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浙江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做出了建设“信用浙江”、打造诚信社会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了“深入开展‘共铸诚信’活动,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任务。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坚决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偷逃骗税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加强信用监督,健全失信惩戒,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切实提高社会诚信水平。
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贯彻落实“八八战略”、“平安浙江”、文化大省和“法治浙江”的重要内容,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丰富和发展与时俱进的浙江精神,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再创浙江发展新优势,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根据国家有关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及《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特编制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规划期为2006—2010年,并展望到2015年。本规划是我省“十一五”期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
一、现实基础和条件
1、宏观背景
1.1 国际经验
专栏1: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比较分析
国 家
美 国
欧洲(法国、德国、
比利时、意大利、
葡萄牙和西班牙等)
日 本
体系性质
经济信用体系
经济信用体系
经济信用体系
法律
制度
体系建设
系统完备
不系统
零 星
基础立法
全 面
部 分
没 有
专项立法
较系统
零 星
少 量
立法特点
信息开放与权益
保护的平衡
强调消费者
信息权益保护
强调信息保护和行业规范
管理组织制度
管理组织
联邦政府所属
7个部门分工
中央银行
协 会
管理职能
推动立法、法规制定、执法监管
执法监管及征信运营
自律管理及
征信服务
征信服务制度
服务体系结构
信用服务机构
全部私营化
公共征信机构为主、私营征信机构为辅
行业协会信用
信息中心
信息开放程度
除法律限制外
全面平等开放
和共享
公共征信机构强制征信,私营征信机构受限征信
信息征集和使用仅限于会员
内部,不对第三者和社会开放
信息系统建设
由各征信机构
投资建设
公共信息系统由政府投资建设,私营征信信息系统由其自身投资建设
由各行业协会
投资建设
信用服务机制
完全市场化
政府公共运作为主,私营市场运作为辅
会员内部
互助式运作
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以私营征信服务为特征的模式
公共征信为主的模式
协会会员制
为主的模式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以信用关系的日益透明和不断扩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以及欧洲等一些国家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虽然各国在体系的发展模式、表现形式上不尽相同,各有侧重,但其都具备以下共性:一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生于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伴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而发展;二是具有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信用交易行为和信用行业发展;三是具有较活跃的信用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各类信用产品和服务;四是具有较健全的信用监管体系,政府、行业协会等在信用建设中相互补充,各司其职。
1.2 国内实践
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和地区相继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了“社会征信服务体系联合建设示范工程”,通过建设联合信用数据交换中心,推动政府以及各个部门信用信息有序地开放、共享;人民银行建立了企业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商务、工商、税务、质检等有关部门开展了本行业的信用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国有27个省(市、区)积极开展了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上海、辽宁、江苏、湖南、安徽、深圳等省市,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成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建立了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了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为全国积累了经验。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认识不统一、缺乏法规支撑、信用需求不足、监管惩戒不力等问题。
实践表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正处于探索阶段,全国尚未形成一个得到广泛认同的发展模式,面对新的形势,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借鉴国内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地进行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大力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现实基础
2.1 经济基础
近年来,我省克服资源环境约束、贸易摩擦加剧、社会矛盾增多等困难,不断开拓创新,保持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全省经济总量跃上万亿元台阶,2006年生产总值达到15649亿元,人均GDP达到31684元,三次产业构成为5.9∶53.9∶40.2,地方财政收入和进出口总额分别达到了1298.2亿元和1391.5亿美元,社会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居各省区之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18265元和7335元。全省已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2.2 社会信用基础
从古至今,浙江人形成了“自强不息、坚韧不拔、勇于创新、讲求实效”的优良传统。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浙江人已意识到信用是一个地区最宝贵的战略资源和精神财富,面对新形势,省委提出了“求真务实、诚信和谐、开放图强”的与时俱进的浙江精神,强调要进一步培育和弘扬“诚实立身、信誉兴业”的诚信精神,要把诚信作为现代文明之基,使信用意识深入人心,成为公民的安身立命之本,成为企业的兴旺发展之道,成为政府的公正公信之源,成为全社会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这几年来,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2.3 信用建设实践
自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建设“信用浙江”的战略决策四年来,围绕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主体,全省不断加强法规、道德、监管三大体系建设,努力提升我省的社会信用度,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省人民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使浙江成为诚信社会的典范。在全国形成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信用浙江”建设运行模式:
——选择企业为突破口。根据我省中小企业众多、信用需求迫切的实际情况,省政府明确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入手的工作思路,通过实施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这个基础性、先导性工程,带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建设。
——政府推动建设信用数据库。省政府明确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承担组织协调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职能,并成立事业单位,负责整合和征集各政府部门掌握和分散在社会各领域的企业信用信息,形成综合性和专项性并重、全省统一综合的信用基本数据库,作为公共产品为社会提供服务。
——信用法规建设先行。吸取国际经验,在信用建设实践的基础上,浙江省努力推进法治建设,2005年出台了《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确保企业信用建设工作有法可依,使浙江信用建设从政府推动向依法推动转变,同时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正确把握政府的定位。政府承担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引导信用需求、制定规章制度、监管信用市场和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等职责,明确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的要求提供信用信息的增值服务,政府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企业信用评比活动。
依托得天独厚的历史文化、人文精神、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的禀赋和有利条件,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清醒认识到,企业信用信息应用不够广泛、部门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建设刚起步、信用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比较滞后、信用理论研究的基础需要进一步夯实等方面还需要不断探索,不断创新发展,继续保持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3.1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十一五”浙江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十一五”时期,我省按照“立足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小康、继续走在前列”的总体要求,要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是宝贵的社会资源,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的建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努力实现从“三缘”(亲缘、人缘、地缘)、“三现”(现金、现场、现货)的初级市场经济,向非人格化交易占主导地位、法制和信用体系完善的现代市场经济转型。
