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法院工作全面发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多年来,通过坚持不懈地推进改革,山东法院的各项工作和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进步:司法理念不断更新,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平正义、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以科学、公正、高效为价值取向的法院机构设置日趋合理,审判组织体系日益完善,审判管理运行和内部监督机制日趋优化,符合司法规律要求的审判方式基本确立;审判质量效率不断提高,司法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各类案件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率达到99.3%;全省法院的司法环境和条件不断改善,绝大多数中院和基层法院实现了办公区、审判区、生活区“三区分开”的目标;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强化,目前,全省有96%的基层法院实现了无枉法裁判案件、无超审限案件、无矛盾激化事件、无重大上访案件、无严重违法违纪事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六无”目标。
积极推进死刑二审开庭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去年以来,河北高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决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各项规定,紧紧抓住死刑二审开庭这个司法改革的重点,全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立足于河北人口大省,案件大省,位于京畿重地,担负着首都“护城河”重任等现实,狠抓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物质保障到位,制度建设到位,克服任务重、人员少等诸多困难,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死刑二审开庭的正常运行和平稳过渡。
我们坚持边开庭审理案件,边完善制度规范,制定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准备工作的规定》、《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常见问题处置方法及规范性用语的指导意见》、《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庭审安全保障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并汇总编辑成《死刑二审开庭规范性文件汇编》规范死刑二审开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死刑二审规范工作机制。
建设公正高效审判机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法院把加强内部监督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在推进法院改革中不断完善审判权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全省法院公正指数、质量效率综合指数迅速提升,队伍建设、执行工作、审判管理等29项工作得到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委的充分肯定和表彰。
加强内部监督,首先必须完善监督网络。我们根据法院工作的特点,从点、线、面三个维度,建构全方位、立体化的内部监督体系。强化“面”控,促进审判管理工作的全面深化。我们坚持把改进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强效果作为审判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目标。狠抓“线”控,确保司法权的依法公正行使。省高院根据三大诉讼法和相关案件的类别,以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机制,统一法律适用为重点,明确各审判业务部门上下对口的“五个一”监督指导职责。
深化改革破解执行难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执行工作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而另一方面,执行工作自身不规范,甚至不公不力的问题也时有发现,既有损司法的统一性,也有损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亟待规范。浙江法院通过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并把实践中探索解决“执行难”的诸措施和方法转化为执行制度,将经过执行理论论证的、执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执行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管理机制、管理方式、管理方法上升到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执行实践,以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自2002年以来,浙江高院先后出台了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等16项制度,强化了执行分权;实行了执行听证;完善了执行复议;健全了执行监督。形成了具有浙江特色的比较完整的执行工作制度体系,为执行工作的有序运行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制度基础。
全力加强人民法庭建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大力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切实提高人民法庭工作水平。
全省人民法庭围绕有效化解矛盾、快捷解决纠纷的要求,强化制度措施,努力使案件审判尽快实现案结事了,全力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近几年来,全省人民法庭调解撤诉结案的比例逐年提高,今年1至9月达到63.09%,比2005年上升4.58个百分点。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协调配合,实行立案前建议先行调解、审理中委托调解和邀请协助调解等制度。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积极引导当事人协议适用简易程序,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完善队伍建设机制,在提升队伍整体素质上下功夫。目前,全省人民法庭共有在编人员1414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1188人,占84.02%,比2003年上升24.25个百分点,人民法庭庭长基本达到本科以上学历。
不断提高审判执行效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经济社会发展较快,法院受理的案件不断增多,“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为此,我们一直把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作为改革的目标和重点,通过大力推进改革,不断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2006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781853件,审结716559件,审限内结案率达99.85%,法官人均结案72.52件。广州、深圳、佛山等珠三角地区的法院,一线法官年均结案200至300件。
不断深化审判方式和诉讼程序改革,保障审判公正高效。坚持“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践行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的目标,深入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一是扩大和规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二是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方法。三是积极开展诉讼证据改革。四是积极探索建立“清案”工作机制。五是大力推进调解工作改革。
联系实际实施改革措施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法院改革起步于1988年的二审死刑案件公开审判。近二十年来,我们立足青海实际,克服重重困难,为推进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进行了积极探索,付出了艰苦努力。
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适用证据规则因案制宜,对一方或双方未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在举证失权、提交新证据方面灵活掌握,不搞“一刀切”,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我省偏远地区基层法院人员编制少、法官数量少的实际,在坚持“三个分立”的基础上,在人员编制30人以下的基层法院设立综合审判庭,将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合并,集中发挥现有法官的审判作用,形成了具有我省特色的审判组织体系,优化了审判资源配置。根据全省农村牧区地广人稀的特点,调整人民法庭设置,成立中心法庭和巡回法庭。全省76个固定人民法庭和35个巡回法庭多年来一直实行法庭直接立案,执行中如需采取强制措施,则由所属基层法院提供协助。
