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来源:中国地区经济发展报告 更新时间:2012-04-14

 
  为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深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环保工作的主要进展

  “十五”期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政策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围绕经济结构调整主线,突出省辖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治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环京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施策,开拓创新,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促进了全省环境质量的改善,基本完成了环保“十五”计划的目标任务。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基本得到控制。

  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深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改革,依法批准建设项目38657项。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关停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集中整治水泥、造纸、制革、板材、丝网电镀五大类25个工业密集区环境污染。推行清洁生产,完成煤炭、电力、冶金、制药、石化、轻工、建材七个重点行业及石家庄、唐山、邯郸市300多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建成冀衡集团、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石家庄市物资回收总公司等一批循环经济试点。保定钞票纸厂被命名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石家庄钢铁责任有限公司等100家企业建成省环保先进企业。国家“十五”期间实行总量控制的六项污染物指标中,烟尘、工业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00年降低19.0%、12.3%、0.2%、10.6%、59.2%。由于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量大幅度增加,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增加了13.2%。

  (二)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积极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大力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优化城市工业布局,有力地促进了城市环境质量的改善。2005年全省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平均达295天,比2001年增加123天,增幅71.5%;空气综合污染指数平均为2.75,比2000年下降20.1%;秦皇岛、廊坊、衡水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类区标准。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35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49.25%,流经城市的河段水质有所好转。建成无害化垃圾处理厂15座,生活垃圾处理率达41.92%,垃圾围城现象得到初步缓解。设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分布在51.9~57.0DB(A)之间,保持基本稳定。设市城市燃气普及率93.29%,集中供热面积17229.4万平方米。廊坊市被命名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ISO14000示范区,秦皇岛市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指标要求,迁安市建成省级环保模范城,保定、唐山市通过省级环保模范城验收。

  (三)水环境质量恶化趋势初步遏制。

  认真落实《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和《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加快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加强重点流域污染源环境监管,初步遏制了水环境恶化的势头。全省饮用水水质稳定,作为城市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地的14座大中型水库,除富营养化指标总氮、总磷外,均达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全省七大水系中三类和好于三类的河流断面比例为31.3%,比2000年上升8.5个百分点;五类和劣五类水质河流断面比例为53.0%,比2000年降低9.1个百分点。地下水水环境质量总体稳定,秦皇岛、保定水质优良。海域水环境质量基本保持良好状态,大部分海域符合清洁和较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秦皇岛近岸海域水质达到一类标准。

  (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迈出新步伐。

  按照重要生态功能区抢救性保护、重点资源开发区强制性保护和生态良好区积极性保护的要求,努力实施“三北”防护林、太行山绿化、退耕还林还草、21世纪首都水资源保护、京津风沙源及水土流失治理等生态建设工程,缓解了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发布实施《河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河北省成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新增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4个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2.48%。36个县(市)被列为国家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其中5个通过验收。燕郊镇、莲子镇、冀州镇建成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栾城县城等20个城镇建成省级环境优美城镇。狠抓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0%,基本解决露天焚烧问题。

  (五)环境法治不断强化。

  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地方法规体系,出台《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修订了《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治理,检查各类企业12.5万家,取缔关闭违法企业2359家,停产治理企业440家,限期治理企业679家,省、市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505个,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60人,解决了一批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坚持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开通了环保省长热线电话和“12369”环保热线电话,完善了“举报、信访、稽查”三位一体的办案机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65585件(次)。

  (六)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扎实推进。

  继续推进环保机构建设,11个设区市和171个县(市、区)建立了具有独立执法资格的环境保护部门,环保系统人员总数达到1.26万人。制定实施《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环境保护“四大体系”的实施意见》,环境保护能力逐步提高。安装自动监测仪器344台(套),完成3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和11个设区市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初步建立了适应省情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完成了省、市两级环保“公务专网”建设,全省环保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体系初步形成。成立了河北省环境执法监察局,10个设区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通过验收,基本形成环境污染监控体系框架。建成国家环境保护制药废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省污染防治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水环境重点实验室、生态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等多项科技平台,完成196项科研项目,获省部级科技成果21项。公众参与水平明显提高,通过举办《绿色家园》等环保栏目,组织“燕赵环保世纪行”等宣传活动,实施环保“十百千”宣教工程,营造了公众“热爱环保、关心环保、支持环保、参与环保”的浓厚氛围。“十五”期间环保投入逐年增加,2005年达到191.37亿元,占全省GDP的比例由2000年的1.0%提高到1.89%。