3.2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深入实施“八八战略”的内在要求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是落实“八八战略”、营造良好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要求。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制度、市场、法律和道德等手段,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偷逃骗税、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交易;树立品牌意识,建设品牌大省,使“信用浙江”区域品牌成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信用文化,营造信用环境,吸引和集聚各类人才,不断增强经济发展的软实力,提高我省的综合竞争力。
3.3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战略任务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建设“平安浙江”是建设和谐社会在浙江的具体实践。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是全面建设“平安浙江”不可或缺的一项紧迫任务。信用是个人道德修养之必备,是立身处世之本,也是全社会应该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一个和谐的社会首先是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通过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制”的奖惩机制,提高个体和社会的发展意识、道德水平和理性水平,创造人与人、企业与企业之间在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中的和谐氛围,促进社会平安、稳定。
3.4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进“法治浙江”的重要补充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相结合、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一方面,诚实信用是现代法治的内在品质和基础,诚实信用的制度化和普遍化是法治的追求目标。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又需要法治来维护和保障,诚信进步的突出标志是诚信的法制化,完备的法律法规是维护正常信用关系的保障。通过加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建设,能促进社会各种合法的权益不受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侵害,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5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重要内容
诚信是现代社会文明之基。加快建设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必须注重建设信用道德文化,大力弘扬“诚信”的传统美德和中华文化精髓,大力弘扬诚实守信为荣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弘扬诚信和谐的与时俱进的浙江精神,全面提升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引导人们诚信立身,诚信为人,诚信做事,增强企业诚信经营理念,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基石,推进诚信政府建设,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奠定良好的文化基础。
二、发展总体思路
1、指导思想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论为指导,以主体信用为基础,以道德法制为支撑,以健全信息征集和披露机制为切入点,以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为重点,统筹规划、政府推动、有序开放、严格监管,建立起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和运行机制,再创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体制新优势。
2、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应从全局着眼,进行总体规划,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省情,深入调研,突出工作重点,分部门、分地区、分阶段推进,最终建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高效运行、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关系,政府应建立起有效的协调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的法律法规,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信用环境。按公平竞争的原则,开放和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信用服务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市场化运作中实现行业自律。
——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统一的行业标准是实现信息共享、实现公共服务的保障,推动信息共享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要抓紧信用行业的标准化建设,确保标准的适用性、协调性和有效性。要在实践中,逐步扩展行业标准,最终形成科学的标准体系。要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实现资源整合、联建共享。
——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充分调动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公众的积极性,支持和鼓励其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公共征信机构和社会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国内区域间以及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
3、总体目标
通过“建设两个平台、培育三大主体、构建五大体系”,努力提升我省社会信用水平,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省人民自觉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重点建设企业和个人两大联合征信数据平台,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积极培育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主体,夯实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努力构建信用政策法规体系、信用服务体系、信用文化体系、信用监管与奖惩体系、区域信用联动体系等五大体系,形成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架构。到2010年,全省社会信用意识明显提升,区域信用竞争力明显提高,社会守信,环境和谐,基本形成规范社会信用活动的运行机制,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成为全国区域信用建设的先行区,为全省坚定不移地走“创业富民、创新强省”之路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环境支撑。
专栏2:“十一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指标
序号
指 标 名 称
2010年目标
指标属性
1
经济信用化程度
2.25
指导性
2
信用服务业产值
2亿元
指导性
3
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覆盖率
95%以上
约束性
4
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城镇居民覆盖率
90%
指导性
其中:重点涉信人群覆盖率
95%
约束性
5
应用联合征信平台的地方政府比重
90%
约束性
6
公务员和企业高管信用培训覆盖率
70%
指导性
4、建设步骤
4.1 信用体系框架构建阶段(2006年—2007年)。这一阶段是2002年浙江省提出建设“信用浙江”以来的延续。目标和任务主要是,继续完善和推广应用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形成依法征集、更新及时、联建共享的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以重点涉信人群为突破口,启动建设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逐步建立信用法规和制度;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机构,推进信用服务市场监管,逐步开放企业信用数据;推进沪苏浙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长三角”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4.2 信用体系全面建设阶段(2008年—2010年)。这一阶段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攻坚阶段,通过该阶段的建设,要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目标和任务主要是,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全面应用,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基本建成;政府信用得到强化,企业信用显著提升,个人信用初步建立,基本形成有效的社会联防机制;信用服务市场规范发展,信用产品丰富,社会信用需求较为充分;建立健全信用立法,信用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信用长三角”品牌日益提升,跨区域的信用合作与交流取得积极成效;信用理论研究百家争鸣,信用人才资源比较丰富;社会诚信意识进一步增强,创建良好的信用文化。
4.3 信用体系深化完善阶段(2011年—2015年)。这一阶段是全面深化完善的阶段,要形成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浙江特色且与国际接轨、比较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目标和任务主要是,政府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诚信形象,企业和个人经济社会活动普遍遵循信用规则;形成比较成熟、规范运作的信用服务市场;我省的经济信用化程度居全国前列,形成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建设和完善两大平台
1、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
1.1 基本情况
1.1.1 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是指由政府牵头,遵循联建共享的原则,以政府监管、融资避险和市场规范为应用方向,依法征集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和社会有关领域的企业信用信息,形成统一的企业公共征信数据库。
1.1.2 我省的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即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于2002年6月10日建成运行,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工程,由浙江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中心(以下简称省信用中心)承担此项工作。截至2007年7月,向信用查询系统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政府部门达到39家,基本涵盖了涉及企业信用的主要部门或系统;入库企业数达到795248家,基本涵盖了全省所有工商注册的企业;数据库指标项达到90类844项,基本涵盖了企业的信用信息,是全国率先开通、数据容量最大的省、区企业公共征信数据库。
