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如何完成责任政府“三级跳”?
来源:电脑之家 更新时间:2012-04-14

李军鹏:中国建立责任政府体

制可“三步走”,即从“行政问责制”、“政治问责制”到“人民问责制”

【背景】11月13日,在第四届“中欧政府管理高层论坛”开幕式上,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指出:中国政府将按照执政党的部署,着眼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日渐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着眼于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质量”。

此次论坛主题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提高政府效能”,重点研讨六个方面的问题:政府职能转变与解决民生问题、政府机构设置与改革、推进依法行政及建设法治政府、政府绩效管理与提高政府效能、行政问责制与政府执行力、电子政务及政务公开等。

早在2006年9月,中央相关部门就在国家行政学院举办了省部级领导干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专题研讨班,并就“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其配套文件,诸如“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改革行政审批”、“行政问责制”、“政府绩效评估”等草稿征求意见。

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在专家看来,这其实是执政党对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与要求。

不少学者认为,当前,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就是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与法治政府。其中,完善行政问责制是当前建设责任政府的重点,必须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李军鹏认为,从战略上看,中国建立责任政府体制可采取“三步走”战略。在第一阶段,从现在起,用五六年的时间,重点完善“行政问责制”;在第二阶段,改革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争取在2020年左右完善“政治问责制”;在第三阶段,与我国选举制度改革与完善相配套,在基本实现普选的基础上,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完善“人民问责制”。

完善“行政问责制”是当前中国建设责任政府的重点。第一,要明确划分行政责任。要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理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合理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把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建立科学的岗位责任制。第二,要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贯彻落实、拒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不认真或不及时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以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以及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要健全行政问责的制度体系。要依法明确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行政首长以及其他问责主体在行政问责中的地位和权力;明确政府纵向与横向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各自的职责权限;规范行政问责的事由和情形,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问责程序。第四,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配套措施。要尽快出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条例》、《道德责任规范》等法律法规。要建立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推进政府绩效评估的法制化、制度化。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在李军鹏的设想里,完善行政问责制只是中国建设责任政府的第一步。第二步是要在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实行“政治问责制”。

实行“政治问责制”,首先要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严格遵循普遍、平等、直接、秘密选举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引入人大代表竞选机制,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调整全国人大代表结构,减少行政机关的高级官员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适当减少人大代表的名额,适当延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期;在率先实现人大常委专职化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体制,发挥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与问责功能。

其次,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组成人员政治责任的追究机制。当前即可着手建立和完善人大对公共预算的审查与批准机制,强化人大预算监督和审查权。预算控制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追究政府及其组成人员政治责任的最重要手段。人大既要有对计划、预算报告的整体表决,又要有对重要计划指标、支出款项、重点建设项目的重点审查和单项表决。要将所有政府收支活动都纳入人大监督与审查的范围。

二是要完善人大的罢免权和引咎辞职制度。对启动罢免的情形、罢免案的提出、罢免案的审议与表决等程序要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引咎辞职的责任主体、过错的性质和大小、过错的具体情形、具体程序以及引咎辞职的监督等,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

三是要完善质询制度。要依法规定质询案的相关规则,如质询案的提交期限、质询人的提问、被质询人的答复和辩解权利、质询情况的通告和报告等。要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首长的重大或严重不当行为提出质询。只要合乎法律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否决代表的质询,必须将质询提案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要明确行政机关及其首长回答人大代表质询的固定时间。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将被质询的问题提交大会或全体会议讨论,由其决定满意与否;如果不满意,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该辞职或被罢免,承担由此产生的政治责任。同时,还要健全与完善不信任投票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