  总体上看,“十五”期间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全省总体环境质量基本稳定,11个设区城市和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基本得到控制,排放强度下降,生态保护和治理得到加强。但是由于目标设计和投入能力等问题,列入“十五”环保计划的一些工程项目未能如期建设和完工,环境保护能力薄弱的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目前的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需求还有差距,环境保护的任务仍然艰巨。

  二、“十一五”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时期,既是河北省经济发展战略机遇期,也是环境问题凸显期;既是环境压力最大的时期,也是环境保护的黄金发展期。总体上看,环境保护面临的是一个机遇和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的形势。

  (一)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1.环境污染仍很严重。

  全省环境污染仍处于较高水平,11个设区城市中8个环境空气质量未达到二级标准,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超过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1~3倍,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整体空气污染由煤烟型逐步向复合型、多元化趋势发展。全省七大水系134个监测断面中,劣五类断面比例占47%,丧失使用功能。14座大中型水库总体呈富营养化趋势。地下水监测的161眼井中,36.3%的水质较差,饮水安全受到威胁。唐山和沧州部分海域污染严重,未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一些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污染有加重趋势,城市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现象时有发生。全省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仍然较低,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构成安全隐患。

  2.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有效控制。

  全省生态环境脆弱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转变。水土流失面积6.3万平方公里,荒漠化土地2.72万平方公里,分别占全省国土面积30%和14.4%,北部张家口、承德市和西部太行山区水土流失、风沙危害尤为严重。森林覆盖率为23.25%,人均林地面积0.83亩,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1/2。海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达90%以上,大大超过了国际生态警戒线(30%~40%),流域生态功能严重退化。地下水累计超采996亿立方米,是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总量的5.8倍,沿海地区出现海水入侵和咸水下移的趋势。土壤污染带来的不利影响逐渐显现。

  3.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还没有根本转变。

  我省目前还处于工业化中期的初始阶段,能源消耗以煤炭为主,产业发展以资源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为主,资源消耗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大。“十五”期间,全省经济快速发展,其中高能耗、高物耗的火电、钢铁、建材等行业更是过热发展,而污染治理进程缓慢,海河流域污染防治计划完成率不足50%,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均没有全部完成。“十一五”期间,全省生产总值预期年均增长11%,到2010年,将达到17050亿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则按国家要求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5%,经济的快速增长将为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带来更大压力。

  4.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由于历史欠账等原因,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还不配套,管理体制相对落后。全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不足50%,大部分县城还没有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医疗垃圾和危险废物还没有得到有效处置。到2010年,全省人口将增加到7092万人,城市人口将达到3000多万人,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食品安全、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等问题将更为复杂,城市基础设施严重落后的局面将更加突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远远不能适应城市化进程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已经成为制约环境质量改善的瓶颈。

  5.环境监管能力薄弱。]  我省已经进入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环境事件高发时期,环境污染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和压缩型特点,环保部门任务越来越重。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尚待健全,污染监控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应对处置突发重、特大环境事件的能力明显不足,基层环保部门执法装备匮乏,难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有效查处。

  (二)环境保护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1.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要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思想基础和政治保障。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和谐河北,已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为环境保护创造了新的历史机遇。

  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把环境保护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历史任务,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进一步强调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与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将环境保护摆上了十分突出的战略位置。

  3.全省经济快速发展,人均GDP达到1800美元,已进入国际公认的中等收入水平,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充分的财力保障。

  4.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已成为全社会共识,有利于解决可持续发展资源环境瓶颈的制约,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产业结构全面升级、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开辟了重要途径。

