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地基层法院可持续发展的思考
来源:中国法院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院长 杨仙道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事业发展全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所担负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光荣而艰巨,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又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防火墙。从和谐与发展的视角来看,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就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谋划司法工作,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效检验司法工作,积极推动司法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科学发展观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自身的建设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围绕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紧抓住法官队伍素质、司法管理机制和法院整体形象的建设,走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一、建设一支可持续的法官队伍   

    法官是这样的一个群体,他们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他们以良好的法律教育背景、对法律知识的熟练掌握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凭着自己的智慧和技巧,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一名可持续的法官应该是这样的:他适应不同时代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需要,适应不同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要,适应不同诉讼主体对司法的需要,永远站在社会问题的前端来化解纠纷。在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一名可持续的法官应该具备这样的素质。

    (一)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这是法官正确履行审判职责的政治前提。从本质上讲,审判工作的政治方向与执行法律是一致的。贯彻执行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是法官在政治上的根本要求。然而,由于法律的稳定性、滞后性,导致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并不能实现法律的真实目的。法院与法官的价值就在于通过审判活动树立和培植民众乃至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形成依法办事的传统和习惯,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给公众以切实的体验,使其感受法律精神,从而在内心形成对法律的“确信”。实践中,当一个当事人满意法院的处理时,我们经常会听到来自当事人的“感谢政府”这样的话语,这就是明证。因此,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要具备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法院的各项工作中的能力,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具体案情创造性地将法律、政策、利益结合、兼顾并统筹起来,实现这“三位一体”的司法审判目的。

    (二)培养熟练的司法技能。这是法官作为一种职业区别于其他解决纠纷的组织和个人所应具备的能力。法官是一种职业,这个判断恐怕已无多少异议。作为边地的基层法院来讲,法官群体的构成决定了这个群体的素质与法官职业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这主要表现在法官成份复杂与专业化的要求不相适应、法官知识缺陷与技术化的要求不相适应、法官职业成果与社会认同化的要求不相适应等等。因此,我们提出作为一名法官务必抓好这样几项工作:一是注重总结审判经验。虽然,我国在法官队伍建设上走的是职业化建设的道路,似乎专业知识应该是唯一的衡量标准,但我们在此所指的正是对实践经验的理性总结,把实践后面的经验升华为理性层面的经验。这种总结同样排除单纯地靠经验办案。应该说,司法理性是受经验考验过的理性,司法经验也是由理性所形成的经验。这种理性经验的累积,是确保可持续法官的应有内涵之一。审判经验的作用在于能够为审判实践提供便捷的操作指引,在于构架法律规则和审判实务解决方案之间的桥梁。司法理性提升着司法经验,司法经验不断丰富着司法理性。二是注重运用法律思维。要有转化性思维,把每一个诉讼案件所涉及的问题,都转化为法律问题来分析判断并运用法言法语来表述;要有平衡性思维,善于把各种利益统一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来处理,既不能放弃公正求和谐,也不能放弃和谐求公正;要有规则性思维,运用法律推理找出案件事实与处理结果之间必然的联系,在“找法”与“用法”之间找出联系,确保论证的正当性。要有程序性思维,使每一个案件的调解和处理都在法律设定的程序内运行。确保法官办案的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这也是解决社会公信度的措施之一。三是注重发挥司法智慧。司法公正的实现从来都需要法官的智慧。面对纷繁复杂、变动不息的生活,我们不能不承认,越是活跃的社会关系就显然越难为现实的规范完全控制或是覆盖,而法律只能是对社会现象的合理反映和认同。在社会生活的多变性和法律的稳定性之间矛盾日益突出的今天,与时俱进的审判工作要求法官能够敏锐地洞察到社会现实的方方面面及不同主体的利益。根据立法意图、法理原则以及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以自己的智慧,将法律精神融化于案件事实中,从而正确地解释法律,填补法律漏洞,作出公正的判决。从一定意义上说,在当前的法治进程中,是智慧成就了法官,更是智慧的法官成就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三)培育良好的个人品格。《法官法》规定,“良好的品行”是作为一名法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法官忠实履行职责、公正司法的内在动力。实现公正司法须有高尚人格的人从事司法审判活动。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的职业道德比其他行业要求更严,标准更高,职业风险和职业压力更大。因此,一名优秀的法官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一是司法作风。良好的司法作风能促进“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的落实,确保法官自觉把每一次审判活动都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困难,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二是司法责任。责任感是良知的最重要构成因素。法官必须充分认识和理解并随时承担相关的道德责任、政治责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自强不息,厚德司法。三是职业道德。中国首席大法官肖扬院长曾说“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不能当法官”。要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引导法官把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个体内在的道德品质,并努力实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的境界。

