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制度和政策改革 提高俄罗斯创新绩效
来源:全球科技经济瞭望 更新时间:2012-04-14

作者:程如烟

    俄罗斯的科技发展得到了政府高度重视。然而,俄罗斯的创新系统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何有效地提高创新系统的绩效将决定俄罗斯未来成败的关键。2007年初,经合组织发表了《促进俄罗斯的创新:制度和政策的作用》报告,阐述了俄罗斯创新体系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提高其创新绩效提出了政策建议。如何激励创新也是我国当前的重要议题之一。

    1.俄罗斯的创新困境

    俄罗斯创新绩效的主要弱点在于投入和产出之间的严重失衡。与人均GDP水平相当的其他国家相比,俄罗斯在知识创新过程中的投入更多:它不但从苏联继承了雄厚的科学基础,而且比大多数新兴经济体更多地投资研发。但是,从创新绩效指标来看,其产出平平。

    (1)俄罗斯大力投资公共研发

    与其他经合组织国家相比,俄罗斯的大部分研发(60%)是由政府资助的。然而,从统计数据来看,大部分研发却是由商业部门完成的。之所以存在这种矛盾,是因为在俄罗斯国有企业和一些研究机构部门被视为商业实体,而公共创新活动的一大部分是由它们实施的。英国工程技术学会预测,俄罗斯政府科学部门使用了98%的科学预算资金。

    (2)绝大多数私营部门致力于模仿,而不是基于研发的创新

    尽管企业的技术创新支出近些年来一直在快速增长,但2004年也仅占到工业销售额的1.5%。对于从事创新活动的企业(这种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11%)来说,该份额为3.3%。政府估计,小企业的相应份额大约为0.4%。在所有部门中,组织创新似乎更为普遍。产业研发活动仅集中在有限几个公司内,服务业的情况也类似。例如:在电信产业中,仅有16%的公司在2002年从事了技术创新的开发和引进,整个服务部门的相应份额为6.7%。

    用于技术创新的商业支出中几乎一半是为了改进生产,工艺而不是创造新产品。其中用于购买新机器和设备(通常是进口的)的支出占了较大的份额。另一方面,获取的专利权和专利许可仍然很低,研发占企业技术创新支出的份额从1995年的27%降至16%。同期,用于产品设计的支出份额从19%降至7%。对于一个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而言,模仿战略很可能会为快速提高生产力提供空间,但俄罗斯应该在那些已经接近技术前沿的领域发展其创新能力,以便创建一个能够确保快速提高生产力的创新系统。

    研发模式的这种转变,反映了模仿战略在俄罗斯创新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对于那些远远落后于“技术前沿”的部门来说,引进现有的技术的确可能会快速提高生产力,其风险比自主创新活动带来的风险要小得多。在那些接近技术前沿的部门,全要素生产力的增长,要求具有更多的研发能力。然而,大约30%的公司报告说,他们采用的创新战略是全部模仿或部分模仿,而完全依赖新产品或技术引进的公司仅占11%。促进知识吸收和扩散的政策和制度对于这些模仿战略非常关键。的确,由于吸收和扩散问题会限制旨在促进创新的干预措施的作用,解决这些问题对创新政策的成功也很关键。

    (3)俄罗斯创新系统的产出不尽人意

    按照商业研发支出水平来说,俄罗斯创新产品的产量仍然很低。2004年,新技术产品或改进的产品占工业销售额的份额仅为5.6%,即使是从事创新的公司,该份额也没有超过10%。高附加值产品在出口到经合组织的制造产品中的份额不足1%,高中附加值产品的份额仅为10%。

    商业部门的知识创造也因与公共研发部门的互动有限而受阻。这意味着,国家创新系统的运行不好。俄罗斯科学院系统和大学的大多数研究人员根本不担心其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应用。科学部门和商业部门之间缺乏联系,导致创新产出的绩效相对较差。这种弱点的一个指标是俄罗斯持有的国外专利的数量相对较少。而且,大部分国外专利不是由俄罗斯本国人或企业所持有,而是由在俄罗斯的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所持有。