  5.开展生态省建设,发展生态经济,培育生态文化,改善生态环境,将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提升区域可持续发展水平。

  6.环境友好的经济政策体系的建立,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的逐步完善,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防治污染的能力。

  7.建设环境保护“四大体系”,形成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有利于解决环境监控手段落后、科技支撑能力薄弱、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公众参与的广泛性不够等问题。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围绕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依靠科技创新,解决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努力让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二)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科学规划。客观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环境压力,明确目标,统筹规划,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2.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为重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集中力量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努力改善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和城市的环境质量,以重点突破推动全局工作,努力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

  3.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严格环境执法。坚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综合利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4.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解决,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体系,推进污染防治设施市场化运营,完善环保制度,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

  (三)总体目标。

  到2010年,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设区城市空气质量、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和农村饮水水质、全省地表水水质和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有所好转;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基本稳定,农村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四)2010年规划指标。

  1.设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8%。

  2.地表水国控断面达V类水质标准以上的比例大于55%。

  3.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到89.5%以上。

  4.各设区城市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超过292天。

  5.环境辐射水平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

  6.全省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15%,分别达到56.1万吨、127.1万吨。

  7.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二级)大于70%。

  8.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60%。

  9.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大于60%。

  10.自然保护区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比例大于25%。

  11.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大于30%。

  12.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不低于2.50%。

  四、重点任务

  “十一五”期间,围绕全省环境保护总体目标,突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能力建设三大领域,抓好水污染治理、城市环境整治、工业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发展、生态省建设、生态保护和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四大体系”建设八项任务,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处理、电厂脱硫、工业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区与生态建设和环保能力建设六大工程。

  (一)以确保饮水安全为中心,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

  1.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

  编制实施全省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对城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全面调查,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通过取缔直接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污染源治理、水源地生态保护和恢复,保障饮用水水质达标。建立健全水源地环境安全评价和预警、应急机制,加强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控制和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开展全省地下水污染现状调查,研究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安全供水的保障体系。加强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渠系的环境监察,确保北京奥运和河北受水地区用水安全。

  2.集中力量解决海河流域水环境问题。

  制定实施《河北省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加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突出改善滏阳河、牛尾河、府河、沧浪渠、武烈河、清水河、陡河、洋河、.河、龙河、汤河、邵村排干、白洋淀、衡水湖等环境敏感河流、水域的水环境质量,到2010年,水质达到功能区划要求或明显改善。建立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确保出境水质达标。

  3.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制定实施《河北省渤海碧海行动计划(2006-2010年)》,抓好直排海的非点源和养殖业污染防治,控制船舶、输油管线、倾废等污染,完善港口污染处理处置设施,综合治理陆源污染,入海主要污染物得到有效削减。到2010年,大、中型港口全部安装废水、废油、垃圾回收与处理装置。规范海洋开发行为,加强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海岛、海岸带的生态保护。保护近岸海域的重要生态系统,控制海岸附近采石挖沙造成的海岸侵蚀和生境破坏,恢复遭受破坏的沿海湿地,重点作好曹妃甸工业区和沧州临港化工园区的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

  4.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和配套管网建设。

  坚持污水处理与供水、用水、节水和污水回用统筹考虑,实施城市污水处理与回用工程,加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排入封闭水体的新建污水处理厂和沿海城镇污水处理厂采取除磷、脱氮、消毒措施,所有污水处理厂实现在线监测,逐步实现城市污水处理厂智能化设计和远程自控运行。到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中水回用率达到30%以上。

  (二)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重点,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1.调整优化城市功能区域和产业结构布局。

  以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为基础,科学规划城市发展,明确功能定位。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土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禁止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和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到2010年,城市建成区内不符合功能定位的重点污染企业全部完成搬迁。

  2.优化能源结构。

  严格煤炭管制,提高低硫煤、天然气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到2010年,设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缔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积极发展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新能源新技术,构建多元化的能源结构。

