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检务是指检察机关利用内部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办公,在相关单位和本单位部门之间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信息共享和实时通信,通过网络与社会公众进行双向信息交流,实现检务工作电子化。
审查起诉阶段电子影像文档流程图
■办公自动化≠电子检务
作为一项应用于检察机关检务信息自动化管理的系统工程,电子检务既要体现国家检察机关的事务特点,又要具备电子政务系统的内涵,因此该系统应具备以下要素:(1)正确熟练地运用现代信息处理设备,充分发挥局域和广域网络的效能;(2)建立完备的关于检察系统、面向相关业务单位以及社会的透明或有限透明的工作平台;(3)建立丰富庞大的公共知识库存,整合必要的行业数据库资源,同时合理利用已有的国有信息资源;(4)通过现代化电子设备辅助办案、优化统计、分析决策和量化考核,为检察工作提供高效手段。
或许有人认为,办公自动化、案件业务的计算机管理就是电子检务的内容,其实不然。所谓办公自动化,主要是指利用现代化的办公设备、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来代替人员的手工作业,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电子检务和一般的办公办案自动化比较而言,有三方面的区别:(1)应用定位不同。电子检务侧重于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部门之间以及跨部门、跨系统、跨地区的应用,而办公办案自动化一般只在单位内部运用,并集中于工作人员个人。(2)应用主体不同。办公自动化管理是应用于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工作流程,而电子检务主要应用于检察机关及其相关机关和部门乃至整个社会。(3)用户方面存在差异。办公自动化的用户主要是办公人员,而电子检务是一个更广泛的互动方式,涵盖检察机关、政府部门以及与这些机关、政府部门相关的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公众等。
虽然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但是他们又有密切联系,电子检务是以实现办公自动化,特别是以广域的网络通信及信息资源共享技术上的办公自动化为基础,所以可以把电子检务看成是办公自动化的功能延伸,是面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更大范围的办公自动化。
■目前普遍使用的文本数据存在五个问题
在办公自动化的初级阶段,许多单位的档案管理都是以文本文件为基本数据结构,因而存在一些问题:
(1)数据内容可变:通过文字编排软件形成的文本文件本身就具有可编辑性,在任何一个安装相应软件的操作系统平台上都可以编辑,如需要加密浏览,就必须增加设计功能和资金的投入,而且仍然保证不了原始文件不被篡改或在传输过程中失真。
(2)管理方式复杂:为了对已生成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提高防范级别,管理信息系统必须在设计上对接触该文件的任何外部因素进行监督和记录,增加了维护的复杂性,因而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受到影响,同时对不断出现的计算机病毒和难以确定的人为干扰防不胜防。
(3)无法保证准确:由于系统使用人员都在以交互方式进行文本编辑工作,难免有输入错误,有时甚至无法确定出错点,系统容易混乱,统计的准确率明显降低。
同时,在网上流转的文本文件没有原始参照物,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使用个人定义的密码代替签名和系统登陆,对于目前的操作系统平台而言,存在可靠性和安全性隐患,只能在单位内部流转,还不能与公安和法院进行系统互联,不符合电子检务的标准和要求。
(4)电子文书法律效力待定:作为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能否使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以及司法文书能否用文本方式存档,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仅适用于民事活动,而且不包含涉及人身的法律文书。有效的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并经过第三方认证单位认证并发放证书、备案,同时可在有关信息网络中随时备查,保证其唯一性,目前这些都很难做到。
(5)文档存在差异:在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中,文件的流转和归档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现实中实物文件和电脑网络中的“虚拟”文件对应往往存在差异,影响归档工作。
在计算机推广应用的初始阶段,打字办公、邮件传递、网上信息共享的确给我们的工作带来益处和人员应用素质的提高。但随着网络技术和分布式技术的广泛应用,特别是电子政务的要求,我们必须正视文本文件信息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当前办公自动化系统存在三项不足
