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老龄事业规划
来源:国家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2-04-14

 

  加快发展老龄事业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推进老龄事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山西省实施<老年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全省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和需求,制订《山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背景

  (一)“十五”期间老龄事业的基本成就

  《山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老龄委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十五期间各项目标任务基本完成,老龄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各地老龄工作机构普遍得到了理顺和加强。社会各界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意识明显提高。老年维权工作和老年法制建设迈上新的台阶。省人大颁布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办法》,部分市、县(市、区)政府制定了老年人优待政策,老年人在乘车、参观、旅游等方面得到了优先、优惠、优待等照顾。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全省有80万人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380万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170万人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不断提高,实现了按时足额发放。老年社会救助不断加强。全省百岁以上老人、“五保老人”、“三无老人”和特困老人等特殊群体得到了不同形式、不同标准的救助、补助和补贴,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医疗保险体制改革不断引深。全省有325万人参加医保,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按规定缴纳医疗统筹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实现了“老有所医”,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开始试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正在试行。老年福利服务设施不断完善。通过政府投资、星光计划投入和资源共享,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大幅度增加,形成设施多样化、功能系统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新格局。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不断发展,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老年人的社会价值得到了一定发挥。“十五”期间老龄事业的发展,为推进全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为“十一五”时期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十一五”期间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和问题

  “十一五”期间,全省人口老龄化速度将进一步加快。预计到2010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将达到520万,占到人口总数的15.08%,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高龄化态势日趋明显,老年人口抚养比逐年上升,社会保障问题尤其是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医疗问题更加突出,老年基础设施和满足老年人日常和特殊需求的老年产业急需发展,社区照料服务需求迅速增加,老年人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呈现出多样性,特别是建国前后出生的人将陆续进入老年人行列,他们对精神文化的需求相对物质需求更加迫切。这必将对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深刻影响,解决老龄问题的社会压力显著加大。

  (三)“十一五”期间是全面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据预测,2020年起,我省人口老龄化速度将进一步加快,2030年将达到高峰。从现在开始,我们全面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的战略准备期只有25年,时间紧迫,任务艰巨。我们必须直面老龄事业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努力实践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紧紧抓住我省加快新型工业化和特色城镇化进程的契机,在大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夯实基础。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出发,发挥党政主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力量,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积极创建健康的、有保障的、代际和谐的老龄社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制度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化建设,深入开展敬老、养老道德教育和创建“敬老文明工程”活动,努力营造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环境,推进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

  3.坚持关心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相结合。实现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权益保护有机统一,使广大老年人物质生活得到改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

  4.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相结合。鼓励、引导、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老龄事业发展,大力发展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开发老年用品,健全为老服务体系,推进老龄工作社会化和老龄产业市场化。

  5.坚持统筹规划城市和农村老龄工作相结合。在稳步推进城市老龄工作的同时,把加强农村老龄事业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作为老龄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最佳切入点,因地制宜地推动老龄事业协调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10年,全面理顺老龄工作管理体制,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建立适应人口老龄化形势需要的正常财政投入和增长机制;积极推进方便老年人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老年法规政策体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完善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继续建立以社区为依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化、社会化的老年照料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老年用品市场,引导和支持老龄产业的发展;组织、指导老年群众组织、老年社会团体的建设和发展,形成老年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网络体系;努力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和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更好地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

  三、完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老年社会保障关系到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是老龄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与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形成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新格局,构筑老年社会保障安全网。

  (一)积极建立养老保障体系,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在城镇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依法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完善省级统筹,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积极探索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不断增加各级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合理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断增强社区为老服务的功能,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在“十一五”期末,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100%。