  3.控制城市大气污染源。

  将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作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综合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继续抓好城市区域的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强建筑施工及道路运输环境管理,严格机动车尾气的标准限制,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市率先执行国家Ⅲ阶段和Ⅳ阶段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其他设区市执行Ⅱ阶段标准。到2010年,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保定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省空气质量二级或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的比例大于80%。

  4.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以设区城市为重点,完成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普查工作,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全省规模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实现统一收集、集中安全处置,建成河北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实施生活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工程,到2010年,设区城市全部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和回收网络系统。

  5.加强辐射环境污染防治。

  建成全省放射性废物库,提高放射性废物的收贮处置能力。强化放射源管理,健全放射源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全省放射源动态管理系统。开展电磁辐射污染源调查工作,建立电磁环境污染源管理系统,加强规划,优化电磁场的空间分布。

  (三)以防治工业污染为驱动,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推进工业发展由数量型、资源消耗型向质量型、效益型、集约化转变,重点支持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加工、生物制药、新材料、新能源等行业的发展,以高新技术改造提升钢铁、化工、建材、纺织等传统支柱产业,禁止落后生产装置和设备向欠发达地区转移,控制结构性环境问题的发展。

  2.强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提高新建项目环保准入门槛,通过“以新带老”、“以大代小”,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大建设项目中后期管理力度,强化验收环节管理。全面推行规划环评,对区域、流域、海域开发利用规划及工业、农业等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开展环境影响论证。

  3.深化工业污染综合整治。

  严格执行强制淘汰制度,强化限期治理制度,推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以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为重点,抓好电力、煤炭、冶金焦化、石油化工、建材行业的大气污染治理;以废水达标排放和循环利用为重点,推进造纸、皮革、印染、制药、化工等行业的废水污染治理;以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拓展冶金、电力、化工等行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到2010年,全省污染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2004年底前投运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燃煤电厂,在2010年底前安装脱硫设施。对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电厂,限期改造或者关停。

  (四)以发展循环经济为主导,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1.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冶金、电力、化工、建材、酿造、造纸、制药、印染、食品等行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深入开展,逐步建立大型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制度,建立能源、原材料和水资源的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到2010年,重点培育100个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全省规模以上企业清洁生产适用技术普及率达到30%。

  2.推进循环经济园区示范。

  落实《河北省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重点发展曹妃甸工业区、沧州临港化工园区等一批有影响和带动作用的循环经济园区,以点带面,典型示范,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到2010年,全省30%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达到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创建节约型社会模式。

  建立循环经济支撑体系,逐步调整扭曲的价格体系、失真的环境评估体系和错位的行政资源配置体系,实施有利于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重点加强固体废物资源化的生产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节水产品,发展节能省地建筑,形成健康文明、节约资源的消费方式。

  (五)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为目标,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

  1.落实《河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建立完善生态省建设的体制机制,在全社会形成生态省建设的良好氛围。立足现有生态基础和有利条件,推进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

  2.积极推进生态市、县建设。以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为指导,到2010年,全面完成生态市、县建设规划的编制并印发实施,各市、县按照生态功能分区,确定建设重点和方向,建立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

  3.大力开展环保创建活动。按照“统筹谋划、分类指导、重点扶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城(乡)镇、环境友好企业和绿色单位创建活动。到2010年,秦皇岛市建成国家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其他设区城市完成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工作,50%的县级市达到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要求;创建5~8个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和20个省级环境优美城镇;10个以上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试点通过国家环保总局验收;每年新增100家绿色单位,创建一批国家和省级环境友好企业。

  (六)以推进生态保护和建设为基础,构建区域生态安全屏障。

  1.建设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制定实施《河北省生态功能区划》,以重要水源保护区、京津生态屏障建设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为重点,加快建设和完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构建京津冀都市圈区域生态安全屏障。

  2.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推动制定河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提高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根据自然保护区建设规范化要求,建设一批自然保护区管护示范工程,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初步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监测工作。

