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军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思考与对策
来源:中国消防在线 更新时间:2012-04-14

  黑龙江省消防总队教导大队 | 作者: 曲峰


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工作的重要目标,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就是安全有序,也是各项事业稳定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军队作为国家的钢铁长城,人民专政的柱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毫无疑问是消防安全的重点单位。从保护国防军事秘密的要求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这一法律规范明确了军队应当自主抓好军事设施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把消防工作列入到军队经常性管理工作之中,为部队建设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笔者曾应邀到某省军队单位举办消防安全管理知识专题讲座,并就军事管理区的消防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军队消防安全工作的状况

通过对有关情况的了解调查,发现军队的消防工作还停留在传统的、经验型的层面上,在很多方面已不能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消防管理的机制不健全

消防工作已纳入国民经济的总体发展纲要,地方各个部门单位已将消防安全列入经常性的管理之中。调研中发现军事管理区在消防安全制度建设上几乎是空白,没有建立日常防火制度、没有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没有处置突发火灾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没有实施上岗安全培训制度。有些领导虽然对消防安全极为重视,但是面对纷繁复杂的消防工作,想管又不会管,想学又不知道如何下手。例如有些地处城市中心的军产房屋出租给地方人员开办商服,对于经营者出现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军方感到非常棘手,想处罚又没有执法权。其结果是防火工作漏洞百出,灭火救援工作无从下手,发生火灾后势必造成严重的不可弥补的损失。

二、缺乏消防安全管理专业人才

军队中主抓安全工作的干部通常都是由行政人员兼职,而现代消防工作广泛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的复杂知识和技能,没有专门的培养和训练,很难胜任本职工作。

三、军队消防工作立法滞后

我们国家在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几年的发展,特别是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入WTO以后,消防法律已形成一个相对比较完备的体系。由于军事管理区没有纳入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之列,军管人员没有学习和掌握消防法律、法规渠道,因而造成消防法律知识贫乏,不能明确消防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不断取得进步,现有的有关军事消防法律规范数量太少、约束力太小、立法时间较短。《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章“管理”第二十条中规定:“军队的营区和厂矿区消防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搞好防火宣传,严格消防制度,配备消防器材,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重大火灾事故要及时上报,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再如《浙江省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地合资经营的企业,凡在该单位设置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业务领导的保卫部门或者治安保卫组织的,其消防监督工作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没有设置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业务领导的保卫部门或者治安保卫组织的,其消防监督工作由该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非部队在编职工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军队主管部门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人民解放军需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军用),必须经军队主管部门审批。部队营房、设施、场地出租给地方使用以及其他涉及地方消防管理的工作,应当遵守军队和当地政府及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本省的各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这些法律规范对指导和规范军队消防工作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尤其《浙江省消防管理若干规定》明确了军事设施与人民解放军各单位的区别,对于区分消防监管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01年12月27日我军才有了第一部专门的消防工作管理法规,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根据国家《消防法》有关规定,联合颁布《军队营区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在全军和武警部队施行,《暂行规定》共8章42条,对军队营区消防的职责分工、消防设施器材、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火灾统计、奖励与处分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但是类似的军事消防法律规范还太少,远不能适应现代化军队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

四、消防安全知识不普及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进步,人民军队的装备和建筑设施也在不断更新换代。某军队干休所在2001年对所区进行全面改造,房地盘活后,建成以四座17至24层塔式建筑为核心的现代化小区,建筑总面积达57000平米。虽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室内消火栓、消防控制室等设施,但是他们并不能掌握这些复杂设施的使用方法,一旦发生火灾,这些设施由于操作失当,也难以发挥效能。

在培训中有些领导和老干部常常提问一些很简单的问题,比如:高层和地下建筑发生火灾时为什么要送风啊?越送风不是越容易加大火灾的燃烧吗?再比如,发生火灾时是先灭火还是先救人?等等。此外对于如何报警、如何扑救初期火灾、火灾中的逃生自救等常识也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掌握。

五、消防信息传递不畅

当前世界正处在知识爆炸的时代,火灾特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为完成自己的神圣使命,消防部队不断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军队的消防工作由于长期处于封闭状态,因此在接受消防工作信息方面受到很大制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消防法律法规方面的信息;

(二)是消防监督工作方面的信息;

(三)是灭火救援方面的信息;

(四)是火灾形势方面的信息;

(五)消防设施装备方面的信息;

信息化建设是我军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面提高部队战斗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消防安全工作信息虽然不能直接产生战斗力,但是它却是现有战斗力的安全保障。

关于加强军队消防安全管理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发挥消防部队院校体系的作用,为军队代培消防管理干部