1.2 建设思路
1.2.1 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的建设,要以“应用促进完善、完善推进应用”为主线,依法征集、整理企业信用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信用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在政府监管等领域的全面应用,并向商业银行、专业贷款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信息服务。
1.2.2 完善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要充分应用现有的政务资源网和征信平台,减少重复投资,加强部门与地方、区域与区域、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把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质量、环保、劳动、司法、进出口、食品药品等各个方面的信用记录整合起来,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公共征信系统。
1.3 发展目标
按照联建共享的原则,建立一个数据全面、更新及时、安全可靠、功能完备的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不断探索创新企业公共征信平台建设和管理的有效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到2010年,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日均查询企业次数达到8000次。
1.4 行动方案
1.4.1 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依法规范各部门数据报送格式、指标、范围、时效,各部门要建立准确、及时的信息更新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数据征集的长效机制,将数据征集工作与政务公开、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
1.4.2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加快平台的优化升级,提升“信用浙江”网服务水平,在界面设计、查询方式、功能开发等方面方便用户使用。充分发挥省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的优势,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快实现企业基础信息的在线实时交换和比对修正,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实时性,从源头上支撑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1.4.3 把信用信息征集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公检法司、建设、交通、科技、文化、食品药品、金融监管等机构,同时,增加行业协会和企业的直接报送,增加区域间的信息交流,进一步扩大数据来源的渠道,形成更完整、更全面、更准确地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数据。
1.4.4 积极推进政府部门应用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发展改革、经贸、税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政府部门应在日常监管活动中根据职能选定应用领域,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监管。
1.4.5 推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用平台信息,积极实现联合征信数据库与企业信贷征信系统之间的对接共享,在工行、建行等应用试点的基础上,推广其他金融机构在资金信贷、会计结算和商业保险等业务领域使用企业信用评价信息,防范金融风险,改善金融生态。
1.4.6 倡导企业在市场交易和电子商务等领域应用平台信息,降低企业信用风险。培育信用需求,运用市场力量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应用。处理好信息开放与信息安全的关系,制定数据库管理办法。探索信用服务机构使用公共信息服务的运行方式,按照协议、合同,依法向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公共信用信息。
1.4.7 开展市县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在试点的基础上,由省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向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开放属地企业信用信息,实现省、市、县数据的互动,并按照查询规定,为其提供省内其他市县以及长三角区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
2、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
2.1 基本情况
2.1.1 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是指由政府推动,收集、整理和分析个人的正面和负面信用信息资源的数据库。主要是指公民的信用消费、职业经历和评价、公用事业缴费信息、纳税信息、社会保障、欠账赖账、破产及司法记录等信息,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形成公共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2.1.2 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即个人联合征信系统,由省信用中心具体承建。目前,公安部门通过第二代身份证的发放工作,形成了覆盖全省的人口基本信息;各级工商部门按属地管辖原则基本上建立了个体工商户数据库;社保、司法、财政等部门都已经建立了本行业的重点涉信人群信用数据库;杭州市已经着手开展市民卡工程,记录个人信用数据;央行建立了个人信贷征信系统,这些都为全省建设个人联合征信平台奠定了良好基础。2006年9月,省政府正式启动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建设, 2007年2月平台初步建成。
2.2 建设思路
2.2.1 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建设是个人信用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工程,遵循“政府引导、事业运作、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联建共享”的原则,强调个人隐私的保护,从重点涉信人群入手,全方位构建区域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依法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2.2.2 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强调“来源合法、有限公开、期限披露、保护隐私”的原则,维护个人的合法权利。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的建设要体现联建共享、公共服务,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起科学、合理、规范,且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征信流程。
2.3 发展目标
依法采集、应用和管理个人信用信息。用5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成覆盖全省的数据采集网络,形成数据翔实、指标完整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并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基准评价系统和个人信用查询平台。到2010年,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日均出具个人信用报告达到5000份。
专栏3:个人联合征信系统总体建设方案
(一)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事业运作;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稳步推进;创新机制、高效应用;统分结合、联建共享;可持续性、可扩展性。
(二)建设目标
1、第一阶段(启动阶段,2005年)
启动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工作。有关市、部门开展辖内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2、第二阶段(全面建设个人联合征信系统阶段,2006—2008年)
以个体工商户为突破口,实现企业到个人信用的自然延伸;逐步建立覆盖面较广的重点人群信用数据库(第一批为个人身份信息,个体工商户信息,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律师、司法鉴定人员、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者、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等执业信息,个人纳税失信信息,个人社会保险失信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信息,助学信贷失信信息等;第二批为审计师、医师、药师、导游、记者、教师、经纪人、代理人、评估人员、咨询人员、鉴证人员、科技人员等执业信息,药品生产及流通从业人员信息,个人职业技能信息,个人案件信息,个人公积金贷款失信信息,自然人股东等;第三批为其他重点人群信用信息,个人水电气、通讯等欠缴费信息,个人金融失信信息等。研究并建设基准性个人信用评价系统,开展个人信用信息标准化研究,依法向政府部门、相关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服务。
3、第三阶段(完善推广阶段,2009—2010年)
与金融部门的个人信贷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跨地区(省域)信用信息共享;探索新的运作发展模式;个人信用信息得到全面应用。
(三)功能应用
用,达到防止道德风险发生,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1、政府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应用于行政业务,强化公共管理;
2、社会实体依法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应用于商务交易、就业(雇佣)、公用业务办理及金融活动等领域;
3、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利用个人信用信息,加工形成信息产品,为社会提供信用资讯服务;
4、其他中介服务业从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等在各自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应用。
通过实际应用,达到防止信用风险发生,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定的目的。
2.4 行动方案
2.4.1 根据建设方案,由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联建共享,借鉴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的建设经验,依托现有基础建设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
2.4.2 加快制定《浙江省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管理办法》、《个人联合征信系统运行工作规则》、《个人信用评价指标、方法和评价流程规范》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到有法可依,规范运作。