    二、建立一套可持续的司法管理长效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指出,“管理出公正,管理出效率,管理出廉洁。只有增强司法管理能力,我们才能带出一支精良的队伍,才能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才能使机关的工作有条不紊,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可持续的司法管理长效机制就是要适应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适应边地基层法院自身发展的需要,适应边地法官队伍自身发展的需要。作为边地法院,随着人民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通过加强管理,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的管理仍然存在许多不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仍停留在感性管理重于理性管理、刚性管理重于柔性管理,应付式管理重于长效管理的倾向,从总体上来讲落后于许多内地法院。因此,我们应通过“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开展,总结经验,进一步理清思路,创新管理制度和机制,建立一套可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可持续的司法管理长效机制,形成以岗位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综治维稳责任制考核为中心的绩效考核体系,分化权限,细化管理,规范运作。

   (一)以审判质量评查为核心的司法审判管理机制。评价一个法院审判工作的好坏,不能简单地看审理了多少案件,更要看是否真正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否促进了社会稳定。因此,要进一步树立科学的审判质量观念,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力求“案结事了”。加强立案管理,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正确处理保护当事人诉权和行使立案审查权的关系,有效畅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科学设置审判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以公正指标、效率指标、裁判文书制作技术指标和卷宗制作指标为量化标准,全面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促进在法定审限内尽早结案,实现结案提速,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因诉讼期间过长而得不到保护,不因丧失执行机遇而得不到实现;规范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的工作机制,积极创造便民诉讼的条件,不断丰富便民诉讼的措施;严格追究违法违纪审判责任,切实强化内部监督。

    (二)以法院工作作业程序为核心的司法政务管理机制。以服务审判和促进高效运转为目标,制定并完善法院各项工作作业程序,规范司法决策机制,规范部门岗位职责,规范办公环境秩序,从而协调好人民法院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立案、审判、审判监督和执行各个环节之间、各项审判工作之间,既分工又合作,既制约又配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保障司法审判管理权、司法政务管理权的和谐运行,努力实现司法和谐。

    (三)以司法能力建设为核心的司法人事管理机制。注重抓好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制定和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等制度,解决政治立场、群众观点、思想道德问题;注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考核办法、述职述廉、诫勉谈话等制度,确保廉洁司法;注重法官职业化建设,采取切实可行的举措,解决边地法院法官断层问题。

    三、建设一个可持续的边地人民法院    

    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前需要,同时又不损害满足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的发展。一个可持续的边地基层人民法院就是能不断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民法院。边地基层人民法院的可持续发展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   

   (一)用文化建设提升竞争力。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的灵魂,它是一只无形的大手,决定与支配着法院群体的价值取向,决定着法院群体的凝聚力和感染力。如何培育、建设边地基层法院文化,营造积极向上的法院文化氛围是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一是建设庄重庄严的物质载体。要紧紧围绕法院精神文化的内涵进行审判法庭、办公场所的建设以及其他物质装备的配置,通过庄重威严、宽敞整洁、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的审判办公场所,促进法官敬业爱岗、审慎裁判,树立法律的权威,使当事人增强对法律的信仰。二是狠抓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充分应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为载体,通过建立自己的网站突破地域上的限制,把数字化建设作为审判、执行、管理等工作的主链条,加强边地基层法院与外界的沟通,实现法律资源共享,展现自身的风采,推动法院各项工作可持续发展。三是强化区位文化建设。处理好法院文化建设和边地文化的融合。在边地腾冲这个特定的地域,中原文化、南昭文化、抗战文化、异域文化、侨乡文化、边地少数民族文化相互撞击融合,形成了具有多元文化特点的“腾越文化”。每年所审结的案件中存在不少涉侨、涉农、涉外贸易等方面的纠纷,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如何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成为关键,为当地加强统战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赢得外资注入,是边地法院义不容辞的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好边地基层法院所独有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风俗习惯等区位优势,注重发挥自身在人才、经验等方面的潜能,将法院工作融入地方工作大局,将法律精神融入边地社会,提升司法的社会公信力,树立边地法院的形象,建设富有自身特色的法院文化。四是提炼法院精神。立足自身实际,认真总结、精心提炼最能反映边地法院群体共同意志、符合群体成员共同愿望的本质精神,并把它作为“法院精神”,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用,以向社会展示法院整体形象,不断增强边地法院的核心竞争力。