(一)人才是建军治军兴军之本,是从事管理的主体,军队消防管理归根到底是专业人才的培养。

人是理论与技术、技能的载体,是实现管理要素有机整合的“黏合剂”,离开了人的主体作用的发挥,安全工作就无从谈起。以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推进军队消防安全工作,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确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优势是最大优势的观念,努力从战略高度抢占人才制高点,为完成安全保障任务储备根本动力。为此,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院校在人才培养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大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军队人才的力度,提高军事消防人才培养的起点。

(二)在军队管理学教材中适当增加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知识,使消防安全教育贯穿于军事教育之中。

现行的军队管理学中用很大的篇章来讲述安全工作,但是有关消防的内容非常少,仅寥寥数语。这种状况对于开展消防教育极为不利,在编写新军事管理学教材的过程中,应增加消防的知识体系。

二、加快军事消防立法,为依法开展消防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1984 年 5 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消防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解放军各单位”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用“军事设施”代替了“人民解放军各单位”的表述,这样更为明确、符合实际和便于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 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 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 军用洞库、仓库;

(五)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 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从《消防条例》到《消防法》有关军队消防工作的条款的表述有明显变化,《消防法》在此的本意是要明确“军事设施”的消防监督工作有其主管部门负责。而其它属于军队的单位的消防工作应该交由属地公安消防机关监管。然而,这种立法意图在实际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今后还需在消防立法实践中加以明确。

三、构建信息平台,加快军警消防信息的交流

(一)军队获取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应采取走出去的方式。

军队组织消防安全保卫人员到公安消防机构学习相关知识,这样既可以避免军事设施失密,又可以深入了解和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在消防工作方面的先进技术。

(二)对于属于非军事设施的部队单位应采取请进来的方式获取消防信息。

比如干休所、医院、院校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单位等。这些单位人员密集,建筑复杂火灾隐患较多,是军警协作开展消防管理工作的良好平台,公安消防机关可以在这些单位展示现代消防管理的新理念、传授新方法、新技术。部队可以利用此平台上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军事设施消防工作的开展。

(三)利用互联网等媒体获取消防信息。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国家工业化向信息化转型步伐的加快,军用和民用之间相融互通的因素在增多,这些都为支撑军队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客观前提和发展空间。目前,我国信息产业总产值已居世界第三位。消防网站建设已初具规模,未来5年,信息产业仍会高速增长。充分利用好这些条件,能以网络消防信息建设促进军队消防安全管理。

四、在军事管理区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消防基础知识

(一)消防宣传的形式要多样化

宣传可以采用板报、图画展、播放火灾案例影像资料、计算机多媒体教学培训、消防安全知识竞赛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二)宣传内容上要注重知识性和趣味性相结合

通过宣传使广大官兵达到“四会”:一会报警;二回逃生自救;三会扑灭初期火灾;四会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五、把军队的消防安全融入社会消防的体系

解放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经过50多年的努力,使我国的消防工作形成了“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良好局面,有效地防止了火灾的发生。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消防队伍的过程中,经过多年的实践,形成了我国公安消防部队与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群众义务)相结合的消防队伍体制,在全国消防部队的战略布局上,建成了全方位,立体化的火灾防御体系,有效地防止和控制了火灾的发生。

伴随着军队机械化建设不断深入,各种油料等化危品已成为必备的军用物资。大型油库、高层建筑等单位的灭火工作仅依靠军队的力量是难以胜任的。因此,借助社会消防力量建立军警协作的新机制,才能在发生火灾时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军队有关部门应主动寻求公安消防部队的支持,共同组成由军警双方参加的消防协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军警消防部门的联络沟通,制定消防协作方案和开展消防演练。军警双方定期修订完善消防协作方案,对各自的任务做出规定。定期对双方消防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军警双方消防系统配置,提高灭火战斗指挥和协同作战能力。军警双方还应坚持定期通报消防设施设备改造状况,使公安消防部门时刻掌握部队驻地交通道路、区域消防道路、重点保护目标及其消防系统等情况。部队时刻掌握地方消防力量编成、配置、实力和到达时间,最大限度地发挥军警消防资源。确保平时“联络畅通、互帮互训”,战时“接警迅速、快速反应”,不断提高军警双方的消防协作能力。

六、抓好消防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

形成和完善一个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长效机制,使军队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到实处。主要应抓好以下制度的建立: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二)建立健全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三)建立健全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六)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七)建立健全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八)建立健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九)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十)建立健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制度;

(十一)建立健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十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等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保护国家军事秘密设置法律禁区,是非常必要的。抓好军队的消防管理,消除安全死角同样是军队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工作。火灾是各种灾害中发生最频繁,且灾后最具毁灭性的灾害之一,它既是自然现象,更是社会现象。所以与火灾打交道既要依靠自然科学,也要结合运用社会人文科学,二者的结合点就是管理科学。加强军队的消防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火灾给军队带来的损失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