    更为“上游”的基础研发活动的情形也类似,至少从科学论文的角度来说是这样的。俄罗斯科学家发表的论文仅占世界主要科技期刊论文总量的2.7%。另外,在某些领域俄罗斯的成就非凡,如:空间研究、核电生产和激光技术、与矿产资源勘探有关的领域,以及数学等不需要巨大资金投资的领域。

    要想依靠这些比较优势,改进知识扩散,俄罗斯需要依靠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动力。与其他经合组织国家相比,俄罗斯的高等教育成就相对较高,俄罗斯主攻科学和工程专业的毕业生比例比大多数经合组织国家要高得多。俄罗斯创新绩效之所以较弱,不是因为缺少合格的专家,而是缺乏留住他们的能力。俄罗斯要想实现其高教部门的创新潜力,必须改善这些研究人员的工作条件,向其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遇。

    高教机构参与的研发很有限。2005年,高教机构仅获得了约4.3%的研发预算资助,比2004年的6.1%还要低。政府的目标是在未来10年内把此份额提高到20%,同时鼓励大学更多地参与企业的研发工作。

    2.制定有效的促进创新的措施

    (1)进一步改善激励私人研发的税收措施

    激励私营部门创造更多的知识与公共研发机构改革一样急迫。因此,政府正在探索各种方法,利用财政制度激励私人研发。大多数经合组织国家以税收减免或直接补贴的方式为研发提供财政激励。这两种措施的效果并不相同。税收减免措施可能会使所有创新活动受益,减少政府“挑选赢家”所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直接资助可以把资金集中于那些私人回报和社会回报差距最大的领域,从而减少无谓的净损失,这种措施在支持税负较小的创新型新创公司和小公司方面更加有效。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存在确保政府支持的“额外性”的问题,即政府资助应该激励而不是替代私营部门的投资。否则,政府的补贴可能只会用于那些无论如何都会开展的活动。直接补贴带来的这种风险比税收减免的风险可能更大。

    对于俄罗斯来说,第一步应该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消除对研发不利的财政方面的障碍。例如:直到2005年,私营公司的研发支出3年才能抵一次税。而且,如果研发没有带来预期效果,抵税额的上限只能是研发支出的70%。现在,它们可以抵消所有研发支出,而且在研发用于生产或销售的情况下,它们可以两年而不是3年抵销一次研发支出。政府正在考虑允许加速抵消的建议,可能会在一年的时间内抵销100%的资本支出。

    (2)激励创新的干预措施应仔细确定其目标并进行严格评估

    政府最近实施了一系列目标明确的干预措施(如:设立经济特区、科技园、科学城,开展促进风险资本发展的计划),以便促进产学合作和信息流动,为创新集群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并发展风险资本。在评估这些措施的效果时,要明确以下几条原则:

    ·关于这些举措效果的实证证据混杂不清。采取这些举措的政府在某种程度上要经历一个不断摸索的过程。因此,定期对这些计划进行严格的外部监督和评估就很重要;

    ·计划评估——既包括事前评估也包括事后评估——应该特别重视额外性。尽管政府的举措的确针对的是国家创新系统的一些主要弱点,比如:产学联系较弱,私人投资研发水平低,但把重点放在创建不同类型的集群上面隐含着无谓净损失的巨大风险;

    ·在所有情况下,政府的支持都应该是有限的,无论是从数量还是从持续时间来说都应如此。这些措施的目的应该是刺激新活动,而不是维持它们。

    要按照上述原则来行事并不容易,因为计划和政府机构常常有自己的周期:那些从税收减免获益的人或机构以及其他获益者将不愿意失去这些利益。因此,重要的是从一开始就要建立评估标准、日落条款以及其它这样的机制。