  在农村继续完善土地养老保障、家庭赡养和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由基层老年组织或村委会负责,大力推广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明确赡养责任,巩固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大力发展农村老年福利事业,村集体建立各种老年福利补贴、津贴发放制度,为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探索新途径。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行个人缴纳、集体补助、行政补贴的缴费模式,不断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对于已投保的到龄老年人要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村委会继续开展养老基地的建设,不断扩大养老基地的覆盖面和规模。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高龄老人健康档案,并按照年龄段发放不同标准的营养保健费,适当提高百岁以上老人营养保健费标准。

  鼓励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需求。积极引导老年人转变观念,鼓励老年人积极参加养老储蓄,倡导个人储蓄养老。

  (二)继续完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努力发展老年医疗、保健、康复事业

  在城镇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合理确定并适当扩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方便老年人就医购药。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加强社区老年卫生工作,增加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措施,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重视老年期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和康复研究,重视老年心理学研究。加强基层全科医生和老年护理、康复队伍建设,广泛组织开展老年自我保健、疾病防治等知识的学习和教育,使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老年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85%,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能力,全面推进健康老龄化。

  在农村不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扩大合作医疗试点范围。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90%,其中2006年要扩大到40%的县,覆盖人口1000万左右。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网络,改善农村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条件,提供普遍和平等的初级保健服务,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80%。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60%,老年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55%。加大卫生支农、卫生扶贫力度,缓解农村老年人看病困难的问题。

  (三)积极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切实保障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

  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建立政府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运转协调,资金落实,网络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以老年人为重点,认真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范围。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老年人,做到应保尽保,2010年集中供养率达到55%。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特困老年人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全省全面推行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和完善特困老年人救助制度,采取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相结合的办法,设立老年特困救助资金,对生活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开展救助,并向农村倾斜。继续开展“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活动”,积极探索建立对独生子女病残死亡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家庭老年人的补助制度。

  四、加强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

  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和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的基石。地方各级政府在城市建设和推进小城镇建设中,要以社区、街道和基层村镇为重点,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加强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满足老年人居住、生活、娱乐、健身等需要,为老年人的生活创造良好条件。

  (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努力增加投入,建设好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卫生、体育活动、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场所),并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场所)为老年人服务,逐步实现为老服务社区化。公园、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场所),要增加面向老年人的建设项目,并免费或者优惠对老年人开放。

  (二)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

  加大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领域,加快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城市要建有一定规模、满足不同老年人需要的、层次不同的老年公寓、养老院、爱心护理院、托老所、临终关怀医院,力争到2010年各县(市、区)至少建成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全省建设60所“爱心护理院”。养老护理机构的床位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0‰。启动“社区为老服务工程”,解决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服务问题。到2010年新建或改造50个建筑面积至少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街道社区为老服务中心,新建或改造60个建筑面积至少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居委会为老服务点。农村要充分利用现有闲置资源,重点修建县、乡(镇)级敬老院,不断完善设施,实施规范服务。2010年乡镇敬老院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新建和改扩建60个建筑面积至少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镇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鼓励、帮助村级建立老年活动室(站)。初步建成惠及全社会老年人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医疗保健、法律咨询提供服务,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三)无障碍设施建设

  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场所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无障碍率达到100%。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与老年人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场所,不达标的要制定改造计划,增补无障碍设施,到2010年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率力争达到60%。人口在百万以上的太原市、大同市和其他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要积极实施城市交通无障碍工程,加强道路改造和无障碍公共交通工具的开发及引进,逐步提高公交设施无障碍的比例。

  五、积极推动老龄产业发展

  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和老龄事业的发展,老龄产业必将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兴办、市场推动、加快发展”的方针,优先发展老年服务业,辅以生活用品开发、卫生健康服务、旅游娱乐和金融保险业,努力培育老年消费市场,到2010年老龄产业有较快的发展。

  (一)制定出台扶持政策

  结合省情提出全省加快发展老龄产业的意见,把老龄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列入省扶持行业目录。制定出台引导老龄产业发展的税收、信贷、投资、建设用地等各种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采取税收优惠、信贷支持、减免费用等特殊政策扶持尚在起步阶段的老龄产业。积极鼓励、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和外资等非公有资本参与老龄产业的发展。发挥政府监督和指导的作用,规范老龄产业发展中的市场行为。