2.4.3 充分发挥各地、各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源优势,依托信息化基础,结合各部门的实际应用需求,明确各部门在公共个人联合征信平台中的职责,确保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有效推进。
2.4.4 坚持标准化、可扩展和开放性的技术原则,采用统一的个人代码和数据交换标准,满足数据管理、系统升级、跨区域信息交换共享、各业务系统对接等需求。坚持独立和共享原则,在建设公共征信平台的同时,确保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管、银行等部门业务系统网络和应用的独立性,在保证安全性和系统运行前提下共享个人信用数据库。
2.4.5 重点突出、有序推进,以个体工商户、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等为切入点,按照重点涉信人群分布特点,逐步征集政府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公用事业单位所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建立覆盖面较广的重点涉信人群信用数据库。
2.4.6 实现与央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的对接,积极推动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在金融活动、公共管理、市场交易、电子商务、就业就读、信用服务等领域的应用。
2.4.7 开展个人信用评价技术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评分模型,制定个人信用基准评价体系。
四、培育三大主体
1、政府信用
1.1 基本情况
1.1.1 政府信用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信用,是指政府在公共行政过程中所显示的合法运作公共权力和竭诚履行公共服务的责任感和能力;在经济交易活动中所显示的践诺责任感和能力;以及社会组织、公众对政府信誉的一种价值判断或评价。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既是重要的信用主体,又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动者和监管者,具有双重属性。
1.1.2 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近几年来,浙江省各级政府率先垂范,通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务公开、严格依法行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举措,强化自身信用,政府信用形象和行政公信力得到明显改善。
1.2 建设思路
1.2.1 加强政府信用的指导思想是,牢固树立“诚信政府”的新理念,强化责任政府、为民政府的意识,切实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以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取信于民;以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保障取信于民;以政府在信用管理中的更大作为取信于民;提高政府信用形象和行政公信力。
1.2.2 培育政府信用,要正确处理好政府双重身份的关系。作为信用主体,政府要率先垂范,大力强化自身信用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动者和监管者,要清晰界定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的关系,要通过规范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限制各种不正当的经济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1.3 发展目标
努力建设一个诚信政府,政府行政公信力得到显著提高,政策透明度、可预见性和连续性增强,政府信用形象得到明显改善,为民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
——保障合法的群众利益,建设法治政府;
——创造诚信的发展环境,建设服务政府;
——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建设责任政府。
1.4 行动方案
1.4.1 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信用观念和诚信意识,加强信用培训和教育,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实行公务员信用档案制度,公正记录公务员的信用、奖惩等内容。
1.4.2 按照国家的有关部署,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建立重大决策民意调查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和政府会商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建立与行政决策相配套的决策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1.4.3 全面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内容规范、形式完善、程序严密的政务公开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办事程序以及行政重大事项等政务实行通报制度。
1.4.4 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健全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健全行政问责和投诉受理制度。推行依法办事承诺制,切实减少政府行为的随意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4.5 积极推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创新政府管理体制,合理界定政府部门的职责。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难事、多办实事,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
1.4.6 进一步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加强信用监督,建设和完善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建立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在开拓路径、创新模式、制定法规、完善监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继续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大力整治危害社会信用的各种行为。
1.4.7 加强党委、人大、政协对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严厉惩治行政腐败和行政不作为等行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信用评估体系,建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绩考核制度。
2、企业信用
2.1 基本情况
2.1.1 企业信用是指企业履行合同、遵守法律和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和意愿,以及该能力和意愿在社会上获得的认知和评价。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既是信用的需求者,又是信用的供给者。
2.1.2 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近几年来,浙江省以企业信用建设为突破口,通过建立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加强各领域信用监管、推进企业内部信用建设等方式,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形成了良好的浙江企业整体信用形象。
2.2 建设思路
2.2.1 培育企业信用的指导思想是,健全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制度,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促进企业间信用交易。努力营造规范的经济秩序、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经营氛围,积极鼓励、支持企业加强信用管理,促进企业间开展公平竞争,引导企业走诚信经营之路。
2.2.2 培育企业信用做到外部监管和内部建设互动,创造有利于培育企业信用的外部环境,开放信息,建立规制。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信用自律。激发企业对信用产品的有效需求,市场要为企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信用服务。
2.3 发展目标
全省企业信用整体水平显著提升,市场信用环境明显改善,企业信用需求不断扩大,信用交易蓬勃发展,企业成为“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
——依法实现信用信息公开披露,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有效运转;
——企业信用意识全面树立,大多数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加强行业自律,全面建立失信惩戒制度。
2.4 行动方案
2.4.1 加强企业的诚信教育,提高企业法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素质,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推行以诚信经营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建设,增强维护自身信用的自觉性。
2.4.2 进一步完善公共的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推进各部门专业征信数据平台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企业商业性征信数据库,形成以公共平台为主、商业性征信数据库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征信格局。
2.4.3 工商、质监、税务、劳动、海关、检验检疫、食品药品、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信用监管,实施信用信息公示、警示制度,建立企业信用奖惩机制,促进企业改善在生产、流通、税务、信贷、用工等环节的信用状况。
2.4.4 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有效的信用服务机制,加强信用管理交流,依法记录和曝光致使行业形象受损的企业失信行为,推动企业信用自律。
2.4.5 倡导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使用信用服务产品,激发企业信用需求。鼓励征信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市场需求。
2.4.6 指导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建立信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信用管理人员,建立信用风险控制系统,到2010年,规模以上企业从事信用管理人员数量达到4万人。帮助企业控制和防范信用风险,在国内外树立浙商、浙企、浙货的良好信用形象。
2.4.7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和发展信用担保机构,以担保设定为风险控制手段,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3、个人信用
3.1 基本情况
3.1.1 个人信用是通过考察个人收入和资产所体现的履约能力,通过个人正、负面信息所体现的履约意愿,通过遵守法律规则、承担社会责任所体现的义务和道德水准,以及该种能力、意愿、义务和道德水准在社会上的认识判断。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个人既是重要的信用主体,又是建设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的基础。
