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来源:新华社 更新时间:2012-04-14

 

  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26日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实现党的十七大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分析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后,肖扬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始终确保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找准审判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必须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致力于改善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努力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更加重视基层基础建设,实现法院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必须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公正司法与司法为民、规范司法行为与维护司法权威等关系,统筹兼顾好各项司法工作任务。

  肖扬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司法活动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维护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司法功能更加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手段更加多样,司法方式更加便捷;人权的司法保障更加充分,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得到全面落实;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明显增强,司法民主建设基本到位;法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法官职业化基本实现;保障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小康社会的司法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肖扬强调,人民法院在工作重点上,必须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目标,全面加强审判与执行工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必须紧紧围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必须紧紧围绕队伍建设这个根本,稳步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 (记者 田雨)
肖扬:人民法院10年司法改革取得12项突破性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3日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表示,自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任务以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在12个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这些进展分别是:

  ——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根据中央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进一步保证了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有效地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有力地保障了人权,促进了社会稳定与和谐。

  ——改革和完善再审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10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使再审制度改革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为解决申诉和申请再审难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改革和完善执行制度。长期以来,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推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制度上为解决这一难题创造了条件。

  ——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全国各基层法院共选任人民陪审员5万多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大部分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基本上实现了案结事了。

  ——改革和完善法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提出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长远思路,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法官队伍结构、知识层次、整体素质得到优化,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显著提升。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立足方便群众诉讼,着力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改革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确定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简化诉讼程序,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

  ——改革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并进一步明确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三项原则,推出了一系列审判公开方面的便民措施。

  ——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改变过去只听取承办人汇报案件的做法,实行合议庭成员人人阅卷,人人提出审理意见,直接讯问被告人或询问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审委会委员逐步专业化,确保高水平的资深法官也有机会进入审判委员会。改革审判委员会表决方式,确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或审理的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审判委员会经审理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对新类型案件,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权威案例,进行指导。对由于形势变化,按原来的标准判决可能不合时宜的一些案件,通过发布案例进行指导。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案例指导办案,但不宜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相抵触。

  ——改革和完善案件管辖制度。改变单纯以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标准的做法,改革跨地区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建立诉讼标的金额与当事人所属地区相结合的一审案件管辖制度,加强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规定的适用。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探索推行指定管辖、交叉管辖等改革措施,从制度上排除干扰行政审判工作的各种因素,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制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贯彻落实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政策,全面规范少年法庭审判工作。在17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试点工作,推动少年法庭组织机构的健全和完善。推动公、检、法、司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制度的完善。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吸收教育、妇联、团委等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改革和完善司法管理制度。完善案件管理与行政管理相分离机制,初步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司法管理为审判服务的运行模式。完善立案、审判、执行“三个分立”制度,在法院内部逐步形成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格局。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庭审的科技含量,一些法院逐步实现庭审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有效地提高了审判质量和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