  (二)加快发展为老服务业

  改革福利制度实施模式,变单纯“政府办福利”为“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提供服务,老年人享受服务”,积极推进公有制养老机构改革,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私营、股份制、合资经营等多种模式,探索公有制养老机构的各种实现形式,实现老年社会福利社会化和市场化。支持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以社区为基础的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紧急救援、心理咨询等服务项目,形成为老服务网络体系,为居家老人提供良好、便捷的服务。

  (三)大力开发老年用品和老年服务产品

  鼓励和扶持老年产品开发,引导企业生产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满足不同老年人需求的老年用品;整合各地旅游资源,推出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精品旅游线路和服务产品,促进老年人旅游,发展老年旅游业;拓展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老年卫生健康服务领域,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保健等服务;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保险等其他服务项目。

  (四)培育老年消费市场,引导老年人消费

  举办老年健康产品展销会,鼓励支持老年用品专卖店和独立核算专卖柜台发展,促进老年用品流通,扩大老年用品销售,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帮助老年人树立健康的消费理念,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最终带动老龄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丰富老年精神文化生活

  老年文化是文化强省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引导,积极发展老年文化事业,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努力提供健康的、先进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老年文化产品和服务,促进老年人融入社会,实现代际和谐。

  (一)积极开展老年教育

  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力度,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地办好老年教育。积极发展老年远程教育,开办老年电视大学、老年网上学校,到2010年,全省各县(市、区)都要建设一所老年大学,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村也要建设老年学校,到2010年,全省老年大学和老年学校在现有基础上增加200所。图书馆和书店要开辟老年人专柜。广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活动,组织老年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维权法律、疾病预防、养生保健知识。农村还要特别注重把老年教育与维护权益、破除封建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丰富生活、陶冶情操、增进健康,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

  (二)加大老年文化工作力度

  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对市场提供老年精神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引导和规范。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开设专门的版面和栏目反映老年人的生活,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弘扬尊老敬老的好人好事,针砭虐老弃老的不良行为。文学、影视、戏剧界创作优秀的老年题材作品。新闻出版部门办好老年报刊,出版面向老年人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满足广大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要按照《办法》规定精神免费向老年人开放。

  (三)广泛开展老年文体活动

  把老年文化和体育纳入全民文化和体育健身的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基层老年文化活动,发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活动和健身项目,为老年人自发的文体活动提供条件。指导基层老年文化、体育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发挥其在老年活动中的组织引导作用。有计划地组织全省老年文艺汇演、老年才艺展演、老年体育健身运动会和文艺下乡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促进老年文体事业的共同繁荣。

  七、切实搞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建立和谐老龄社会的有力保证。“十一五”期间要完善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老年法律宣传和“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活动,加大老年维权工作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一)完善老年权益保障法律法规

  出台切实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保证《老年法》和《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认真调研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过程中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老年社会保障、高龄老人优待、贫困老人救助法制化进程,制定推广家庭养老规范,完善老年法律援助制度和老年维权调解制度,通过政策法规及时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二)加强普法教育和敬老道德教育

  把《老年法》的普法工作纳入“五五”普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以社区、农村、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把普法教育与敬老道德教育结合起来,继续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是否尊老、敬老作为各地领导干部提拔任用考核的内容,让各地领导干部在尊老敬老中做出表率。把尊老敬老作为中小学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作为学生评先和其他奖励的条件之一。继续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开展“敬老模范乡镇(村居)”的评选表彰活动,在全社会大兴尊老敬老之风,形成社会主义新型的尊老敬老思想道德观和法治观。