3.1.2 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近几年来,浙江省通过公民道德教育、“八荣八耻”宣传、浙江精神弘扬,进一步强化了个人的诚信意识,通过建立行业内个人信用记录,为开展个人信用建设打下扎实基础。
3.2 建设思路
3.2.1 培育个人信用的指导思想是,以法律法规为保障,以道德文化为约束,以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为切入点,提高个人信用水平,促进个人信用消费,发挥个人信用对社会信用体系及市场经济的基础和支持作用。
3.2.2 培育个人信用,要坚持法治环境、征信体系、监督奖惩和信用教育“四位一体”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信息公开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的思路,分阶段推进个人信用建设。
3.3 发展目标
建立依法推进、科学管理、信息权威的个人信用管理模式,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社会风尚,建立个人征信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的个人信用制度,使信用成为个人的“经济身份证”。
——个人信用素质明显增强,个人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形成;
——重点涉信人群信用档案全面建立,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进一步完善;
——个人信用消费健康发展,个人信用服务市场较为活跃。
3.4 行动方案
3.4.1 宣传先行,教育为本,开展公民道德建设系列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德治和法治建设,增强公民维护信用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公民的信用素质。
3.4.2 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个体工商户、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律师、司法鉴定人员、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者、保险经纪人、审计师、医师、药师、导游、记者、教师等重点征信人群的信用建设,建立个人专业信用档案,开展政府、银行、中介机构和公用事业单位的联合监管。
3.4.3 有条件的城市结合市民卡等信息化工程建设,开展城市个人信用建设的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拓宽试点范围和领域。
3.4.4 加快建设公共的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建设商业性个人征信数据库,依法收集、整理、加工个人信用信息,形成公共平台为主、商业性数据库为补充的基本格局。
3.4.5 加强法规建设,切实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按照信息保密、安全的原则,合理界定个人信用信息的分类和开放范围,并建立侵害个人隐私责任追究和信息纠错更正机制。
3.4.6 培育个人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个人信用调查和评价、信用咨询等业务。鼓励市场主体在信贷、信用卡、保险、人力资源管理、租赁、公用事业等领域应用个人信用报告,逐步培养使用个人信用报告的习惯。
3.4.7 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加快推进与个人信用相关的社会经济制度的改革。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开展身份证、户籍管理和个人信贷管理的改革试点,进一步推行储蓄、电信等服务的实名制,完善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制度。
五、构建五大体系
1、信用政策法规体系
1.1 基本情况
1.1.1 信用政策法规体系是指由涉及信用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行业自律规范和团体公约组成的规制体系。
1.1.2 信用政策法规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外在约束。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我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省政府颁布实施《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和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推进信用建设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和制度,信用政策法规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
1.2 建设思路
1.2.1 构建信用政策法规体系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法治浙江”,积极运用地方立法权限,在全国法律框架内,立足省情,以法制保障实践的成果,以实践促进法制的完善,构建起包含规范征信活动、信息标准、共享与披露、信用奖惩、市场监管等内容的信用规制体系。
1.2.2 信用政策法规建设要遵循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处理好征信与监管、借鉴与创新、规范与发展、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区分公共信息与商业信息,切实保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
1.3 发展目标
构建以浙江省社会信用管理地方法规为核心的,以信用信息资源管理、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信用服务行业监管为重要内容的政策法规体系,形成结构合理、层次清晰、门类齐全的地方性信用法制体系,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权益保护、公正诚信的法律环境。
1.4 行动方案
1.4.1 制定和落实《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出台《浙江省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管理办法》等,切实做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应用有法可依。
1.4.2 出台政府规章《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制度,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培育和规范管理信用服务市场。
1.4.3 制定浙江省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完善信用信息异议纠错机制,妥善处理好信用信息公开与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关系。
1.4.4 适时出台《浙江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作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性法规,进一步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内容和管理体系。
1.4.5 研究国际先进国家信用法律体系,并结合我国国情和省情,有重点、有步骤、循序渐进地制定公平交易、信用控制、反不正当竞争、商账追收、信用担保等其他与信用相关的法规规章。
2、信用服务体系
2.1 基本情况
2.1.1 信用服务体系是以信用服务机构为主体,通过信用调查、信息整理、信息加工等方式,向社会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信用产品和服务,构筑征信、资信评级、信用咨询、信用管理等信用服务市场。
2.1.2 信用服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省正常开展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有20家左右,全行业营业总额近5000万元。市场的潜在信用需求在逐步增加,但现实需求不足;信用服务机构数量有所增加,但总体发展水平不高、参差不齐。
2.2 建设思路
2.2.1 构建信用服务体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发展模式,坚持“信用数据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大力培育信用服务机构,有效激发信用需求,发展壮大信用服务行业。
2.2.2 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要求,积极引导、规范我省信用服务业的发展。要制定长远规划、扶持重点发展、推进科学管理、实现稳步推进。
2.3 发展目标
培育一批具有较大规模、经营规范、市场认知度高的信用服务机构,全社会信用需求和供给较为充分,信用服务监管机制较为完善,信用服务业整体水平和竞争力位居全国前列。到2010年,全省信用服务业产值达到 2亿元。
2.4 行动方案
2.4.1 引进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发展本地信用服务机构,培育以中小企业为对象的信用服务机构,形成层次多样、业务各有侧重、差异化竞争的信用服务机构群体。
2.4.2 采取科学的管理方式,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要营造有利于信用服务机构平等竞争的环境。加强信用服务业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2.4.3 鼓励和支持在政府采购、招投标、国债资金项目、政府贴息项目中,使用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和信用报告,有效激发社会潜在信用需求。
2.4.4 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依法向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有效解决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征集难、成本高的问题。
2.4.5 推动企业和个人信用基准性评价方法等信用评级技术在信用服务机构中的应用,指导和规范我省信用评价市场。
2.4.6 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
3、信用文化体系
3.1 基本情况
3.1.1 信用文化体系是以树立和弘扬履约守信的商业道德、诚信和谐的公共关系、传统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等信用文化为目标的信用宣传、教育、培训和理论研究等制度安排的总和。
3.1.2 信用文化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近几年来,浙江省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了信用理论研究,表彰守信典型,曝光失信行为,社会信用意识稳步提高,形成了建设“信用浙江”良好的道德文化氛围。
3.2 建设思路
3.2.1 构建信用文化体系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要求,把大力开展信用文化建设摆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突出位置,以企业和个人为对象,以信用宣传为手段,以信用教育为载体,以信用研究为基础,从根本上提高全社会的信用素质。
3.2.2 信用文化体系的构建要与建设文化大省相结合,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相结合,与弘扬“求真务实、诚信和谐、开放图强”与时俱进的浙江精神相结合,成为全国信用文化建设的表率。
3.3 发展目标
信用宣传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得到基本普及,信用人才不断涌现,信用价值观念深入人心,信用文化得到进一步弘扬,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成为现代社会文明之基。
3.4 行动方案