  3.加强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监管。建立健全资源开发审批制度,新建矿产资源开发区的生态恢复治理率要达到80%以上。针对矿山、取土采石场等资源开发区、地质灾害毁弃地和塌陷地、大型项目建设区,实施矿山生态恢复工程。到2010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30%。完成草原载畜量核定工作,坚决制止新的草原开垦。严格控制农牧交错等生态脆弱地区的开发建设活动,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强化对资源开发与项目建设的生态监管,建立生态监测和评价体系,定期评价和公布全省生态状况。

  4.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组建生物多样性监测、生物安全跟踪检测网络,建立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的安全防治、协调管理和应急机制,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的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加快各类自然保护区、动植物园区和生物物种基因库建设,强化物种资源保护和安全管理。

  (七)以强化农村环境保护为抓手,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大力推进改水、改厨、改厕,建立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因地制宜处理生活污水,保护农村饮用水源,改善农民生活与生产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深入开展创建文明生态村活动,到2010年,力争40%的行政村进入文明生态村行列。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开展典型地区农业面源污染调查,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大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和其他优质农产品建设。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治理力度,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从源头和生产过程有效控制面源污染。合理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解决秸秆焚烧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大力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

  3.开展全省土壤污染普查及治理恢复。建立和完善全省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全省土壤环境例行监测,摸清全省土壤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和主要污染物。建立健全全省土壤环境安全评估体系,提出土壤环境监管体系框架。加快建设污水灌溉监控体系,加强农用污水的水质管理,严格控制污水灌溉,选取典型区开展土壤污染修复示范。

  (八)以加快“四大体系”建设为载体,提升环境监控水平。

  1.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实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到2010年,河北省环境监察局达到一级建设标准,11个设区市环境监察机构达到二级建设标准,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达到三级建设标准。

  2.提升环境监测能力。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初步建成拥有自动化和网络化水平较高的省级环境监测管理中心,唐山、石家庄、邯郸市建成能力较强的区域环境监测中心,秦皇岛、唐山、沧州市形成近岸海域及海洋监测能力,各设区市环境监测站的应急监测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建成95个符合《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县级监测站,其中22个扩权县(市)监测站建成一类县级监测站,38个县建成二类县级监测站,35个县建成三类县级监测站,初步形成全省由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环境预警与突发事件应急监测组成的现代化、网络化监测体系。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尾气、人居环境和土壤环境的监测能力。

  3.推进辐射环境监控能力建设。建立全省放射源动态监管系统,建成省放射性废物库,确保全部放射性废物安全收储和处置。建立电磁环境污染源动态管理档案和数据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全面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建成辐射污染应急预警体系。

  4.建设污染监控网络系统。11个设区城市所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配套建设自动监测系统,重点县级市具备环境空气质量连续或自动监测能力;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设区城市饮用水源地和环境敏感河流跨省、市界断面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系统;重点排污单位实现污染源在线监控。加快应急监测设施建设,确保市级监测站应急响应能力不超过2.5小时,省监测站不超过5小时。

  5.建设环境信息传输网络系统。统一全省环境信息传输技术协议,建设覆盖省、市、县自动监测系统的现代化传输网,完善各级环保部门局域网络。依托省政府“公务外网”,建设省、市、县三级环境保护“公务专网”,建成基于全省环保“公务专网”的应急调度系统,并建立全省环境质量本底数据库及环境管理应用系统,逐步推进“河北环保数字工程”。

  6.建设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全省环境安全应急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和队伍建设,规范应急管理工作,制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与交通、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卫生和林业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密切协作、高效务实的环境应急响应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监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坚持各级“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分析,适时组织规划中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建立和完善环境质量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环境保护问责制,深化环保目标考核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任务量化分解到经济综合管理、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强化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将环境容量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依据,将环境准入作为经济调节的重要手段,将环境管理作为优化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将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

  (二)统筹谋划,促进区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

  在实施“一线两厢”经济发展布局时,各设区市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要求,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大力发展高新技术,改变依靠大量占用土地、大量消耗资源和大量排放污染实现经济较快增长的模式,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效减污。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点状发展,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逐步恢复生态平衡。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规定的开发活动。