  (三)切实做好老年维权工作

  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建立老年维权网络,力争全省所有的县(市、区)都有老年维权领导组,80%以上的乡镇(街道)都有老年维权服务站,村(居)委会都有老年维权服务所。省、市、县(市、区)要开辟老年维权热线,设立老年维权机构,建立“夕阳红”律师事务所,积极开展老年维权工作。省里制定《家庭赡养协议书》的规范文本,组织指导全省推广,做到应签尽签。地方各级政府要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建设;各级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并对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各地公安部门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积极配合和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各级人大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定期对《老年法》和《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

  八、充分发挥老年人的社会作用

  老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要大力开发和培育老年人才市场,充分发挥老年人的社会作用,实现“老有所为”。

  (一)努力营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老年群体的实际情况,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村(居)委会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进一步发挥老年人特别是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为广大老年人参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继续参与经济社会发展

  按照社会老龄化的需求,充分发挥老年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优势和特长,采取活动聘请、项目聘请、短期聘请等多种方式,鼓励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老专家参与科技发展、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咨询服务、医疗卫生、科技开发应用等经济建设;鼓励发挥老年人在教育下一代中的示范作用,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鼓励支持老年人维护社会治安、参与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鼓励支持农村低龄老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积极组织实施“银龄行动”,积极倡导老年人开展自助互助活动,不断探索“老有所为”的新途径、新方式。

  (三)大力开发和培育老年人才市场

  省、市、县(市、区)要建立老年人才信息中心和老年人才信息库,积极与老龄人才资源开发协会实行资源共享,搭建老年人才服务平台,在全省形成老年人才网络。老年人才信息中心根据市场需求和老年人志愿,实行注册登记,对老年人才科学管理,合理开发,有效利用。老龄工作机构要与各级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机构配合,定期举办老年人才交流活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公有经济组织为老年人贡献经验、才智和力量提供机会。

  九、实施《规划》的保证措施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进一步做好老龄等各项工作”的精神,加大投入,加强引导,整合资源,搞好服务,加快发展老龄事业。

  (一)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导作用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真正把老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充分发挥各地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作用,按照其承担的老龄工作职能,把老龄事业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要切实加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建设,进一步明确职责和任务,在机构建设、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上给予倾斜,配齐配强工作人员队伍,把老龄工作人员的培训纳入组织部门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改善老龄工作机构的办公条件,提高信息化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夯实老龄工作基础,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作用。

  (二)切实加大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

  发展老龄事业是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职能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老龄工作的实际,逐步建立老龄事业投入的财政保障机制和资金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对老年服务设施建设、老年文化体育、老龄科学研究和老年活动等方面的投入,省、市、县(市、区)要结合当地老年人口数,按照一定比例将老龄事业的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国家发行的彩票收益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老龄事业。充分发挥各级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基金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和吸收国外资金投资老龄事业,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国家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老龄事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并给予倾斜。

  (三)努力加强老年群众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适应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制定出台老年群众组织的管理办法,加强老年行业协会的指导和联系,高度重视发挥老年社团组织的作用,引导、规范老年群众组织的建设、管理和活动,实现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四)不断加快为老服务队伍的培养和建设

  老年人口的增加,老龄事业的发展急需大批为老服务人才和老年产业管理人才。要有计划的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老年疾病防治、老年心理学和老年护理服务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或培训机构要根据社会需求培训大批老年专业护理人才。为老服务各机构要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服务质量,在实践中培养壮大为老服务队伍。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和职级评聘,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五)加强老龄科学的研究和老龄科研成果的转化

  省和有条件的市建立老龄事业科学研究机构,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形成统计工作制度,建立老年人口数据统计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老龄问题前瞻性研究,为科学规划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编写《老年人健康知识手册》,倡导健康老年生活理念。

  (六)深入开展敬老文明工程创建活动

  在全省引深开展创建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活动,创新创建标准和机制,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每三年进行考核验收、命名表彰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在涉老职能部门和服务窗口单位深入开展敬老文明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七)建立督查、评估和激励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地的实际和部门职责,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省老龄工作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评审。在2010年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继续开展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建立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