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消防发展规划
来源:十堰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2-04-14

  

  "十五"期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消防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步。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社会化消防管理网络日趋完善,城镇消防安全素质整体提高,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十一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推进我市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时期。为了推动"十一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我市政治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环境,根据《湖北省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特制定《十堰市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
  一、"十一五"全市消防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全市消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预防和遏制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为动力,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治火、专群结合,大力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及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努力掌握新形势下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主动权,推动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十堰",全面完成"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十一五"时期全市消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建立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并发挥作用,消防业务经费满足消防事业发展需要。
  --建立行之有效的重大火灾隐患预防和整改机制,城乡防火条件明显改善,重大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整改,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继续得到有效遏制。
  --针对现有消防法规、规章和标准,积极出台十堰实施标准。
  --社会公共消防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消防力量发展适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专职消防力量有较大发展,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农村普遍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消防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和学历教育范围,消防职业教育形成规模,消防宣传进家庭、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工作普遍开展。
  --城镇消防规划得到严格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全部还清"欠账",并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农村消防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十堰市情的各项消防制度,全面提升社会单位消防自我保障能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新建茅箭、张湾消防站及搬迁特勤消防站。消防站建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消防特勤力量训练和作战体系基本形成。
  --对消防产品质量管理加强,市场秩序管理规范有力。
  --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要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保卫力量发展、火灾隐患整治等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商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管理责任,督促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建立公共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定期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评价,落实消防安全领导和管理责任以及有关部门行政主管和行业监管责任。
  (二)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配备消防安全职业管理人员,完善消防安全防范手段和措施,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要建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实行认证管理,指导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建立消防执业制度,发展消防中介服务。建立消防执业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升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把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和维修保养、消防设备操作控制等特殊岗位纳入社会职业范畴,建立职业资格等级认定管理制度,并将职业资格等级与就业范围挂钩。要建立各级消防职业培训机构。2008年底前,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相关岗位必须由消防执业人员充任;2010年前,80%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相关岗位要聘用消防执业人员。要大力发展消防设计咨询、消防设施检测及维修保养、电气安全检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远程监控等消防中介服务,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四)建立稳定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消防事业发展,加大对消防事业的投入,将本级消防部队的消防业务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落实消防部队基本支出最低保障标准,保障消防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社会各单位要保证和加大消防安全投入,落实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治理等必需资金,为消防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五)建立重大火灾隐患预防整改机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等,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并建立重大事故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工商、文化、消防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审查机制,严防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从源头上预防火灾隐患滋生。2008年底前,各地要全面解决集生产、储存、住宿于一体的工厂、仓库、作坊等场所火灾隐患问题。要认真组织好每年"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月"活动,进一步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认定、挂牌督办、升级降级、立案销案等工作机制,加大舆论监督力度,督促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在隐患消除前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避免养患成灾。
  (六)建立金融、保险与消防安全互相制约的机制。金融机构要建立信贷业务与借贷对象消防安全条件挂钩的工作机制,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固定资产,未整改不得接受抵押。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增强灾后社会救助功能。对未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得准予行政许可。保险人应当根据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确定和调整保险费率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促使投保单位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自身防范火灾的能力。