3.4.1 深入开展“共铸诚信”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浙江省公民道德规范》精神,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诚信美德,大力宣传信用文化,培养与市场经济和国际惯例相衔接的信用道德和意识。
3.4.2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图书、互联网等传播工具,大力开展内容丰富、寓教于乐、通俗易懂的信用宣传教育活动。编写信用知识读本,普及信用知识。
3.4.3 广泛调动全省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的积极性,发挥各自的优势,组织开展主题性社会诚信创建活动、普及性社区诚信和谐活动和专业性行业诚信服务活动。
3.4.4 加强诚信典型宣传和失信典型披露工作,强化商业道德教育,培育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商业文化,建立起信用是资源、信用是财富、信用是商誉的信用价值观。
3.4.5 加强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的信用教育,制定信用人才培训计划,切实推进信用领域人才的系统培养,鼓励大学开展信用研究和设立信用学科,加强信用专业研究和学术交流。
4、信用监管与奖惩体系
4.1 基本情况
4.1.1 信用监管与奖惩体系是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道德等手段,通过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记录、披露、预警,形成社会信用监管网络和社会联防,逐步形成失信惩戒和诚信褒奖机制。
4.1.2 信用监管与奖惩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执行保障。近几年来,浙江省基本建立起企业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发布了近1000万条企业信用信息,各地各部门加强了对诚信经营、劳动用工、产品质量、食品药品、信贷和纳税等领域的联合监管和打击力度,增加了失信成本,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
4.2 建设思路
4.2.1 构建信用监管与奖惩体系的指导思想是,要发挥政府在信用监管中的核心作用,以信息化为手段,坚持法律惩戒与道德约束、社会他律与行业自律、行政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提高信用监管水平。
4.2.2 信用监管与奖惩工作,要强调“警示在先、惩戒在后,立信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突出省市县联动、部门联动,运用经济惩戒和道德谴责等手段,进一步提高守信收益和失信成本。
4.3 发展目标
信用信息披露机制较为完善,失信惩戒和诚信褒奖机制较为健全,建立一个统分结合、整体推进的社会信用联防体系,市场经济秩序基本规范。
4.4 行动方案
4.4.1 强化政府部门对分管领域的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分类监管制度,严厉查处各类失信行为,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到2010年,全省建立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省级部门达到25家以上。
4.4.2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机制、预警机制和披露机制,突出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信贷、诉讼等方面的信用记录,及时加以跟踪、监测,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通过政府网站、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依法向社会发布企业基本信息、提示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建立信息的快速传递机制。
4.4.3 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失信的性质和程度,由信用主管部门做出监管性惩戒,由管理职能部门做出行政性惩戒,由金融、商业服务机构做出市场性惩戒,由司法部门做出司法性惩戒,并通过信用信息的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
4.4.4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用反面案例来产生社会震慑力,达到约束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目标。对于信用记录良好、商誉高的市场主体,在监管中采取倾斜政策,降低其商务成本。
5、区域信用联动体系
5.1 基本情况
5.1.1 区域信用联动体系是指省际间通过整合共享信用信息、信用服务、信用教育培训和信用监管等资源,建立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区域一体化的社会信用体系,提高整个区域的综合竞争力。
5.1.2 构建区域信用联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完善的必然选择。近几年来,浙江省加强了与各部委、兄弟省市、国际机构及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参与实施了“信用长三角”建设,加入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数据交换中心项目,推动了区域信用的一体化进程。
5.2 建设思路
5.2.1 构建区域信用联动体系的指导思想是,要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为目标,以加强区域信用合作为主线,以互联、互动、互补为原则,打造区域信用品牌、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
5.2.2 区域信用联动,要加强政府间、民间的合作与交流,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和工作协商机制,推动“品牌共铸、信息共享、规制共建、市场共育、监管共促”。
5.3 发展目标
建立区域的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模式,建立区域联动机制,建立统一的信息标准,建立趋同的政策法规,建立统一的信用服务市场,提升区域发展软实力,树立区域信用品牌,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
5.4 行动方案
5.4.1 加强区域间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学习和交流,通过共同举办论坛、培训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5.4.2 积极参与和推进“信用长三角”建设,凝聚三地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力量,共同构建高水平的区域信用环境,提高长三角的国际竞争力。
5.4.3 创造条件,逐步开展与华东地区、(泛)珠三角、环渤海湾等地区信用建设的合作与交流,适时开展与中西部地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信用合作交流,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实践经验。
5.4.4 加强与先进国家的信用建设的合作与交流,鼓励政府、协会、服务机构之间开展多层次的合作,借鉴国际成熟的信用制度、服务模式及管理体系,加快与国际接轨。
六、突出十大任务
1、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1.1 加强司法、监察等领域的信用建设。围绕具有浙江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形成惩防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法院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包括涉案受理、诉讼判决和案件执行的信用记录制度。
1.2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企业信用管理的指导,在生产、经营各环节中,强化信用自律,引导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构筑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诚信评价标准,重点评价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诚信行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完善集体审价制度,探索建立专家论证制度;加大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惩治和价格违法信息的披露力度,完善价格公示、价格听证制度。
1.3 推进企业诚信纳税。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强化税务专项检查和日常稽核,加强诚信纳税宣传,表彰诚信纳税先进典型,完善欠税公告制度,普及税法知识,优化涉税服务,营造良好的“诚信纳税”社会环境和氛围;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专项数据库,继续开展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发布工作,加强分类管理。
1.4 加强金融领域的信用建设。强化金融机构诚信意识,规范金融机构从业行为,宣传金融政策法规,普及金融知识;大力维护金融债权,打击恶意拖欠借款、逃废债、恶意骗保骗赔等行为;推动企业信贷征信系统、个人信贷征信系统及保险、证券期货等信用监管专业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推进和完善上市公司信用管理。推动银行、上市公司、证券期货和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从源头上增强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意识。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合作,鼓励参与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息共享,服务地方经济。
1.5 加强生产、流通领域的信用建设。继续开展打击商品假冒伪劣、虚假违法广告、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合同欺诈、商标侵权和非法中介经营等失范行为,实施工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健全工商企业信用监管专业数据库,提升工商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建立起精确、联动和动态的工商企业市场监管体系。构建产品质量预警机制,深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及打假治劣工作,努力提高我省企业和产品质量诚信度,积极推进企业质量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建设。制订并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的制度规范,建立食品药品企业信用监管档案和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系统。加强检验检疫机构与有关国家部门在质检领域的合作,深入开展诚信出口生产体系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村消费品市场秩序,结合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加强农村商品流通工作。
1.6 加强劳动保障领域的信用建设。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全面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继续深入开展以清欠民工工资(春雨)、打击非法使用童工(春苗)、查处非法职业中介(春雷)为重点的“三项行动”;大力推进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制度,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库;研究制订针对失信单位的重点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分类监管机制。
