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童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税收工作大有可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湖北省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文童

  党的十七大报告的一个重大亮点,是全面系统深刻地阐述了科学发展观,彰显了党执政治国的新理念,标志着中国进入了科学发展的新时期。科学发展观涵盖了新世纪党和国家建设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反映在税收工作中,就是要求税务部门必须与时俱进,创新思维,树立和落实适应科学发展、促进科学发展的税收新理念。

  税收人本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从税收制度的设计、税收政策的制定、税收征管的实施,到通过财政的再分配对税款的使用,都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愿望,满足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需求,兼顾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谋求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福祉。只有这样,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才能得以实现,在科学发展过程中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才能具有正确的价值导向和人文关怀,纳税人及广大社会公众才能真正从思想上、情感上、实践上自觉地理解、接受和履行纳税义务。

  税收经济理念。经济决定税收,税收来源于经济,税收发展必须与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协调同步。税收工作必须始终围绕和服务经济发展大局,通过发挥税收职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展经济,拓宽税基,涵养税源,取予有度,都是税务部门的天职,税务工作者都应该坚定不移地落实。

  税收法治理念。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必须维护税法的统一、尊严、权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法征税,倡导诚信纳税,增强公民的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的税收法治环境。“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马克思语),这是税收法治的理论本源;“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宪法第五十六条),这是税收法治的宪政基础。因此,坚持依法治税,是税务部门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税收公平理念。按照公平正义的要求,树立权利本位的思想,在税收立法中合理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税收执法中对纳税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所有纳税人,从实体和程序上尊重并保护纳税人的法定权利。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与公民的依法纳税义务相对应的,是公民应当拥有对税收立法、司法、执法全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话语权。这种义务和权利的对应性,是社会公平的本质含义之一。税收公平不仅是指税收所具有的促进社会公平的职能,而且也应当包括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应。

  税收生态理念。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通过执行各项税收政策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推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这是当今世界大部分现代化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从惨痛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宝贵经验。在中国,如何树立税收生态理念,并在实践中坚定不移地付诸实施,任重而道远。

  在科学理念的指引下,税收作为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财力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必将在更宽的领域、更深的层次发挥作用。

  加强税收调控是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手段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税收作为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具有内在稳定器的功能,可自动产生“熨平”的作用,减小经济的波动。因此,税收在调节供求关系、优化资源配置、解决市场失灵、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税收的这种特性,决定了税收既是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动力之一,又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结果。科学发展观所倡导的发展,就在于它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即又好又快发展,它必然使税收源源不竭。财力充足了,就可以有更多的投入去改善民生、改善生态、改善结构,为实现更好的发展积聚能量,为实现更快的发展奠定基础。反过来说,税收对违背又好又快发展要求的调控作用立竿见影,效果明显。税收与又好又快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决定了税务部门肩负着重大责任。这就要求税务部门要遵循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及时、主动、自觉地运用税收杠杆,实施有利于科学发展、促进又好又快发展的税收调控。

  第一,为自主创新“助力”。要认真学习、研究、宣传税收政策,把国家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支持科技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政策用足、用活、用准、用好。特别是对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投入、支持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金捐赠科技创新活动等方面的税收政策,要认真研究,广泛宣传,加强督查,及时解决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为产业升级“引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总体目标,针对湖北产业结构的症结,强化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功能,更好地综合运用加速折旧、税前扣除、投资抵免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税收对产业结构的调节作用,引导资金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特殊问题,要及时反映,加强调查研究,积极争取国家政策的支持。进一步研究现有地方税权可应用的领域,在不违背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在政策的执行与运用上,努力给予创业、投资、发展最大的空间。同时,要充分运用电子政务平台,主动实现涉税信息在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有效共享,以提高政策合力。

  第三,为环境保护“护航”。对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业和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对国家限制和属于淘汰类的产业和产品,应充分发挥税收的制约功能,加大税收检查和处罚力度,并辅之以提高税收负担的办法,双管齐下,综合治理。就湖北地税部门而言,还应充分发挥征管优势、专业优势、技术优势,严格水资源费、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和排污费等政府性基金或规费的征收,运用经济手段、价值规律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为“三农”问题“减压”。

  税收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又是扶持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农业经济科学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的助推器。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一系列惠农政策,不断促进涉农税收政策的系统化、规范化,及时纠正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要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制定和实施一套“税收组合拳”,扶持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成长壮大,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此外,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税收服务,在服务中突出“三农”特色,帮助农民和涉农企业吃透政策、用好政策,为村镇发展送去“致富经”,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加强税收管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

  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要使这幅百姓美好生活的新图景变为现实,各种具体的政策措施必不可少,强化税收管理则是其中一种直接的、显著的措施。