积极探索管辖制度改革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开展调查研究,对调整级别管辖的意义有了一定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开始通过会议、工作考评等方式加强中级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指导工作。
河南高院根据新的情况和实践需要又从三个方面进一步调整了级别管辖:一是要求对以县、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起诉人坚持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是省高院和各中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工作实行督办制度,上级法院行政庭对于当事人反映的下级法院不依法受理行政案件的情况,经与立案庭协调后下发督办函督促下级法院受理案件,其中省高院重点督办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三是在基层法院审理过程中或审理后,中级法院发现由基层法院审理不能保障审判公正的,可以提审或在撤销一审裁判的基础上提审,省高院也可以指定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拓宽沟通平台促进公正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沟通平台是落实审判公开的基础。几年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抓信息公开平台的构建,目前已经形成三大信息公开平台体系,概括起来就是“六种平面载体”、“三个网络空间”。
倾力打造“六种平面载体”。这六种平面载体是《当代法官》、《成都法院裁判文书选》、《示范性案例专刊》、《成都法院行政审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专刊》以及《诉讼指南》。
积极开拓“三个网络空间”。最近几年来,成都中院极为重视信息化建设,初步建成了比较系统、功能实用的院内网、联结成都20个基层法院的成都法院广域网,2004年7月又开通了成都法院互联网,形成了分别针对中院内部、全市法院和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网络,进一步拓宽和丰富了信息公开的载体,信息交流的频率与速度进一步加快。
实现审判权的优化配置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中院紧紧围绕公正、效率、权威的主题,按照《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精神,在吉林省高院的指导下,从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从人民法院工作职责入手,更新司法理念,遵循审判规律,不断深化改革,通过审判权的优化配置,积极推动法官职业化进程,给法院工作带来了新变化。
领导上一线。吉林中院按照《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让副院长和庭长都走上审判台,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通过审理案件对前审法官实行监督的职责。2006年至2007年7月,我院分管审判业务副院长办理听证案件782件,承办各类案件41件。同时,我们改变审判一线法官的结构,走一条精英审判的道路。我们把全院干部中经过法律专业培训的人员,尤其是法律院校毕业的人员,派到审判一线。为了优化审判岗位人员,我们建立了法官评估体系,特别是在补缺庭长、副庭长的时候,坚持用政绩说话,减少人为因素,制约院领导在用人上的权力。
积极推行院庭长办案制
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2000年初开始,襄樊中院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关于改革审判管理方式、推行院庭长办案制度的要求,积极探索院庭长办案工作。2007年1至9月,全市法院审结的各类诉讼案件中,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承办、担任审判长或参加合议庭审理的占87.8%,在中院这个比例达到90.7%。通过推行院庭长办案制度,较好地发挥了院庭领导在审判工作中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了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司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为确保院庭长办案制度的顺利推行,我院每年的目标管理责任制都规定了院庭长的办案任务。副院长有每年不少于5件的具体指标,庭长的办案指标参考本庭审判人员人均办案数确定。除了数量指标,我院更加注重有关制度和机制建设,通过完善业绩考核机制、工作激励机制、院庭长办案启动机制等,促进和保证院庭长办案制度的落实。
强化队伍确保司法公正
厦门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坚定不移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系列部署,认真抓了法官职业化建设。
一是逐一摸清法官的素质状况,分别掌握每名法官目前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航运的实际状况,做到底子清楚,克服工作一般化,克服盲目性;二是按法官法及法官职业化要求分类指导,因人提出努力方向和要求,每名法官要按照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实在在的计划、措施,自觉投身法官职业化建设并积极为此奋斗;三是加大培训及实践的力度;四是培育典型,发挥示范作用;五是以审判质量和效率为检验法官素质的客观标准;六是强化激励和制约机制。几年来,我院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队伍建设取得较好成效。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2004年以来,连续三年被厦门市和厦门市直机关党工委分别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党建工作先进单位”。
积极推进审判机制改革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几年来,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高院的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单位,房山法院以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为起点,以落实法官员额制度为契机,在审判机制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法官助理制度,建立了“一个机制,一套办法”的审判运行管理模式,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所谓“一个机制”,就是指建立以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书记员专职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机制。所谓“一套办法”,即为保障一个机制的实施建立的以法官为中心的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经过几年的反复探索和总结,逐步建立了与之相配套的法官、法官助理、速录员、政工后勤服务人员的人员分类管理办法。逐渐摸索出分类管理、业绩考核的做法能较好地贯彻“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对法官负责”的理念,突出了法官的中心地位。
探索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浦东新区法院近年来积极探索在审前进行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以丰富和完善法院化解纠纷的司法功能。
立案后庭审前的委托人民调解,对于一些婚姻家庭、三费、邻里等纠纷,利用当地村、居委更熟悉当事人情况和纠纷来龙去脉的优势,由审判法官委托当地的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邀请村、居委的调解员参与法官主持下的调解。与此同时,我院自2006年2月开始,又重点探索了在立案审查阶段即集中委托调解的审前调解机制,即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对部分案件在立案审查时,由立案庭直接转到聘请的审前调解员处进行调解。今年4月,我院又与浦东新区司法局签订协议,将我院设立的审前调解窗口和司法局下属的人民调解窗口合二为一,在法院立案大厅设立统一的调解窗口,就地对涉诉纠纷开展调解,建立了法院主导下的司法解决与人民调解有机融合的审前调解新机制。
全面推行案件流程改革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根据立案工作的特点,让胡路区法院在立案阶段保留了立案、保全、分案、排期、送达、立案调解六项职能,既发挥立案庭的职能优势,又使其与其他审判环节一样接受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严格监督制约。
我们在立案时主动向当事人送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通知书”,提示其及时对债务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等保护性措施。我院于2003年在立案庭组建了全省第一个立案调解中心,设三个调解室。把庭前调解作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时,同时送达“参加庭前调解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院规定的调解日期到调解中心接受调解,也可以在案件开庭前随时向法院申请进行庭前调解。立案调解中心成立四年来,结案5000余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近三分之一,且做到无一反悔、无一申诉、无一上访,自动履行率高达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