  三、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一)加大城镇消防建设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消防规划并严格实施。要按照城市消防规划的功能分区,抓紧解决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老城区市政消火栓"欠账"、消防车通道堵塞等问题。2008年底前,城市老城区市政消火栓建设要达到国家标准要求;2010年底前,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的问题要基本得到解决,被省人民政府明确的重点镇,其市政消火栓建设基本达到国家标准。新建城区公共消防设施必须与其他市政设施同步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消防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二)继续加强消防站和特勤训基地建设。要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大新城区消防站建设力度,完善现有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功能。"十一五"时期,城区要新增茅箭、张湾两个消防站及搬迁特勤消防站;现有消防站要基本达到宜居、节能、环境优美的要求。2007年底前,市特勤消防站建设达到国家标准,80%的普通消防站设立抢险救援班,40%的抢险救援班建设达到国家标准;2010年底前,特勤站和普通消防站抢险救援班建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市消防特勤训练基地建设正式启动。
  (三)进一步加快消防装备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急需、实用、配套"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举高车、大功率水罐车、抢险救援车、后援保障车等特种消防车辆和个人防护装备建设。2006年底前,全市所有消防中队全部配备大功率水罐车,一线官兵全部配齐消防头盔、消防手套、灭火防护靴、安全带、安全绳等防护装备;2007年底前,市城区消防部队配备消防摩托车,建立机动性强、配备背负式高效灭火装备的消防摩托战斗班;2008年底前,80%以上消防中队配备抢险救援专用车辆,市消防支队配备后援保障车、运兵车、通信指挥车;2009年底前,消防支队力争配备A类空气压缩泡沫车、自卸式消防车、消防排烟车、干粉泡沫联用车,建立消防车辆装备器材调配中心;2010年底前,根据任务需要配备用于高速公路、隧道灾害事故的专用消防车辆。
  (四)加快消防工作信息化进程。实施科技强警战略,依托金盾工程和各级消防通信系统,建成远程教育系统、远程视频系统和远程指挥高度平台,实现远程教学、远程监控执勤中队出警和远程实施数据、图片传输及指挥命令下达等功能。推广应用消防远程教育、部队教育管理、重点单位信息、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信息系统等应用软件,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共享能力,为部队快速反应、协同作战、指挥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2006年底前,各地要完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系统建设;2010年底前,全市要建成移动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实现数据、图片实传输功能。
  四、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
  (一)充分发挥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作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积极推动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超长隧道管理单位、发电厂、专用仓库和储油、储气基地等企事业单位组建专职消防队。未经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撤消专职消防队。对于一些在改制、转制中发展难以为继的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当地人民政府要采取先接收、后转让等措施,保障其专职消防队的生存和发展。企事业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根据执勤任务需要,逐步配备消防车辆及随车器材。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对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与指导,帮助提高执勤战备水平和训练实战水平,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大力发展地方专职消防力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地方专职消防力量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现役消防警力缺额情况,招聘具备一定条件的地方专职消防队员和文职人员,从事执勤灭火和公安消防部队内部勤务工作。2008年底前,省级重点镇和经济发展较快的镇要全部建立地方专职消防力量,全市地方专职消防队队员达到100人、消防文职人员达到10人;2010年底前,全市地方专职消防队员和文职人员总数力争达到200人。
  (三)加强消防保安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消防安全素质教育纳入保安队伍职业培训内容,充分发挥保安人员在防灭火中的作用。要大力推动企业、社区保安队"一队多能",加强对保安队伍的消防业务培训,使其承担服务区初起火灾扑救任务。要公开招募热心消防工作、有一定灭火技能的志愿消防人员,配备相应消防装备,形成平战结合、快速机动的志愿消防力量体系。2008年底前,全市各乡镇均要建立以当地公安派出所为依托的保安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四)加强公安现役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公安现役消防部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骨干力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关心、支持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按照公安部制定的正规化建设标准,不断改善消防部队营房设施和办公环境,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后勤保障体系,努力改善基层官兵的工作、生活条件,力争2008年底前全市消防部队正规建设达标。公安消防部队要严格依据条令条例,加强思想、业务和作风建设,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努力提高消防执法水平和灭火救援战斗力。
  五、加快消防工作的法制化、社会化进程
  (一)进一步完善消防管理体系。根据全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符合要求的地方规章和技术标准,重点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消防执业资质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等规章、标准的制定工作,为消防工作提供管理保障。
  (二)继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各级行政学院、党校学习班要把消防管理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政府管理公共消防安全的能力。新闻媒体要把消防宣传作为一项公益性活动,免费为消防宣传提供阵地。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师范类院校素质教育和各类职业教育内容,鼓励高等院校建筑、电气、给排水、暖通等相关专业开设消防课程,培养高层次消防人才。全市所有消防站都要定期向社会开放,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和技能。大型企事业单位、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立消防宣传教育阵地,对本单位职工定期进行教育培训。要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灵活多样的宣传手段,推动消防宣传进家庭、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三)大力加强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健全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机制,落实各项火灾防范措施。要大力培育社区消防志愿服务组织,建立资源共享的社区消防服务体系,加强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制定并实施村镇消防规划,有计划地改造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房屋集中、火灾荷载大的村民居住地。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在2008年底前建立以重点镇和经济发展较快镇的地方专职消防队为中心,其他乡镇、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的农村消防力量体系。要充分发挥居委会、村委会、消防志愿组织和公安派出所的作用,避免老、弱、病、残等在火灾中受到伤害。要建立特殊群体周边住户联防和定期走访制度,免费为特殊群体安装报警设备,提高其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四)大力培育和发展消防产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研发、生产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消防科技产品,发展壮大我市消防产业。不断加大消防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力度,做好消防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重点把好应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关,防止因消防产品不合格形成重大火灾隐患。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