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规定”关乎民权先要征求民意
来源:中州瞭望网 更新时间:2008-03-15

 

 
    近日,省政府常务会议下发《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省政府所属的省发改委、司法厅、公安厅、民政厅、省工商局、卫生厅、省质监局等49个工作部门制定的决定、办法等必须先向社会公开,不事先征求民意的,不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关乎百姓权益的“规定”定期评估
  办法规定,今后,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一定时间后,制定机关应当进行评估,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修订、完善。
  这些规章、规范性文件包括郑州市人民政府、洛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属省发改委、司法厅、公安厅、民政厅、省工商局、卫生厅、省质监局等49个工作部门,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未经过公开的“规定”不得适用
  行政执法部门出台“规定”不能先斩后奏。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
  另外,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前要先在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就其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或国家的政策规定,以及规定是否适当等进行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
  任何组织或个人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适当的,都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收到书面审查建议,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处理,并在30日内向建议人告知处理结果;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制定“规定”不适当将被追责
  行政执法部门为了一己私利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制定出不适当“规定”的,将被追究责任。办法规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要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
  这些不适当的“规定”包括内容违法或者不适当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产生负面社会影响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违法规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的;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或者有关人员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的等。
  据悉,今后,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将5年进行一次清理,及时废止、更改那些不合时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