息的原因。好奇的退休者、历史学家、严肃的记者、不明飞行物的热衷者、环境保护者,乃至被监禁的重罪犯和外国政府官员,以及进行研究的图书管员,他们都享有求助这项伟大法律的力量的同等权利。

  第三,可以强制实施公众的知情权。任何一个要求获取信息而得不到满足的人,可以请求终身任职的联邦地方法院法官行使强制权力,责令联邦官员公布被错误扣压的信息。

  我可以为这项法规所赋的权力作证。我曾经代表当事人为了各种各样的目的利用信息自由法,取得政府合同信息、法规实施资料、保健与安全报告,甚至中央情报局(CIA)的历史材料。今年年初,我代表俄勒冈州(Oregon)两名州参议员,向美国人口普查局(U.S. Census Bureau)提起诉讼,要求得到2000年人口普查后的修订数据。我还为了个人目的利用信息自由法:该法使我找到了我父亲早年在司法部(Justice Department)供职的惟一的信息来源。在我还很小的时候,父亲就去世了。

  为什么我要为信息自由法多费口舌呢?我告诉你们为什么。如果你记不得我说过别的什么话,就请记住一点:我们不能认为信息自由和公众知情权的概念是理所当然的。它们并没有载入我们的宪法。相对说来它们是这个国家近年来出现的新事物。许多国家,甚至世界上许多其他的民主政体,并不表赞同。

  我们都知道,取消种族隔离和妇女平等权利是现代的理念,是在座各位中的大多数出生之后才成为我们法治的组成部分的。同样,虽说我们的政府资料定点图书馆方案有100多年的历史了,但是,从现代意义上讲,人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还是个年青的概念,是一个我们必须保持警惕,以防它受到侵蚀或破坏的概念。

  征程漫漫

  信息自由法已有35年历史,在它制定前,我们当然也能获得政府信息—不过那是政府想要我们知道的信息。的确,有许多方面的出版物送到政府资料定点图书馆,包括政府官员提供的卷轶浩繁的新闻稿、报告和声明,以及可以通过《联邦记事》(Federal Register),或在公共阅览室里得到洋洋大观的规定、裁决理由、命令和手册。即便如此,我们取得的信息仍限于政府想要我们知道的那一部分。而如今,政府信息简直是任取所需。

  21世纪伊始,回顾一下我们在获取政府信息的道路上走过的漫长岁月是有益的。让我强调一下我认为最重要的一些进展:你们也许可以料到,技术一直是推动力,但是,有些方面的进步跟电子政府的概念毫无关系。在谈技术之前,我想先谈谈这些进步。

  人力资源

  自1967年以来,影响着获取政府信息的最重大非技术性方面的进展是各级政府的信息专业人员的发展。在FOIA和保护隐私权法(Privacy Acts)使政府的档案可以公开后,档案管理人员开始得到财政支持,他们工作的专业性也得到认可。各机构的公共事务官员不再只是政治宣传员,他们成为政府法律公开化的主要执行人以及传媒和公共信息有关时事新闻的重要来源。美国信息存取专业人员学会(American Society of Access Professionals)甚至为参与信息存取的最低级别的政府公务员提供专业资格认定、培训以及同行交流的机会。我强调人的因素,正如各位图书馆员所知道的,是因为即使是在电子政府的时代,要帮助公众获得信息,人的因素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过去15年里我们目睹了技术取得的令人难以置信的进展,正是考虑到这一点,而不是忽视这一点,人的因素或许在某些方面显得更加重要。靠微芯片的运算能力滋养的这些技术进展,随着个人计算机的利用而普及,并随着因特网和万维网(World Wide Web)的触角到处伸展。尽管我们离无纸介的社会还很远,但毫无疑问,纸介资料和有形文献正在迅速地让位给电子图像、联机数据库和全球互联。

  技术

  正如我今天讲话题目中“电子政府”所表示的,技术进步已成为改变我们获取信息方式的关键。许多人可能没有意识到,利用电子手段获取政府信息是多么新近才有的现象。仅仅6年前,在1995年的电子信息自由法修正案(Electronic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Amendments)出台之前,取得政府信息的活动如果不是处于黑暗时代,至少仍是在懵懵懂懂地进行的。大多数政府机构并不认为FOIA规定他们必须提供进入政府数据库的渠道、满足用户对信息格式的选择,及编制程序以利检索所需资料。

