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规划
来源:国家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2-04-14

  
  就业是民生之本,社会保障是劳动者的“安全网”。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部署和要求,促进我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制定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专项规划。

  一、“十一五”时期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情况

  “十五”时期,我省就业再就业取得明显成效,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开始建立,“两个确保”进一步巩固,以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城乡社会救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初步建立。

  (一)“十五”时期取得的突出成绩

  “十五”期末,全省城乡就业人员达到2220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达到434万人,就业总量不断扩大。三次产业就业人员的比重从2001年的82.8:6.5:11.7改变为“十五”期末的75.1:7.0:17.9,就业结构进一步改善。城镇新增就业达到85万人,其中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4.7万人,安排“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再就业4.5万人。通过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等措施,累计从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出10.7万人,实现再就业6.8万人。“十五”期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街道社区和大部分乡镇普遍建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为推进劳动保障工作发挥了重要的组织保障作用。培训农村劳动力53万人,建立了25个劳务输出基地县,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222.6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322万人次,其中劳动保障部门有组织输出41万人次。普通高校毕业生达12.8万人,就业率达77%,共有2.25万名符合政策应安排工作的退伍军人得到安置。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初步建立,劳动力市场建设得到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在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求职登记的达99万人次,介绍成功实现就业49.4万人次。职业培训取得新成果,各类培训机构统筹培训达93万人次。

  全省共筹集资金13.8亿元,确保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13.2万人的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筹集资金176亿元,确保了51.7万参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10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制度基本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完成了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伤保险制度全面实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开始启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初步建立,按实际收入核算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十五”期末,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和享受低保人数分别达到183.7万人、180.5万人、129.3万人、65.8万人、52.1万人和48.4万人,与“九五”期末相比,除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减少2万人外,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和享受低保人数分别增加18.2万人、162.8万人、64万人、51万人和43万人。“十五”期末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总规模达到69.8亿元。因病因残丧失劳动力的94.5万农村特困群众全部纳入了定期救助范围。

  (二)发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问题尚未全部解决,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职工分流安置的任务繁重,新成长劳动力就业问题凸显。劳动者技能水平偏低,技能人才缺乏,与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不相适应。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岗位稳定性不够,就业质量不高。农村劳动力转移任务繁重,“十五”期末有530万农村劳动力需要转移,解决城镇就业问题和转移农村劳动力问题交织在一起。全省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尚未形成,就业服务体系尚需进一步健全。

  社会保险在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扩面潜力有限,为数众多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尚未纳入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被征地农民和农村老弱人群的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突出,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过少。尚有农村各类特困家庭及其成员65万户、195万人,生活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以下的困难居民近50万人。

  二、“十一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加快小康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促进城乡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既面临难得的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仍然很大,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入转型期,就业和社会保障改革任务十分繁重。

  (一)有利条件

  促进城乡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已经引起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突出。各级党委、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和配套措施,为促进城乡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全省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协调和健康发展,财政收入也将持续增加,为促进城乡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加大力度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新阶段扶贫开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非公有经济,促进服务业壮大规模,提高城镇化水平,为增加就业岗位、转移农村劳动力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良好的机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将会在扩大就业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为促进城乡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内在动力。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确立,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制度和政策框架初步形成,为在“十一五”时期进一步完善打下了基础。

  (二)不利因素

  城乡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未来五年甚至更长一个时期,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仍将长期存在。“十一五”时期,全省劳动适龄人口(15~60周岁)年均规模达2646万人,预计劳动力供给总量累计将达795万人(其中,城镇145万人,乡村650万人),当期劳动力需求总量仅为260万人(其中,城镇80万人,乡村180万人),到“十一五”期末,劳动力供大于求535万人(其中,城镇65万人,乡村470万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规模将进一步加大。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水平仍需要长期、艰苦的努力。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十分艰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资金需求巨大,社会保障基金支付压力大。“十五”期末,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需求达56亿元,“十一五”时期,扣出中央转移支付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再就业资金和城市居民低保资金需求高达123亿元。扩大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特别是提高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覆盖面面临很大的困难。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更为艰巨,城乡社会救助任务十分繁重。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成严峻的挑战。

  三、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十一五”时期,促进城乡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方向,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中心,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能力建设为支撑,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完善制度,稳定政策,强化基础,提高能力,建立健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规体系,着力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环境,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作为政府工作的优先目标,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完善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各类群体之间和地区之间社保关系合理衔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不断增强社会保障能力。努力向城乡就业比较充分、更多的人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推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主要目标