  有效发挥聚财职能,促进发展成果人民共享,这是税务部门的根本任务。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全面改善人民生活,需要强大的财力作保障。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形式,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在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国家运用税收手段
筹集资金,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税务部门应坚持按经济规律收税,改进税收管理手段,提高税源控管水平,做到适度调控、均衡入库、涵养税源,建立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确保组织税收收入有质量、有速度、有规模,把经济发展的成果在税收上充分体现出来,为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财力支撑。

  认真落实税收政策,增强弱势群体的“造血”功能,这是税务部门的社会责任。党和政府对下岗、失业以及残障人员等弱势群体的援助主要体现在政策上,税收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政策手段之一。要继续落实好现行税制中扶助弱势群体的各项政策,并根据税收管理权限,相应采取诸如进一步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等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为弱势群体减轻税收负担。通过及时“输血”,有效发挥弱势群体的自我“造血”功能作用,凸显税收的人文关怀,使弱势群体能够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大力加强社保费征管,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这是税务部门职能的拓展。湖北地税自2001年下半年起开始征缴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充分发挥征管优势,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努力提高征缴率,累计征收社保费逾1000亿元,增加了基金总量,提高了支付能力,保证了基金安全。由于种种原因,当前社保费征缴仍存在着收不抵支、缺口较大的问题,努力扩面征缴是当务之急。地税部门应更充分、更有效地发挥强有力的征管优势,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同征、同管、同查的征管体制,努力扩面征缴,尽快把更多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参保范围,促进社保费快速、稳定增长,进而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优化纳税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

  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税务部门要转变观念,与时俱进,更加响亮地提出“尊重纳税人、善待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保护纳税人”,大力推进服务型税务机关建设。

  必须用正确理念矫正角色错位。受传统的思维定势和习惯影响,在征纳关系的角色定位上,部分地税干部依然存在着“我征你纳、我管你从”的单纯执法观念。纳税人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税收的创造主体。税务部门要不断深化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引导全体地税干部秉承感恩之心,甘当人民公仆,尊重和维护广大纳税人应有的政治权利、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牢固树立纳税人的主人翁地位。将税收管理方式由监督打击型转变为管理服务型,以纳税人的需要为第一需要,多从纳税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和开展工作,充分为纳税人着想、为纳税人减轻负担,力争通过优质的服务增强纳税遵从度。

  必须用制度体系规范服务行为。纳税服务是现代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体系,全面规范税务工作者的服务行为。在更新税收工作理念的基础上,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预约服务制、纳税评估制、绩效考评制、举报监督制等各项纳税服务制度,积极构建“一个办税服务厅办事、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办结”的办税服务新格局。建立税收管理员巡查制度,在巡查过程中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对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涉税风险进行提醒,帮助纳税人规避不必要的损失。进一步完善税务稽查制度,实行“阳光稽查”,减少重复稽查、多头稽查,切实为纳税人减轻负担。

  必须用科技手段提升服务效能。充分利用税务系统实施金税工程、湖北电子政务建设的契机,积极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改变传统的税收管理方式,发挥网络互联、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优势,以信息化推进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和税收服务的社会化,使纳税人从繁杂的涉税事务中解放出来,节约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加快推行网上申报、电话申报、银行网点申报、划卡缴税等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加速建设现代化的“电子税务局”,逐步实现“让纳税人走出办税服务厅”,使纳税人真正足不出户就能办理所有涉税事项。

  必须用典型激励营造服务氛围。广泛开展“纳税人在我心中”的换位思考活动,继续抓好“青年文明号”、“文明示范窗口”建设,认真组织纳税服务明星、先进模范事迹巡回演讲活动,坚持选派税务干部到大中型企业挂职锻炼,增强税务干部优化纳税服务的内在动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推进依法治税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任务。公平正义不仅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也是文明社会普遍的价值标准,是税收和谐的重要尺度。税收作为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重要杠杆,体现着国家意志和发展要求,税务机关只有恪守依法治税原则,才能有助于公平、正义等社会价值观念的树立。

  规范税收执法。过去,税务机关依法治税主要针对纳税人。要转变这种错误认识,不断增强法治意识,从规范税务工作者自身执法行为抓起,坚持做到“思必及法,言必循法,行必合法”。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的方针,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自我纠错的能力,突出抓好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上的缺位、错位、越位现象,从根本上规范税收秩序、规避执法风险,切实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调节收入分配。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体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则要更加注重公平。税收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工具,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领域都能够有效地发挥重要作用,这是其他调节工具无法取代的。地税部门要充分发挥税收这种特有的功能,配合其他调控措施,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大对个人收入的税收调节力度。特别是认真抓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落实,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对税源的源泉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高收入行业的税收征管力度,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防止收入差距拉大,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

  理顺税收秩序。社会上绝大多数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少数偷、骗、抗税行为的存在,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侵害了守法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影响了公平竞争。税务部门要以税收实体法得到准确、有效实施和税收程序法得到严格、规范执行为目标,坚持不懈地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大力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对违法者处罚到位,使其承担高风险、高成本,以维护税法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为广大纳税人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促进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