1.7 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和监管,提升行业知识产权自律水平,加快构建行政、司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开展“正版”、“正货”承诺单位创建活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侵权防范机制,防止和杜绝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8 大力开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科教文卫事业、安全生产、综合交通、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信用建设。
2、加强地方信用探索和实践,提升区域信用水平
2.1 环杭州湾地区。杭州市作为浙江省个人信用建设试点城市,要以“市民卡”为依托,在个人征信领域着手开展试点,加强重点人群的信用信息收集,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宁波市要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政府信用、企业信用、社会中介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重点培育各类信用征信服务机构,开展信用征信中介服务,继续深化对行业的信用监管。湖州市要推进重点行业的诚信建设,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评级试点,建设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嘉兴市要逐步完善和推广在“一业(房地产业)一镇(乌镇)一城(嘉善商城)”信用监管方面的成功经验,有序发展信用服务。绍兴市要以金融信用、中介组织信用、信用市场培育为突破口,继续深化中介组织管理,切实加强政府信用建设。舟山市要继续抓好重点行业的信用建设,开展诚信创建,创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
2.2 温台沿海地区。温州市作为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试点城市,以金融信用、中介组织信用和信用市场培育为突破口,建立行业协会信用服务体系,完善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体现温州特色、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激发温州的发展活力,形成新的竞争优势。台州市要继续做好全国小企业信用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形成以台州市信用管理系统为基础的区域信用体系,进一步树立“诚信台州”的良好形象。
专栏4:杭州、温州市信用建设试点城市工作要点
杭州市——浙江省个人信用建设试点城市
◆试点内容:以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信用浙江”的战略部署,以“市民卡”信息工程为切入点,逐步探索建立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信用监管,发展信用服务,深化信息应用,推进区域合作,努力在全省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
◆试点要求: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健全组织机构;要总体规划,有序推进;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勇于探索,敢于创新;要整合资源,互联共享;要以开展试点工作为契机,全面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打造“信用杭州”,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益的经验。
温州市——浙江省信用建设综合试点城市
◆试点内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为切入点,以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为重点,逐步建立政府守信监督机制,加快完善企业征信体系,稳步推进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完善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积极构建联合征信平台,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工程,努力在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走在全省的前列。
◆试点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要总体规划,有序推进;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勇于探索,敢于创新;要整合资源,互通共享,为全省信用建设提供有益的经验。
2.3 金衢丽地区。金华市要积极推广中国义乌小商品市场信用建设的经验,促进专业市场和区域特色经济的健康发展,建设“信用金华”。衢州市要重点突出政府信用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方式,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丽水市要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快信用制度、信用监管、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推进药品等行业的分类监管。
2.4 加快推进省级公共的联合征信数据平台与地方共建、共享、共用工作。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为切入点,加快面向市、县级层面共享属地信用信息的工作步伐,鼓励和支持地方在全省统一平台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应用信用信息,为地方政府各部门开展监管提供服务。到2007年,全省11市和扩权县市开展信用信息应用工作,到2010年,全省90%以上的市县开展信用信息应用工作。
2.5 继续开展信用建设试点。在深入推进温州信用综合试点工作的同时,选择杭州等若干个城市开展个人信用、企业信用信息应用的综合试点,选择义乌等若干个县市开展专业市场信用应用的专项试点,及时总结市县在市场信用、信用监管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加以推广。
3、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3.1 培育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在浙江设立总部,培植和壮大本地信用服务机构。通过规范发展、品牌铸造、自主创新,在省内形成10家左右有较高知名度的信用服务机构。
3.2 加强对信用服务业的监管。实施备案管理,明确机构准入的条件和要求,实施定期检审、重大事项报告和日常检查制度,加强对高管、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违规处罚、责任追究和市场退出制度。
3.3 推动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组织开展交流和培训等活动,发挥协会在协调互助、交流共享、维护权益、咨询服务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形成“企业自律、行业约束”的机制。
3.4 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有实力、有资源的社会机构,积极参与到信用服务行业之中,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以市场化为导向,实现信用服务机构的优胜劣汰,提高信用市场的效率,使信用市场充满生机和活力。
3.5 拓宽信用服务市场。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在现有信用服务品种的基础上,积极创新信用产品和服务,细化服务市场,满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信贷市场、商品市场等对信用服务的需求。
专栏5:信用服务种类
信用服务机构主要分为征信产品生产类和咨询服务类,有以下业务:
◆企业信用调查与评估 ◆个人信用调查与评估
◆资信评级 ◆信用管理咨询
◆商账追收
4、开展信用标准化研究,提高信息共享和应用效率
4.1 制定信用信息数据共享标准。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标准,对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主题词、代码、数据元、数据交换和安全服务等规范进行约定,应用于公共的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和政府部门专业征信系统的新建、改造和维护,并指导信用服务机构和其他单位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4.2 制定信用服务行业标准。制定企业识别编码、个人识别编码、信用评价技术框架、信用服务工作规程、信用报告格式文本、信用服务格式合同、专业人员执业守则等规范,指导和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行为。
4.3 制定企业信用管理指导性标准。结合我省企业的信用状况,制定信用档案建设规范、信用部门和岗位职责规范、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等规范,推广企业信用管理标准的应用和认证工作。
4.4 建设科学的标准体系。开展信用的标准化研究,建立一套与国际标准接轨且适合我省省情的信用标准化体系,推动信用服务行业的快速成长,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5、开展信用基准评价,防范区域信用风险
5.1 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方法和标准。组织力量开展信用基准性评价研究,提出区域和行业的信用发展指数、企业和个人的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等。根据数据和事实,真实客观地评价对象的信用状况。
5.2 开展区域、行业、主体信用基准性评价。应用信用基准性评价方法,每年对全省各市县的区域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发布区域信用发展报告蓝皮书;加强对重点行业或领域,以及企业、个人等信用发展状况的研究,发布信用发展报告白皮书;为社会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提供便利,为政府分类监管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提供依据,为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提供指导,为加强宏观调控、防范区域信用风险、提高区域竞争力提供参考。
5.3 推广应用信用基准性评价方法。公共的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应提供综合信誉度提示信息,满足政府部门分类监管的需求;通过“信用浙江”网等政府网站,依法向社会发布企业和个人基准性评价信息,加速信息传递,扩大社会影响力;倡导企业、个人等应用信用基准性评价方法,开展信用的自测自评,提高信用风险的控制意识;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以信用基准性评价方法为基础,创新信用产品和服务。
专栏6:信用基准性评价
◆企业信用基准性评价
依照政府发布的基准性评价方法,按照统一的标准,对企业信用能力、意愿及行政监管信息进行综合评价,最终形成等级符号和报告,供有关用户参考。主要用于指导企业信用评价活动,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信用评价市场。
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资金信用状况、资产营运状况、财务效益状况、发展能力状况和创新能力状况等基础指标,人力资源素质状况、经营管理状况、竞争地位状况、发展前景状况等评议指标,以及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掌握的工商、质监、劳保、环保、物价、税务、海关、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行为指标。
◆地区信用基准性评价