  “十一五”时期,促进城乡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总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及运行机制,城镇就业岗位持续增加,社会保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

  促进城乡就业主要目标:城镇新增就业80万人以上;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80万人左右(就地就近转移80万人,省内转移50万人,省(境)外转移50万人。培训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50万人,转移就业40万人);期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目标:期末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10万人;期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60万人;期末城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30万人;期末工伤保险参保人数120万人;期末城镇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50万人;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55万人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月人均低保金补差100元;完善农村特困群众定期救助制度,并逐步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渡;规范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完善五保供养制度,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达到当地村民一般生活,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建设,逐步提高五保集中供养率;力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80%以上;完善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在切实保障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逐步帮助其解决看病、子女上学、住房、法律诉讼等方面的特殊困难;逐步消除市(州、地)所在地儿童福利院、示范性老年公寓和县(市、区)综合福利院空白点。

  四、积极扩大城乡就业

  努力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城乡就业,优化就业结构,进一步落实并不断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改革就业制度,完善就业机制,改进就业服务,在重点解决好再就业问题的同时,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逐步统筹城乡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社会就业和创业环境,努力控制失业率。

  (一)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把促进城乡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任务,把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发展目标,并积极体现到制定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财税政策、投资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上来。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确立有利于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充分发挥市场的引导作用,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对有市场需求的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制定相应的鼓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大力发展旅游业和社区服务业;着力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开业难、融资难等问题,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就业吸纳力;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引导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和新成长劳动力创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协调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加大开拓境外就业市场力度,扩大境外就业规模。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

  突出解决体制转轨时期遗留问题和部分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重点解决好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和困难群众的就业问题,建立促进扩大就业的有效机制。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改制一次性安置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含国有企业所办集体和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鼓励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完善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制度,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低保工作的联动机制,鼓励和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免收费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军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安置和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

  (三)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把劳动力市场建设作为就业基础工程,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打破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壁垒,构建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网络,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体系。以城市为重点,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依托,建立功能齐全、流程规范、方式灵活、运作高效的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建成上下联通、内外相连、条块结合、灵敏高效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形成法制健全、运行规范、竞争有序、调控有力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机制,建成全省范围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完善、布局合理的职业介绍机构网络。

  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提高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将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完善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个性化就业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四)加强失业调控,认真解决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

  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对失业进行调控,缩短失业周期,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建立覆盖各类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就业服务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用3年时间重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合理引导和规范企业的规模性裁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五)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多层次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力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扩大农村就业容量,积极发展乡镇企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加快城镇化步伐,增强城镇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大力开展劳务输出,拓展省(境)外劳务市场。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初步实现跨地区农村劳动力输出有组织、求职有服务、就业有能力、权益有保障。抓住泛珠三角区域劳务合作的机遇,积极开展与深圳、宁波、青岛、大连的劳务合作。积极引导和支持外出务工人员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

  进一步清理取消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环境,初步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统筹城乡就业工作,依法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加强劳动保障、教育、农业和扶贫办等部门的合作,进一步组织好阳光工程、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非农技能培训工程,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培训基地建设,大力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质量。完善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的培训经费投入机制,落实专项经费,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进城务工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实行补贴,推行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执证率。放宽城镇入户限制,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吸纳进城务工人员。

  (六)大力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培训工作

  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大力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进一步完善技能劳动者培养体系,加快建立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增加对技能劳动者培养的资金投入。坚持职业培训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和社会各方面职业培训资源的作用,总结推广技师学院的试点,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技能劳动者特别是高技能人才数量有明显增加。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加强新兴产业、行业所需职业技能的培训,实施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再就业计划、能力促创业计划和技能岗位对接行动,提高各类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改进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建立和完善技能人才选拔、激励和交流机制。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各级职业院校实行“双证书”制度,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技能资格导航计划。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优化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与舆论环境。“十一五”时期,城乡统筹培训达到150万人次。“十一五”期末,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5%,逐步缓解技能劳动者短缺的状况。