  电子信息自由法(E-FOIA)改变了所有这一切,就如同政府印刷局电子资讯促进法案(GPO Access Bill)改变了公众取得《国会档案》(Congressional Record)、《联邦记事》和政府其他基本资料的方式一样。但是,上述两个法案都是以传统的“你们祈求,就给你们2”的模式。因此,政府的信息政策和做法跟不上技术进步不足为奇。

  不管怎么说,我们可以很容易地赞同“好的”方面:人力资源改善了,信息技术变得效率高、省时、便捷,甚至饶有趣味了。这不是明确地意味着我们有更多的机会,获取更多的政府信息吗?那么,还存在什么问题呢?好吧,下面让我谈谈“坏的”消息吧!

 “坏的”

  现在,我来谈谈我所认为的对于最充分地实现人民知情权的最严重的挑战。也许用“坏的”一词有点太强烈。有些“坏的”因素有显而易见的解决办法;其他的则较难处理。总之,如果我们指望在新千年里利用技术作为公民取得电子政府信息的有效手段,我们就必须做好准备,去了解、论争,并最终应对这些挑战。

  1. 政府保密法(Official Secrets Act)

  我想首先谈谈去年死里逃生躲过的一项法案,它对政府开放原则有致命一击的危险。我指的是国会制定的政府保密法,即情报授权法案(Intelligence Authorization Bill)的一部分。克林顿总统的军事和情报机构都强烈地敦促他签署这项法案。如果总统这样做了,我们就会开倒车,使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倒退到外侨法(Alien Act)和镇压叛乱法(Sedition Act)的那个时代。这项提案会使公布机密信息成为触犯联邦法律的罪行。当年,《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华盛顿邮报》(Washington Post)、丹尼尔·埃尔斯伯格(Daniel Ellsberg)和参议员迈克·格拉韦尔(Mike Gravel)把政府高度机密的却是赤裸裸坦白的对越南战争的评估材料公诸于众,尼克松政府胡搅蛮缠逼着要判他们有罪,但遭到最高法院的拒绝。今年,当我们庆贺最高法院对五角大楼文件(Pentagon Papers)和相关案件裁决30周年时,真要感谢我们的幸运之星,因为总统勇敢地否决了那项有害的法案,尽管他当时忙着准许赦免、签署休会期任命以及宣布文物建筑保护等事宜。不过,我们片刻也不要认为,这种事情不会卷土重来了。

  2. 数字鸿沟

  数字鸿沟虽不如前者一目了然,但同样是个挑战。我们大家从小到大一直理所当然地认为我们国家的政府是像林肯(Lincoln)总统所说的,是民有、民治和民享的政府。这是否意味着电子政府,仅是为那些有计算机接入因特网的人而民有、民治和民享吗?如果只有联机上网才可以获取政府信息,那么电子政府无疑有可能是如此。不过要记住:三个美国成年人中,就有一个以上的人不使用因特网。全国将近50%的家庭没有计算机。少数族裔、乡村居民、老年人和残疾人,往往处于数字鸿沟的另一端。联邦政府向学校和图书馆提供的普遍服务(Universal Service)的计划,是跨越大家都了解的这道鸿沟的重要桥梁。不过,甚至这项方案也未得到充分的资金,还经常面临削减经费的危险。我们必须使这项计划健康发展,而且还必须开展其他的活动。

  3. 资金不足

  国会的许多人,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许多人也同样认为,应该削减传播和管理信息的经费,因为我们把更多的政府资料搬到了网上。在过去的几年中,我们削减了向全国技术信息服务局(National Technological Service)和文献管理局(Superintendent of Documents)提供的经费。这是个大错误!实际上,在由一种媒介转向另一种媒介的过渡时期,应该料到机构的费用会增加。电信、计算机、软件和印刷设备的费用等等是可以由政府转嫁给使用者,但不能纯粹把这当作为公众省钱的办法。简而言之,至少就目前而言,必须增加,而不是削减电子政府的资金。

