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东地区行署出台新农村消防工作指导意见
来源:中国消防在线 更新时间:2012-04-14

 青海总队宣传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东地区农村消防工作,有力提升农村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切实提高农村预防火灾的能力,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制定出台了《海东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全面指导农村消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意见》中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开展消防工作中的职责,制定了四项主要工作任务及四项保障措施,紧紧围绕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战略任务,遵循“统筹协调、科学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规划统领、注重实效、以人为本、提高素质、抓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一是全面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首先,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落实奖惩。其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消防、财政、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促进农村消防工作。再次,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具体抓好日常消防工作。最后,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

二是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防控火灾能力。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集镇、村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和审核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中,把消防规划与村容村貌改善、人居环境治理、乡村道路修建、农村电网改造、人畜饮水工程和信息化建设一起规划。其次是对集镇、村庄的消防安全布局进行认真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器材装备、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保证不欠新账,还清“旧账”。

三是建立积极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积极探索建立适合辖区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依托民兵、保安、治安联防等组织建立专(兼)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和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成立村民联户联防组织,协助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农村义务消防队应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大力开展灭火救援演练,提高灭火救援水平。

四是广泛开展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各地区应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创建文明村镇、“三下乡”等社会宣传教育活动内容。要充分利用文化广播室、农村宣传栏、农村集市,经常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使村民做到“三懂三会”,即懂得自救逃生常识,懂得家庭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扑救家庭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五是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充分调动村民委员会防火、灭火的积极性,并充分发挥乡镇公安派出所的作用,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做好火灾隐患登记备案,实施跟踪复查。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和备耕、收获季节,要根据农村经济条件,分清轻重缓急,实施重点检查,切实加大对农村草垛、房屋、电力线路、重点场所等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努力减少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是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不断加大投入,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同时,要采取多方推动,充分调动社会和企业单位等多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消防公益事业,支持农村消防建设。鼓励依法设立消防公益基金,用于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及其消防装备建设和防火宣传。

目前《海东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宣贯工作已全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