  (三)强化法治,加大环境保护监管力度。

  推动制定河北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监测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地方法规,适时出台土壤污染防治、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排污许可证发放与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公众参与等规章制度。

  完善环境标准。以钢铁企业有效整合为突破口,在冶金、建材、石油化工、医药和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建立地方环境准入制度,制定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主、综合性排放标准为辅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环保机构建设,完善环境管理体制,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加强乡镇和街道环保机构队伍建设,探索设区城市环保派出机构监管模式。

  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

  (四)创新机制,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投入体系。

  加快制定和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将自然资源及环境容量资源化、资本化和产权化,在排污申报登记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基础上,以电力、冶金、化工、建材、医药和造纸行业为重点,在“两控区”、环境敏感的河段和流域,开展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并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力争到2010年,建立和完善全省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制度。认真落实《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快出台生态补偿相关政策,解决上游与下游、开发区域与保护区域、受益地区与受损地区、受益人群与受损人群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外的利益补偿问题,使经济欠发达但生态环境尚好的地区有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使生态破坏严重的地区有恢复治理的动力。

  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制定环境保护公益性社会服务行业的准入标准,开放环境污染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推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加快转制改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建立有益于污染治理市场发育的价格体系,合理调整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收费标准,保证“保本微利”运营。

  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确保环境保护投入增加比例不低于经济增长水平。完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拓宽环保投资渠道。落实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确保排污费用于企业污染防治和重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强化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项目后续管理,努力提高财政性环保资金的投资绩效。

  (五)依靠科技,增强环境保护技术手段。

  大力推进环境领域的科技创新。鼓励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技术以及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饮水安全等领域的研究,组织环境保护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发,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开展环境保护重大战略、政策、标准和管理体系的研究,完善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科技对环境管理的支撑体系,利用高科技监测、监控和信息手段,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

  发展环保产业。发布《年度河北省环境科技产业发展指导性指南》、《年度河北省环境保护最佳和实用技术目录》,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全面施行招投标机制,抑制不正当竞争。积极扶持和培育环保龙头企业,走规模化、集约化、集团化发展的路子。大力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实行相关的职(执)业资格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逐步形成多功能全方位的环保产业政策、市场、技术、信息咨询服务网络体系。

  (六)广泛宣传,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环保培训,普及中小学环境教育,培养环境道德,倡导环境文明,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发展和规范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充分发挥“河北环保志愿者联合会”的作用,搭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平台。积极引导新闻媒体、产业界、科学教育界、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和公众个体等参与环保公益活动。加强环保宣教机构规范化建设和能力建设,提高保障能力。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展览、书籍等多种渠道,加大环境宣传报道力度。建立全省环境宣传教育网络,开展环保宣传系列活动,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鼓励和吸纳国外政府和民间环保资金发展环境宣传教育公益事业。

  进一步推行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城市空气、水体水质、饮用水源水质和城市噪声等环境质量信息,建立和实施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制度,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增强环境管理透明度。

  建立有效的公众监督和参与机制。加强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环保执法工作的监督,通过环保热线、网络、新闻媒体广开举报渠道,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行使自己的检举和控告权。建立社会公众举报案件的快速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排污单位违法行为和查处结果,形成比较完善的“举报—查处—反馈”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继续坚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制度,激励更多的公众参与监督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办理“省长热线电话”和12369环境投诉热线反映的环境问题。落实公众环保听证制度,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以及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前,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定期评估,促进环境保护规划的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和省建设厅等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的规划评估机制,组织对规划的目标、重点任务、资金投入及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形势发展,对规划目标和项目进行合理调整。

  建立规划年度评估制度。自2007年起,每年对上一年规划实施中项目调整、项目进展和资金落实、环境质量变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开展规划的中期评估,2008年进行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组织最终评估与考核,2010年,以动态调整的规划为依据,对各级政府的规划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对于未完成规划任务、不能达到规划目标的区域,追究行政责任。