  4. 利润动机

  虽然我在谈论费用,但是我赞同全国图书馆和信息科学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 on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NCLIS)最近一份报告中得出的主要结论: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应该成为每个政府机构使命的一部分,并应该当作使命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提供资金。向用户收取使用费,无异于断绝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为筹资或省钱而使政府信息“私有化”同样是个坏主意。政府靠出售司法裁决理由或房地产转让记录而赢利的企图辜负了公众的信任,从长远看,还将对公众知情权概念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害。如同中小学教育,政府档案是,而且一直应该是,公共教育的一部分。我们用纳税人的钱支付编写政府信息的费用,就不该为使用这些信息而再次付钱了。

 5. 公共信息渠道的丧失

  两三年前,《纽约人》(New Yorker)杂志刊载的一篇关于国家档案馆(National Archives)的文章直言不讳地指出,“虽说过去的20世纪无疑记录下比历史上任何其他时代都更多的资料,但是,也几乎可以肯定的是丢失了比先前任何时代都更多的信息。”在遥远的过去,火灾和纸张老化曾对存储信息构成了最严重的威胁,但技术带来了新的灾难。计算机技术本身就存在问题,它的半衰期大约是3至5年。其次是媒介的问题。磁带是寿命极短的媒介,它会拉长、脆化或断裂,更不用说磁化后内容瞬间即逝了。光盘的寿命可长达100年,但同Beta录像带和8音轨磁带一样,在不到5年的时间里,也可能没有设备读它们了。此外,我们甚至还没有开始体验档案管理员遭遇的最可怕的恶梦 — 加密。我们不仅必须保存打开每一种媒介的方法,还必须保存解密的关键码,以便将来可以读取信息。

  令人遗憾的是,有些无法替代的政府资料已全部无法获取了。随时发布在政府机构网站的一些公共信息在数日或数周内就消失了。我们当中多少人没有经历过为寻找一份政府文件,键入网址后,进入死胡同?如果我们没有保存打印件,公众就失去那些信息了。因此,保存和可检索必须成为我们使用因特网和其他电子传介来传播政府信息的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

  “丑的”
  现在我来谈谈最后一部分内容 —“丑的”。这里我要论述一下会削弱开放型政府根基的那些紧张的矛盾对立和相互竞争的利害关系。

  1. 隐私

  公众愈来愈致力于保护个人的隐私。但是,由于因特网的出现,愈来愈多的美国人有了隐私愈发容易受到损害的亲身经历。最高法院拒绝记者委员会(Reporters' Committee)获取电脑上的警方摘要资料,尽管那些资料在地方一级垂手可得,原因是法院要维护借助纸介档案“实际上含糊不清”的信息来维持对隐私的保护。在信息数字化后,这种保护就不存在了。当各州向公众提供驾驶执照、房地产档案、地方法院诉讼记录等这些传统的“公共”档案的电子文本时,都面临着公众前所未有的强烈反对。

  虽说新闻自由是我国的一大传统,但美国报纸编辑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Newspaper Editors)最近进行的一次调查发现,“新出现的技术令美国人感到不安,使他们对于个人隐私愈来愈表示担心。”他们为此诚惶诚恐,以致“愿给新闻媒介戴上手铐,如果这是为加强保护个人隐私而必须付出的代价”。要求政府常备不懈保护个人在因特网时代的隐私的呼声再响亮不过了。但是,同样强烈的呼声是别因为隐私而使信息自由成为信息高速公路上的牺牲品。

  2. 公众参与

  中国官员可能不了解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价值,但我们了解。一些政府机构在制定规则和开展其他活动时乐于使用网络。然而,到现在为止,这一领域的大部分尚未得到开发利用。一些联邦机构仍不允许在网上对规则制定发表意见,大多数机构没有文件摘要电子阅览室。我想不出这些机构不这样做的正当理由。通过公告和评论来制定规则,同新闻自由一样,必须同属电子政府的一部分。这同样也适用于国会山(Capitol Hill)和州议会。今年春天早些时候,我听到一名前国会议员贬低往国会各办公室发送电子邮件的重要意义,原因是“发它们太容易了”。多么恶意的看法!在因特网时代,我们的目的应该是便于,而不是妨碍公众参与我国立法人员的活动。