是指根据统计数据和事实,从信用的角度对经济社会现象进行描述、评价、监测,以指数、符号等形式量化该地区的综合信用环境和竞争力,并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地区信用基准性评价是衡量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内容。
地区信用基准性评价主要包括经济基础、监督管理、文化教育、行业发展在内的信用环境评价指标,以及包括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在内的信用主体评价指标。
6、实施“金诚”工程,夯实信用信息化基础
6.1 “金诚”工程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通过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区域共享平台、产业孵化工程及诚信宣传教育培训研究示范工程等建设,增强信用信息征集和共享能力,提高政府监管效率,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弘扬信用文化,满足公共服务需求,提升信用的信息化水平。
6.2 实施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项目(续建)。整合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的企业数据,拓展查询、发布等服务功能;建设市县信用信息应用项目;建设重点行业和专业市场信用信息应用项目;建设全省企业、行业信用基准性评价及信用预警监测分析系统。
6.3 实施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项目。建设包含个人基础信息数据库、个人社会信用数据库、个人金融信用数据库的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建设个人基准评价及信用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建设全省市县和行业的应用项目。
6.4 实施区域数据交换中心项目。建设和完善“信用长三角”网络共享平台;制订信用数据交换标准,依托省级信息交换平台和政务网络,建设省内信用信息共享的统一平台;建设跨省市,并与国家有关部委联通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地区信用基准性评价及信用预警监测分析系统。
6.5 实施信用服务产业孵化培育工程。多元化筹措资金,加大对信用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制定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培育成熟、规范、有较高知名度的信用服务机构,并根据市场细分,形成较为完备的信用产业。
6.6 实施诚信宣传教育培训研究示范工程。利用各种媒体开展信用宣传,组织各行各业开展各种信用宣传活动;建立信用研究机构,创办信用研究期刊,创建信用学科,实施信用培训。
6.7 加大对信用信息化的投入。“金诚”工程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工程,按照“标准统一、重在应用、避免重复”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集中的、完整的数据库。省级和各地财政在经费上应积极支持“金诚”工程的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要加大对部门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
6.8 建立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按照管严管好政府投资项目的要求,加强对项目前期、可研、论证、建设、验收、评估等环节的工作,实施项目稽查,切实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
专栏7:“金诚”工程五大重点项目
序号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1
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平台
(续建)
1、整合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企业数据,拓展查询、发布等服务功能;
2、建设市县信用信息应用项目;
3、建设重点行业和专业市场信用信息应用项目;
4、建设全省企业、行业信用基准性评价及信用预警监测分析系统。
2
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
1、建设包含个人基础信息数据库、个人社会信用数据库、个人金融信用数据库的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
2、建设个人基准评价及信用预警监测分析系统;
3、建设全省市县和行业的应用项目。
3
区域数据交换中心项目
1、建设和完善“信用长三角”网络共享平台;
2、制订信用数据交换标准,依托省级信息交换平台和政务网络,建设省内信用信息共享的统一平台;
3、建设跨省市,并与国家有关部委联通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建设地区信用基准性评价及信用预警监测分析系统。
4 信用服务产业孵化培育工程
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培育信用服务产业。
5诚信宣传教育培训研究示范工程
开展信用宣传,建立信用研究机构,创办信用研究期刊,创建信用学科,实施信用培训。
7、建设“信用长三角”,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一体化
7.1 加快建设“信用长三角”共享平台。在加快建设两省一市(沪苏浙)信用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共同开展信用信息共享标准化研究,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完善“信用长三角”共享平台,实现三地信用信息的“无障碍交流”。
7.2 营造趋同的制度环境。以信用制度建设为核心,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在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信用信息应用、信用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共同研究制定内容大体相近、精神基本一致的地方性信用政策法规。
7.3 促进区域信用服务市场一体化。坚持“公共征信机构和社会征信机构共同发展、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有序开放”的政策取向,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高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统一的信用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跨省市开展业务。加强信用领域的人才合作,实现三地信用管理专业人才资格互认。
7.4 建立区域联合奖惩机制。加强两省一市在信用记录汇集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分类监管机制和联合奖惩机制上的合作,共同打击偷逃税款、恶意违约、商业欺诈、拖欠债务和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营造“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区域信用环境。
7.5 合力打造“信用长三角”金名片。以提升长三角的区域国际竞争力为目标指向,率先建立符合国际惯例、适应中国国情、满足三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区域信用意识明显提升,“诚实、守信”成为两省一市人民共同的道德规范,区域经济社会运行成本明显降低,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8、开展信用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信用建设的国际化水平
8.1 积极借鉴国际经验。主动了解国际现代信用管理体系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学习先进的信用管理理念、管理方法和信用技术,借鉴成熟的信用制度、信用服务模式和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经验。
8.2 有序引进国际知名机构。逐步开放信用市场,引进国际若干家跨国信用服务和风险管理机构,鼓励和支持国际跨国信用机构在浙江设立总部,促进信用服务业的规范发展,提高全省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
8.3 切实防范对外贸易信用风险。鉴于我省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为防范国际贸易风险,要加强与欧美等国家信用协会和机构的合作,向企业推荐一批国际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名单,在国际贸易中,推动使用信用报告;同时建立与国际信用服务机构失信记录通报机制,增加外贸的失信成本,切实维护企业的利益。
9、加强信用人才培养,开展信用研究交流
9.1 普及信用教育。鼓励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财经学院等高校开设信用管理课程,设立信用管理专业,在研究生专业中开设信用管理研究方向,培养专业的信用管理人才。加强中小学生信用教育,增加诚信为主题的德育教育内容。
9.2 开展信用管理培训。编写信用知识读本和信用培训教材,加强对企业高管和信用管理人员培训,实施信用服务机构高管及从业人员的系统培训计划,开展公务员信用知识普及教育。
9.3 加强信用研究。围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政策等内容,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研究。开展信用学术交流。信用管理机构要联合高等院校、社会研究机构、公共征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共同开展信用研究。
9.4 创办信用研究期刊。加强杂志、报纸对信用建设和信用研究的组稿力度,创办信用研究期刊,作为信用理论和信用建设的交流平台,展示我省信用建设成就和研究成果,传递政策信息。
10、创新实施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
10.1 加强组织领导。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同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新生事物,需要各方面的呵护、创新。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办)作为负责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工作,省信用中心作为全省企业、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单位,要充分发挥其公共服务的功能。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健全组织,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的日常管理工作,因地制宜,扎实推进。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行业监管和信息化建设中,要切实做好行业信用监管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0.2 分解落实有关任务。信用专项规划是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规划,规划实施过程是政府推动和引导市场的过程,应当将规划的主要任务、主要指标、重点工程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信用建设,牢固树立“诚信政府、公共服务”的理念,提高政府公信力;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扎实推进“金诚”工程的建设。
10.3 创新工作机制。认真做好规划实施的评估和监督工作,实施动态跟踪和管理,及时研究完善对策。要建立健全信用建设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制度,将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等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