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晚报报道:(记者 陈荣霞)以后“红头文件”不能随便发了。文件是决策的载体,把好文件关,就是把住了依法行政的源头,必须当作政府大事来抓。昨天,记者从市政府获悉,以后我市要严把“红头文件”制发关,严格控制借“红头文件”滥施权力。
据了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发布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采取公文交换、邮寄或者直接送达的方式,径送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收到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登记。
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或者国家的政策规定;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5年进行一次清理。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者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明令废止;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事项已不存在的,宣布失效;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及时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