 3. 信息资料质量

  政府机构利用电子传播信息无疑使个人能够作出更明智的选择 — 如购买更安全、能效更高的产品、在更安全的场所工作,或在更清洁的住宅区居住。通过发布商业行为的信息,各政府机构能够鼓励商家采取对社会更负责任的行为,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采取的做法,例如有害气体排放单位清单(Toxic Release Inventory),也许最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到现在为止,这一领域仍然缺乏保证使政府机构承担追究责任的传统正当保护程序。如果信息使政府机构更有权力,而因特网又扩大了这种权力,那么,运用公开信息作为管制手段的政府机构,就必须像政府传统的指挥和管制功能一样受同样的制约。

  如果今天上午剩下的时间都归我的话,我还有其他问题可谈。但我现在要说最后一种“丑陋”来收尾了—信息超载。这可能是大多数图书馆员,事实上是大多数从事信息管理工作的人要超额工作的原因。

  4. 信息过多

  两年前,《华盛顿邮报》刊登了一篇文章,标题是《信息过多的时代》(The Too-Much Information Age)。文章详述了这个时代对政府和公民同样的挑战,怎样寻找和管理我们已经能够获得的信息:那些与日俱增的书籍、期刊、光盘、电影,以及政府和非政府网站。正如今年年初,NCLIS的《全面评估公共信息传播》(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一文所述,美国当前的信息传播形势并不美妙:政府信息支离破碎,散沙一盘,各自为阵,且杂乱无章。

  今年初春时,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向我们提供了一个不光彩的例证。该局发现它未向蒂莫西·麦克维3(Timothy McVeigh)的律师移交法院命令它披露的数千份文件。三个星期之后,又发现另有9百份文件被错误地扣压,未移交给被告方。全世界实力最雄厚的执法机构亲历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窘况,原因是它未能及时地提供重要的信息。后来,梅切法官(Judge Maiche)裁决,未及时地披露这些文件不影响判定麦克维有罪,也不阻止对他执行死刑。然而,我们有多大的信心,敢说这类未能提供和披露有关文件的情况以前没有发生过。我们敢肯定这种情况不影响其他案例的裁决吗?

  5月26日,一位读者投书《华盛顿邮报》,所提出的问题被密苏里新闻学院(Missouri School of Journalism)评为“年度的大问题”。信中问道:如果说在俄克拉何马城爆炸案中,联邦调查局的56个办公室中的46个办公室,至少16次没有完全按照联邦调查局总部正式要求提供材料,那么,依信息自由法和保护隐私权法向联邦调查局索要他们有权得到的档案材的个人,又可能有什么结果呢?

  鉴于我们在努力使电子政府摆脱比较消极被动利用信息的概念,并努力实现“传播”政府信息的更有活力的原则,我们面对的挑战将会更多。对库存编目、定位检索、更高程度的标准化和权威信息管理人员的需求也是如此。

  现在致力于在因特网时代加强获取政府信息的图书馆界,带领着我们大家面对最重大的挑战:归根结底,最重大的信息,不管其内容或格式如何,如果无法检索、无法提取、无法证实和无法利用,这样的信息就毫无价值。解决办法或许部分在“人力资源方面”—向图书馆管员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培训、资金和授权,使他们在因特网时代更有效率地工作。或如最近《科学美国人》(Scientific American)发表的一篇文章指出的,解决办法亦或在技术方面,在“语义网”(Semantic Web)的开发中。这是一种仍处于萌芽状态的技术,也就是计算机利用“智力模拟”技术进行自动推理。回应挑战的答案很可能在上述两个方面。

  我们决不可能完全应付得了挑战,也不可能完全和缓影响我们获取电子政府信息的矛盾。但是,在我们竭力而为时,我们不能视人民的知情权为天经地义。我们一定要保持警惕,捍卫这项年轻而且有时是脆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