检察机关10余年来在办公自动化和设备配置上基本经历了初创、更新、提高三个阶段,用电子检务的理念认真分析这一工作很有必要。
(1)目前办公自动化系统实现了信息自动化和网络应用,但它本质上还是一种大众化的邮件收发管理器和信息浏览器相结合的应用系统,其生成的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法对文件进行合理规范的分类管理和索引,甚至不具备数据库管理功能,目前不可能并入市政电子政务或公安、法院的电子管理系统,更谈不上信息交换。
(2)案件管理系统初步实现了案件信息的内部流转和不太准确的实时统计分析,但其只提供了内部网络工作平台,没有法定的信息来源和法定的信息目的源,依赖于单位自认的管理方式,通过个人密码登录和签署司法公文。为了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只能使用封闭的局域网,将自己束缚成信息孤岛。而电子检务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开放型的信息网络,与有关业务单位建立高效工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3)由于统计信息不是在办公过程中自动生成,而事后数据转入会影响统计信息的准确性。
用集合模型显示,目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各数据集之间无关联性,形成信息孤岛,当前检察机关内部同样存在不关联的问题。(图一)
因此,实行电子检务,必须在现有的硬件环境和办公自动化以及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用新的理念指导应用开发工作,从真正意义上全面实行电子检务工作。(未来电子检务数据集关系如图二所示)
■电子影像数据库是实现电子检务的基础工作
电子检务要全面实施,就要建立相应的与目前文本数据不同的电子影像数据库。
1.电子影像数据库须符合以下要求:(1)数据结构符合国家标准,便于管理。对于涉及计算机和网络管理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系统,国家都有非常严格的定义和标准。如果不按照相应的标准定义数据结构,不可能做到网络资源共享,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也将出现麻烦。(2)数据形式具备法定效力,真实、安全、可靠。电子政务或电子检务实际上就是大范围的在不同或相同的地点对信息流或数据流进行动态和静态的分布式管理,它是一种共享资源,因此必须具有法定性。影像数据内容不可篡改,与真实档案一一对应,便于双向核实。(3)数据内容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共享资源的标准。检察机关的各种文档和社会信息等各种有价值的数据都是存贮于网络服务器中的数据库资源,相关部门都可通过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检索机制快速查询、调用。(4)必须用数据库的方式进行管理。数据库是计算机信息管理的必要手段,它具有安全可靠、管理机制强大、应用普及的特点,是我国目前电子政务系统的主要使用工具。(5)信息内容相关:与公安局、法院保存的实物案卷相同,具有相同的信息源和目的源。(6)技术应用可行:公安局、法院可用不同或相同的设备输入输出相同的文件格式,不存在技术难度。(7)使用价值回归:影像档案的价值在于回归性,文件在生成和执行过程中有使用价值,在存档中更具有历史考证、统计分析、优化决策等社会价值,同时又是社会知识库的共享资源。
只有符合以上要求,才能利用广泛的数据库资源服务于工作和领导决策,服务于社会。可见,建立电子影像数据库工作本身才是电子检务工作的基础。
2.电子影像数据库的完善和利用。从信息管理专业技术的角度看,电子影像数据库应该是办公自动化、案件管理和未来电子检务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源和目的源。以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阶段电子影像文档流程为例(如上表所示)。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要对公安机关的相关司法文书进行加工,这些都是影像录入的信息源。我们的工作离不开对这些信息源文件进行审查、分析并形成新的司法文书。这些工作就像工厂的流水性作业,需要通过检察人员对司法文书不断丰富和完善,生成新的法律文书。对案件管理、档案管理、多媒体庭审、案件监督受理、各级检察机关案件资料交换、侦查指挥协查、反贪污等方面相关法律文书均可即时产生相对应的影像数据。
统计工作也是在接收所有实物文档和处理这些文档的过程中自动实现的,这就保证了统计数据的准确率和可靠性。当所有的影像文档建立完成之时,档案部门随即根据实物与影像对应核实后归档,最终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影像信息资源数据库。近阶段,还可利用网络技术以影像数据的方式与公安和法院建立影像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快捷受案和多媒体出庭示证等创新工作,真正步入电子检务构建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