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来源:中国文化报 更新时间:2012-04-15

 作者:索来军  

    
    数字内容产品作为IT产业和内容产业高端结合的产物,近几年来得到了快速成长,其创作和传播方式呈现出新的特点。

    创作手段数字化。数字化技术改变了传统创作作品的手段,使创作变得更加方便,表现力更加丰富,作品更大限度地表现创作者的思想和情感。同时数字化作品储存容量增大,具有交互性,提供索引、检索和编辑等功能,而网络普及则使作品的浏览、下载、传播都更加便利。信息传播不再拘泥于单一作品种类和使用形式,如纸介质、磁介质等载体。在数字化环境下,各类作品的集合创作和使用成为了最能体现其优势的特点,如数字多媒体产品集合文字、音乐、美术和摄影多种形式;动画造型创作和游戏产品等综合各类作品的创作更成为文化产业的后起之秀。

    作品传播数字网络化和产品化。在图书、报刊、音像出版,以及广播、电视等传统的传媒形式持续发展的同时,数字网络传播形式出现并迅猛发展,其中互联网和通信增值服务成为代表,电子图书报刊、音乐彩铃和MP3、电影和动画(以及其他视频作品)、网络游戏等通过互联网和移动通信得到广泛传播。使用范围的扩大,为作品的传播提供更宽领域,也为数字内容产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数字内容产品针对市场的需求进行研制和开发,改变了传统作品创作和使用分工割裂的状况,而走向创作和使用相结合,开发和提供产品相结合的方向。为了开发市场潜力和满足市场需求,数字内容产品在产品开发和推广上投入非常大。其产品生产具有成本高,投资大,利益和风险并存以及需要严格的商业运作等特点。权利人和开发生产者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产品研发、推销和市场经营的优劣,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权利人作品创作的价值体现。

    个人复制普及化。数字技术促进了复制存储设备和介质的开发和应用,出现了具有数字复制功能的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音频和视频(MP3、MP4)播放器、CD和DVD刻录机、可录光盘和大容量移动硬盘以及其他存储介质等多种产品。数字复制设备和存储介质的出现和普及,使得家庭和个人复制更加便利和普遍,复制作品以及产品的数量和规模远远超过以往空白磁带和单一功能的复印机等复制形式。

    文化产业的发展在需要著作权保护提供保障的同时,也对不断完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数字内容产品的特点反映出的作品创作和传播的变化,著作权保护应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以适应产业持续发展的需求。

    现在,信息网络的普及使作品使用和交易也像其他商品一样,越来越依附网络系统平台。交易平台具有聚集作品、权利人、使用者,提供法律政策和管理等多种功能,可为交易各方提供自由选择的空间,某些交易平台还兼有对作品使用的管理功能。选择通过平台交易,不仅使权利人利用这些功能与使用方直接进行交易,无需或减少中间环节,节约交易成本,同时权利人还可以与交易平台经营者协商建立利益分享机制,获取更大利益。这一平台对于保护和管理著作权具有极大的优势。目前在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管理已经具有了新的内涵,成为权利人和使用者自我管理的技术手段。如何从维护作品创作和使用的整体秩序角度实施著作权行政管理,是能否有效保护这一产业的关键所在。在继续履行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应当注重以下方面的工作:1.将加强监管与提供专业服务紧密结合起来。2.鼓励权利管理系统和交易管理平台的开发和应用,参与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给予专业指导。3.直接参与权利管理系统和交易管理平台,实现管理和专业服务系统平台与其他权利管理系统、交易管理平台的有效对接,不断完善和改进著作权登记、合同登记、纠纷调解与仲裁和侵权鉴定等专业服务。在提供服务时,改善服务手段,扩大服务范围,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并寻求和逐步实现著作权专业服务系统与各种权利管理技术系统、交易系统平台和管理系统平台的有效对接,共享信息资源。

    数字时代的到来对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但我们也应看到技术更新同样提供了更为先进的解决方案。在传统的使用方式下,权利人和使用者无法对作品和产品的使用进行适时的了解、监督和管理。但在数字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使在作品使用和产品销售中采取权利管理技术措施成为可能。各种权利管理系统(DRM)开发和投入使用,功能不断完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权利管理技术不仅能起到防止非法复制和信息网络传输的作用,还可以对浏览、下载等使用作品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监控。运用权利管理系统可以跟踪对作品的使用,采集使用作品的信息,记载作品被点击和下载的实际情况,并以此为依据计算权利人应得的报酬,对权利人具有极大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