  五、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基本建立起制度比较完善、管理比较科学、体系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与管理服务体系,实现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保险关系可接续。在继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确保社会保险各项待遇的发放,促进事业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被征地农民等社会群体参保,努力扩大社会保障人口覆盖面,基本实现城镇各类就业人员享有社会保障。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重点解决城乡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和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调整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在中央的支持下,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账规模为8%。分年度做实个人帐户。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建立退休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更加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参保缴费积极性,同时,充分考虑低收入人群的困难,合理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按国家规定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加快建立省级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省地两级预算、省地县三级经办、定额补助、自求平衡的运作模式。积极推动效益较好、管理民主的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完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优惠政策。“十一五”期末,建立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超过20万人,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在国家改革框架下,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以农村经济和城市化发展较快的地区为重点,坚持低标准起步,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工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帐户制。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建立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与现行养老保险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国家奖励为主,地方配套资金,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采取发放奖励扶助金的形式,逐步解决养老保障。

  研究解决城镇各类劳动群体之间社会保险的政策衔接问题,解决好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引起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地区间基金转移问题。

  (二)改革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继续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将城镇各类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实现医疗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完善统帐结合的制度模式,合理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项目、支付比例,充分发挥其功能,探索对部分人群实行单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鼓励公民参加商业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实现城镇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机衔接,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研究制定尚未覆盖人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充分考虑这些群体在就业、收入、就医习惯等方面的特点。加强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探索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完善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就医人员管理办法,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建立医疗保险的基金监测预警机制,简化就医、支付和结算流程,提供便捷服务。

  (三)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把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就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在确保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作用。认真研究和积极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各种有效形式和办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将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具有良好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严格遵守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给予富余人员转岗培训补贴。全面推进并逐步完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制度,建立现代化、规范化、管理电算化的个人缴费记录。规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做到企业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不低于同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同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完善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增强基金统筹调度能力,逐步推进失业保险地市级统筹,对发生失业保险金支付缺口的地区运用省、市两级调剂金及时调剂,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四)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加快建立健全覆盖范围广、政策标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完善高风险行业参保政策,研究解决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实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继续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管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伤待遇的落实。制定完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住院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充分运用工伤保险费率调节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出台工伤康复指导意见,推进工伤康复工作。落实企业改革改制中工伤职工的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问题,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风险调控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加强和细化工伤医疗协议管理,逐步实现工伤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

  (五)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建立健全以基本保障为目标、保障范围明确的生育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生育保险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探索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方式。逐步扩大生育保险的待遇项目。逐步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社会化发放。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资源,推进完善生育保险社会化服务管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征缴、管理,并实行分别确定费率、分别列帐、待遇分开支付。

  (六)积极推进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建立有效的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完善筹资和补偿机制,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到2010年,在农村基本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七)建立健全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

  基本建立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群众救助(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助等生活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重点,以财政投入为主、优惠政策为辅、社会互助为补充,责任明确、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网络健全、运转协调、覆盖城乡的特殊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体系。

  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推进社会救助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体系和稳定的社会救助资金筹措机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巩固城市低保应保尽保成果,规范低保范围和标准,搞好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低保与就业有机结合的机制。完善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逐步提高定期生活救助标准,推进分类施救,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渡。规范五保供养管理,加强集中供养设施建设,确保供养资金落实,实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制定和落实减轻自然灾害规划,加强防灾减灾工作,完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机制和灾民救助制度,完善社会捐助网络,加强救灾物资仓储建设。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对特殊困难群众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积极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制度。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制度,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使认真执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国家的及时补偿。

  (八)大力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进一步完善发展福利事业的配套政策体系,制定出台“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的政策和办法,大力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化、产业化进程,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同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金进入福利服务领域,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加大国家办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和改造资金投入。大力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形成覆盖全省的以为老年人、孤残儿童为重点的福利服务网络,建立健全慈善组织。

  (九)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等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以为城镇各类人员提供医疗保障为目标,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覆盖人数,逐步将医疗保险覆盖到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覆盖的大中专学生、企业职工无单位配偶和子女及现行医保政策尚未覆盖的失地农民、农转居人员、小城镇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其他城镇居民,重点抓好优势行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让更多的人享有医疗保障。重点解决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问题。重点将大中城市和中心城镇企业、大中型企业纳入工伤保险,特别是抓好煤炭等采掘行业、建筑行业等高风险行业以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参保。有步骤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制度的启动实施,逐步解决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人群参保问题。所有统筹地区(包括县)启动实施生育保险制度,重点抓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逐步将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其他人员纳入参保。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力争达到农村居民的80%以上。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检查执法力度,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稽核和清欠工作,提高社会保险费收缴率,力争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率达90%以上,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收缴率达80%以上。确保参保人员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足额支付。