    支持创新的具体措施的制定应该在一个协调一致的整体战略的框架下进行。从这个方面说,采用一个直至2015年的战略比较合适。然而,该战略提出的大量措施以及所涉及的大量参与机构,一方面会带来重复的风险,另一方面会降低决策效率。科技园和风险资金的发展就因为各部门间意见不一致和互相争夺势力范围而推迟。多项具体创新措施的增加也加大了该措施所获资金不足或很快失去动力的风险,例如:俄罗斯政府2002年大张旗鼓开展的“电子俄罗斯”电子政务计划所获资金从未超过计划资金的20%。尽管政府机构为激励创新做更多事的决心值得提倡,但是,在创新激励计划中涉及的浪费风险、市场扭曲以及寻租行为提示,在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时,必须既谨慎又及时。

    (3)政府在促进风险资本中的作用应该既有限又明确

    俄罗斯政府早就认识到了俄罗斯发展风险投资的必要性,近年来,很多部门开展了风险投资计划,如经济发展与贸易部正在设立一项涵盖10~12个地区的风险资金;2006年8月,俄罗斯政府决定组建“俄罗斯信息通信技术投资基金”。支持公共部门涉入风险投资的提倡者认为,拨款类的计划更为可取,因为它能确保私营部门在选择项目上发挥主导作用,而且在资金的使用上能给与企业家更多的自由。

    而且,俄罗斯的新创新战略明确指出:俄罗斯风险资金必须通过竞争才能获得,政府在新风险资金中的份额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政府投资风险资本的风险,政府在风险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要有限制(不能超过49%),此外,私营部门不仅要投资,而且要承担许多风险。政府资助的风险投资的批准应该由一个独立委员会来进行,其监督由一个代表理事会在独立外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来进行。委员会、理事会以及评估应该包含非政府层面的意见,所有程序都应该是透明的。

    (4)严格评估经济特区的“额外性”

    2005年6月,俄罗斯通过了《经济特区法》,这项引人注目的举措,旨在促进俄罗斯生产和出口结构的多样化,激励创新。按照这项法律,俄罗斯可以设立技术创新区。技术创新区的进驻者既可以是俄罗斯的个人或企业,也可以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他们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和关税优惠,其中包括5年之内免交地区财产税和土地税,社会税税率统一从26%下调至14%。

    然而,这种做法实际上潜藏着很多风险,比如:政府支持的“额外性”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即技术创新区所补贴的大量活动都是企业无论怎样都要开展的;针对经济特区中的企业和个人的优惠政策扭曲了市场,削弱了竞争。

    为了减少这些风险,避免重蹈20世纪90年代的覆辙(当时成立的很多特区存在很多弊端),俄罗斯政府2005年出台的法律与以前的举措有很大的不同:第一,2005年的法律废止了以前的特区。第二,法律规定,建立特区要遵循一套统一程序(20世纪90年代曾采用的那种不透明的双边交易被废除),同时,法律中还规定了特区进驻者的权利和特权。第三,设立特区的程序是竞争性的,而且要求愿意设立这种特区的地方政府郑重承诺,不能再利用特区来吸引联邦预算资源。

    (5)向创新性小公司提供早期支持,帮助克服财政障碍

    俄罗斯的研发活动主要集中在大公司,对于中小企业和新企业来说,他们获取财政支持所受的限制似乎更多。调查表明,对于小公司而言,理想的研发水平(占销售额的份额)与其实际水平的差异更大,这主要归因于俄罗斯早期风险资本或“天使投资者”的极度缺乏。因此,需要采取公共干预和直接资助的措施来解决创新链中阻碍新创企业早期发展的瓶颈问题。为了避免寻租行为,这些计划必须仔细研究。对于这些直接补贴而言,拨款或小额拨款比贷款更为合适。然而,其规模仍应限制。此外,培训或者孵化器形式的企业支持服务,也能帮助创新者提高研究成果商业化的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