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政府信息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清远市人民政府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清远市政府信息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清远市政府信息网的建设和运行,促进政府部门信息资源和其他社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加快清远市信息化进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清远市直各单位政府信息网建设;各县(市、区)中心平台和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社会公众利用政府信息网交换、传递、发布、使用信息以及网络互联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网包括我市统一的政府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以及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门户网站。政府信息网络系统由电子政务网络和政务信息系统运行中心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 本规定所用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㈠ 电子政务网络,是指“清远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清远市电子政务网”,以下统称政务网。

    政府信息网门户网站,是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网站”和“清远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网网站”,以下统称门户网站。

    ㈡ 政务信息系统运行中心,是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互联的中心平台。

    ㈢ 信息资源包括政府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源、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源以及社会公众信息资源。

    第五条 政府信息网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联合共建,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为市直各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基础环境。

    第六条 政府信息网以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为宗旨,保证网络的公益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信息网组织信息资源,提高网络效益,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 政府信息网行政管理 

    

    第八条 清远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管理全市信息化工作的职能机构,对政府信息网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㈠ 统一协调、制定政府信息网的发展和长远规划,并组织、监督规划的实施;

    ㈡ 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政府信息网运行的信息标准、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并监督执行;

    ㈢ 审查各单位网络的建设申请和建设方案;

    ㈣ 管理全市政府信息网络互联互通事宜。

    第九条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信息办),负责政府信息网网络系统的建设和审批,并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条 市信息办负责市区范围内网络干线的建设的规划。即市政府各办公大楼的网络互联及大楼外各市直部门与市政府运行中心的网络互联的网络干线,由市信息办统一规划。

    第十一条 市直各单位的局域网,即单位室内布线、网络设备、网上办公设备等,按批复的方案建设,由各单位自行建设维护。为确保工程质量,此类工程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由市信息办会同建设单位等选定工程监理单位。

    

    第三章 网络建设方案审批

    第十二条 市直各单位的信息网络系统、网站和机房,由各单位自行开发、建设和维护。

    第十三条 市直各单位的信息网络系统、网站和机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并同步落实保密、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信息网络系统、网站和机房的规划、建设方案,须经市信息办、市保密局、市公安局审批后才能实施建设。本规定颁布前已建设的单位必须报市信息办、市保密局、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信息办负责对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报送的投资可行性方案及技术可行性方案进行审批,市保密局负责对方案的保密性进行审批,市公安局负责对方案的信息网络安全性进行审批。各审批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批完毕。

    

    第四章 信息网站的建设及管理

    

    第十六条 市直各单位必须成立有1名负责人,2名管理员(技术管理员和信息审查员各1名)组成的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 并分别报市信息办、市保密局、市公安局备案。负责人由单位副职以上领导担任,管理员由单位政治坚定、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负责人和管理员必须由市信息办、市保密局、市公安局等单位联合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市信息办负责统一建设市四套领导班子和市直各单位的门户网站首页,首页之外的页面由各部门开发、建设。网站的每个栏目,都由相关单位负责信息更新和管理。已经建设的部门网站须与“清远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连接,其中各单位外网必须与内网物理隔离,在满足外网必须与内网物理隔离的情况下,单位内网与“清远市电子政务网”平台联接。

    第十八条 信息网络上的信息,由信息提供者负责其密级和安全保密措施,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网络系统及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 在政务网上运行的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中的公文处理、交换系统和公共性、基础性数据库系统,由市信息办统一组织开发或采购,并在市政务网上共享,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可在此基础上移植。

    第二十条 在政务网上运行的市直各单位的办公自动化业务子系统和业务数据库子系统,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开发,或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移植,并接入各单位的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运行。

    市直各单位如有涉密的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由市信息办统一组织开发、移植;各单位如自行委托开发商开发,须将开发商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资质证书》报送市审批部门备案;工程完工后必须通过安全审验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信息办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网交换平台,提供省、市、县三级业务部门的网络通信SDH通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政府信息网上制造、传送非法信息,或非法访问、修改、窃取信息,或蓄意破坏网络系统的,由市信息办报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故意向政府信息网络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政府信息网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信息办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