  建立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救助资金筹措机制,增强社会保险基金调剂能力。省、地、县三级财政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每年财政预算超收的部分财力,除了保证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完善医疗保险筹资机制,对不同保障标准的人群设定不同的缴费水平,明确各级政府对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提供经费支持的责任,逐步改变部分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方式,将财政拨款改为参保单位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落实省、地、县三级财政投入的合作医疗资金,确保合作医疗有效运行。

  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控制的作用,建立健全省、地、县三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部门协同配合长效机制。严格退休审批条件,严禁擅自扩大基金支付项目,严防基金流失。努力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支付、管理等环节的动态监管。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有效防止基金管理中各种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提高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效率和投资收益率,保证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积极探索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后的有效监督办法,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十一)推进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

  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健康规范发展,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推进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健全工作手段,面向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积极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托管的探索。最低生活保障金、退休人员养老金、下岗失业人员失业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其档案从原用人单位转到规定的机构统一管理,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转到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统一管理。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老年服务体系,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十一五”期末,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95%。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全面落实贵州省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以非公有制企业、国有重组改制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等流动就业人员为重点,推动各类企业普遍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以非国有企业为重点,着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省和市(州、地)全面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向有条件的县(市)逐步延伸。继续推进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指导三项制度,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建设领域基本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工资拖欠问题。继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创新,推行主办监察员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劳动标准的管理工作,严格特殊工时审批制度。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体制改革,在抓好贵阳、遵义、六盘水三市试点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新体制,全面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二)健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制,加大执法力度

  配合国家《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及时组织实施,争取尽快出台我省相应的条例或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明确政府责任,促进劳动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等为重点,继续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强化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和书面审查,确保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加强对违法行为较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监管。

  建立和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务公开制度,制定就业和社会保障行政决策规则,建立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制度,推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行为,依法处理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加强对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

  (三)加强机构和干部队伍能力建设

  在城镇街道社区和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普遍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向下延伸,面向劳动者更加及时地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参保验证、退休托管、生存调查、档案托管、劳务派遣、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服务。建立健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全部建立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在乡镇和街道社区设立劳动保障监察分支或派出机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与劳动者的比例达到1:8000~10000。积极推进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逐步在9个市(州、地)、中心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特区)建立实体性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县、乡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队伍、管理与服务网络建设,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强化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业务人员和信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服务和经办能力。加大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投入力度,合理安排和保证各项事业经费。

  (四)大力推进“金保工程”建设

  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建设要求,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数据中心和城域网建设为重点,规范业务管理,提高数据质量,整合系统资源,逐步扩大网络覆盖范围,提高应用水平,整体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为促进城乡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管理能力和效率提供完备的信息化保障和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全面促进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公共服务等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领域的应用。

  完成劳动保障信息资源和管理体制的整合。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推动数据中心建设,没有条件的市(州、地)数据中心可建在省,逐步实现各项业务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各业务之间的协同办理。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统一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的应用软件,为逐步统一全省经办业务、实现全国联网提供支持。实现就业和社会保障各经办服务机构间的联网,并将网络向街道社区和农村重点乡镇延伸。进一步加强联网应用,实现对跨地区业务办理的支持。加强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建成全省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体系、网站群和社区信息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业务办理和提供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业务查询服务。借助信息技术,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制度,建立劳动力就业监测预警体系、薪酬调查系统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实现包括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在内的多层次决策支持模式。基本建成由省、地、县、街道四级构成,覆盖全省80%低保业务处理单位的最低生活保障网络信息系统。

  (五)实施“六个一工程”

  在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实施“六个一工程”,即一楼、一场、一院、一所、一中心和一网工程。建成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综合办公楼,每个市(县)都要建立一个劳动力市场,组建8-10所技师学院,每个市(县)的街道社区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较重的乡镇都要建立健全一个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工作站,省及各市(州、地)都要建立一个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建立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

  (六)强化实施保障机制

  加强对市(州、地)劳动保障规划的指导,做好省专项规划与市(州、地)规划的衔接,切实发挥规划的作用。加强对本专项规划的检查和评估,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要对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以规划为依据,认真编制劳动保障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各项指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完成。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按规定报告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