   (二)用司法和谐提升亲和力。在一些人看来,法律的“冷漠无情”是与生俱来的,枯燥而冰冷的法律条文以及不折不扣的执法程序、同样严肃无情的执法者等等,然而这只是法律的一面。它的另一面是司法和谐,这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人本思想在司法上的体现。边地基层人民法院要采取措施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神秘感,体现法律的温暖和司法的人文关怀,通过司法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一是消除的法院工作神秘感。有些人提出法官要与群众保持距离,让当事人感到云山雾罩,以增大司法工作的神秘感。这些提法也许能从西方司法实践中找到范例,但我们认为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特别是地处边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我们面对的当事人法制意识普遍不高,应诉能力低,很多人还需要在法官的引导下才能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如果无视这些实际情况,盲目地增大司法工作的神秘感,就有可能让更多的人感到同司法的距离,并因此对司法工作产生合理怀疑,甚至会认为法官在搞“暗箱操作”。这就需要边地基层法院更新司法理念,强化服务功能,增大法院工作的透明度,使整个司法过程变成阳光司法,成为全社会多数成员了解和认同法律的过程,从而使人们从内心深处产生对法的信任和依赖。二是贯彻好司法政策。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政策,实现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三是加强司法宣传。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紧密结合审判实践,通过审判案例、法学论文、文艺作品等形式,教育群众,引导社会舆论。

   (三)用司法为民提升公信力。司法为民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也是做好司法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保证。边地基层法院由于地理区位方面的原因,交通不便,当事人诉讼成本相对较高,这就要求把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安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司法亲民和取信于民的措施落实到法院工作中的各个环节上,落实到法院每个干警的思想、意识和具体行动上,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方便群众诉讼,加大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一是积极探索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的机制,加大巡回办案的力度,切实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二是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新审视诉讼调解和解的力度,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尝试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推行执行程序中和解结案方式,探索司法调解与社会大调解有效对接的机制。三是严格执行国务院颁行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坚决杜绝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有效地对特殊群体当事人实施缓、减、免诉讼费等司法救助措施,切实让人民群众打得起官司。切实通过这些便民、利民、护民措施的落实,缩短当事人与司法审判机关的距离,缩短人民群众生活与国家法律的距离,从而树立起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活动的信任,增加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机关的信任,提升司法审判机关的公信力。

   (四)用司法权威提升影响力。司法权威是党和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司法权威最终要靠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来实现,靠廉洁、公平、清正的司法队伍来保证。新形式下司法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选择,成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守护者的人民法院如何树立司法权威的问题必然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人们诉诸司法,却又心存怀疑;人们寻求法律,却又不断规避,仿佛迷失在通往法律之门的十字路口。而这一切都需要司法权威的树立,司法权威的树立是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首先,法庭的仪式需要得到严格的遵从。司法的过程及司法的成果即裁判结果要体现公正,这是司法权威的前提,同时也要在司法的过程中兼顾好程序与实体、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其次,公正的裁判需要得到严格的执行。如果裁判得不到执行,体现法律尊严的判决书成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白条”,那么人们就会对法律由困惑到失望直至蔑视,就会消极地否认法律的权威;如果裁判不公正,人们将根本不服从裁判,对法律产生抵触情绪,甚至会以破坏性的方式积极地抵抗法律的权威。再次,法官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仰需要得到强化。若从法律信仰的角度看,必须把信仰视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意蕴,从一定意义上讲,对司法的信仰是对法律信仰的延伸,是法律信仰的现实状态表现。法官只有获得法律信仰的精神支持,才能具有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从而获得精神的动力,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治国方略贯穿到司法审判工作的全过程中,并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获得职业神圣感和司法成就感。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就没有对司法的信仰。司法如果不被信仰、认同和信赖,司法也就没有权威性;没有权威性,司法也就丧失了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最后,理性的司法观需要得到确立。司法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聚散地、最终“入口”,是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和灭火器,其作用应是显然的,但它同时也不是万能的,理性的司法观仍需要政府对法治的落实,不能以法院参加扶贫等社会事务性工作来评价法院的地位,并否认司法的功能。同时,边地基层人民法院也要针对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情况,落实公开审判、巡回审理、普法教育、回访考察等举措,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使社会公众普遍对法律和司法产生一种高度的认同,从而激发他们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  

    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边地基层法院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长远规划、统筹安排、长期努力,它不仅仅是法院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过程,更是法治社会发展与完善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