  六、重点工程项目

  为实现省“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需要进一步落实环保投资,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增加环保投入。在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和公众参与下,以重点项目的实施带动环境保护的全面开展,以国家投资拉动地方资金投入,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依据“十一五”环境保护需要完成的主要任务估算,全社会约需环保投入1600亿元。其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投资约350亿元,生态环境保护投资约330亿元,现有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约400亿元,新建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约500亿元,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投资约20亿元。

  环保重点工程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十一五”期间,全省将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处理、燃煤电厂脱硫、工业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区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等六大重点环境保护工程。总投资约466亿元,占同期环保总投资的29%。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认真组织落实,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环境质量。

  (一)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总投资约83.9亿元,建设89个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37.4万吨/日,形成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17.3万吨/年。

  (二)城市垃圾处理工程。

  总投资约27.5亿元,其中投资22.5亿元新建40个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新增处置规模1.63万吨/日。到2010年,全省将建成58个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处置规模可达2.58万吨/日,无害化处理率达80.2%;投资5.0亿元,建设全省17个医疗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项目。

  (三)燃煤电厂脱硫工程。

  总投资116亿元,建设34项电厂脱硫除尘工程和23项集中供热工程,可形成SO2削减能力51.5万吨/年,烟尘削减能力8.4万吨/年,粉尘削减能力0.58万吨/年。

  (四)工业污染防治工程。

  总投资132.8亿元,占重点环保工程投资的28.5%。其中大气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投资约93.9亿元,建设56个大气污染点源治理项目,可形成SO2削减能力4.0万吨/年,烟尘削减能力2.9万吨/年,粉尘削减能力1.1万吨/年;水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投资约19.9亿元,建设77项水污染防治点源重点工程,可形成化学需氧量点源削减能力10.3万吨/年,氨氮削减能力0.8万吨/年;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工程投资约19.0亿元,建设41个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项目。

  (五)自然保护区与生态建设工程。

  总投资约92.7亿元,投资15.2亿元,新建或升级49个自然保护区,保护面积达1.4万平方公里;投资77.5亿元,建设包括白洋淀生态恢复、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河道综合整治等共计11个生态建设项目。

  (六)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工程。

  总投资约12.7亿元,建设16项以提高全省环境应急、执法监察、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宣教、环境科研及辐射环境管理能力为重点的工程项目。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级层层落实责任制,并签订绿化责任状,推行林业生态建设“一把手负责制,实行目标管理。层层监督,一级向一级负责,卡死责任,严明奖罚。在“十一五”期间,全县统一调度指挥,分头实施,分解绿化任务做到细化、量化,严格实行“定地点、定时间、定数量、定标准、定奖罚”的五定绿化责任制。

  (四)加强义务植树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进行绿化建设。

  县直单位包村、包路段,严格执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并及时检查,进行阶段性验收和年度检查评比相结合,提高义务植树的尽责率,促使人人为造林绿化做贡献。单位或个人因故不能履行植树义务的,通过以资代劳的办法为绿化做贡献。本年度未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标准征收绿化费,确保义务植树的严肃性。

  (五)教育和处罚结合,全面加大林木管护和林业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林木管护保障体系。

  各乡镇、各部门利用各种形式和各种手段加大对林业生态建设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绿化意识,使其自觉主动加入到绿化建设的行列中来。同时加大林业执法力度,坚持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全面加强林木管护工作。严格落实林木管护责任制,实行林木管护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护林制度,加强护林队伍建设。开展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采用生物制剂进行除治。

  (六)建立完善的技术保障体系,坚持科学造林。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建立林业技术推广体系。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连续分期、分批地抓好技术培训,使每个村、每个小组都有造林专门人材,都有造林能手,确保绿化建设的一次造林,一次成功,成活率达到95%以上。

  广泛推广造林新成果、新经验,试验推广容器育苗、生根剂和土壤覆盖技术,增加造林科技含量,增加林业生态建设的经济效益,使绿化建设成为富民工程。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执行严格的造林技术规程。通过采取严格的技术措施,达到一次造林,一次成功的标准,为绿化建设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发挥更大的生态效和社会效益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