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是我省扩大对外开放、深化结构调整、加快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的重要时期。面对当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严重的状况,以及未来经济发展将带来的新的环境压力,必须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解决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构建充满活力、富裕文明、和谐稳定、山川秀美的新山西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本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编制,是全省未来五年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纲领,是全省各级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依据。
一、“十五”期间环保工作取得进展
“十五”期间是我省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最快的时期。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把环境保护列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制订了《山西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每年都将环境保护列入为人民群众办的实事之一;将环境保护许可作为产业发展的先决条件,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导向作用;“十五”期间,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全省环保投入达到231.9亿元,超过“九五”期间5倍多,占同期GDP1.56%,达历史最高水平。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地位得到明显加强,在全省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环境保护及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十分突出。“十五”环保计划共确定了环境质量、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等七大类共30余项指标,其中地表水、城市空气质量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主要指标没有完成,差距较大。环境保护投资指标、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指标、生态保护指标、工业固废控制指标等超额完成,城市环保设施建设指标超额或接近完成。“十五”主要环保指标完成情况见表1。
(一)工业污染防治取得成效
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加强审批、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管理。“十五”期间,全省完成了对687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其中否定了309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项目2309个。同时积极推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启动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了环境保护在我省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努力削减排污量。一是实施重点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实现污染源达标排放。“十五”期间,制订了《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实施方案》,省人民政府先后下达了五批共计275个限期治理项目。各市县也分别对所辖区域污染严重的企业下达了限期治理任务。至“十五”期末,全省确定的2833家重点工业企业,已有1481家完成达标治理任务。焦化行业有15%的企业完成治理任务,火电企业有29%的脱硫项目已经完成;冶金、铸造、
耐火、造纸等行业污染治理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二是实施环境污染企业末位淘汰。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产业政策,对列入淘汰名录的土焦、小炼铁、小耐火、小造纸等实施淘汰、关停,对当地污染最严重的工业污染源实行年度末位淘汰。三是开展了全省焦化行业专项清理整顿。省人民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对全省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决定》、《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基本结束了我省土焦、改良焦生产历史。遏制了焦化行业违法建设,无序发展,污染严重发展的势头。四是通过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焦化、电力、化工、建材等行业为重点,积极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加大了对企业清洁生产改造的支持力度,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水平有较大提高。五年间,一批污染严重的企业,经过治理改造后进入了环保模范企业行列。
(二)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
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为重要手段,通过采取多种环境综合整治措施,促进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部分城市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全省11个城市空气综合污染指数五年下降29.2%,太原市空气质量Ⅱ天数由2000年的45天增加到2005年的245天。全省11个重点城市的23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2.8%;全省28.5%的河流断面水质实现好转,劣于Ⅴ类的断面比例下降9.9个百分点。五年间,全省共建成17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形成120万吨/日的污水处理能力,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上升至56.2%;全省11个省辖市基本完成了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前期准备,部分城市已建成投入运行或开工建设;启动了全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工程;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46.6%,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70.7%;绿化覆盖率达到30.2%;烟尘控制区总面积达688.8平方公里,比“十五”初期增加了124.26%;高污染燃料禁烧区新增了70平方公里;噪声达标区达95个,比“十五”初期增加了二倍。长治、晋城2市通过了省级环保模范城市验收。
国家确定的海河流域首都水资源保护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汾河流域污染治理工作得到加强。列入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规划的99个治理项目,争取到国债资金5.8亿元,有40个项目已经完成,35个正在建设。列入首都水资源污染治理项目计划的61项治理工程,争取到国债资金8.8亿元,有34项点源治理工程已经启动,17个污水处理厂正在建设。以保护汾河上游水质为重点,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开展了大运高速公路和其它高等级公路两侧区域为重点的绿色通道建设。拆除各类烟尘排放筒近千个,清理废渣近60万吨,完成锅炉、茶浴炉改造4000多台;通过加强五台山、云岗石窟、平遥古城等我省划定的10大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使重点景区的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对国家重点督办的晋陕蒙交界地区电石、铁合金、焦化等行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共取缔、关闭土小企业219家,对35家企业进行了限期治理,23家企业实现全面达标。
(三)生态保护和辐射防治取得进展
生态环境保护得到不断加强。完成了全省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开展了全省生态功能区划;编制了“山西省贯彻全国生态保护纲要实施意见”;设立了汾河源头和沁河源头生态功能保护区,26个县(区)先后被国家列为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全省生态示范区试点面积达到34.32万公顷;新增1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使全省自然保护区总数达到45个,总面积达114.38万公顷;以创建优美乡镇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了农村环境保护,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14个,开展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项目建设;对矿山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管工作得到加强。
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等国家生态建设重点工程取得积极进展。五年累计完成营造林3387万亩,森林覆盖率达13%,实现退耕还林面积120万公顷;初步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977.34公顷,占全省水土流失面积约45%。
加强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了“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查清了全省放射源使用情况,闲散废源全部收缴入库,辐射监测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加强。全省放射性水平基本保持在天然本底的涨落范围内,电磁辐射对环境的影响处于受控和达标状态。
(四)环境法制建设与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十五”期间,环境法制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同时,针对我省实际制定了地方环保法规、规章、条例、标准。省人大审议通过了《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省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山西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西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供电管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地方绩效标准》等。太原市颁布了《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太原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城市环保法规和标准。
环境监管力度加大。“十五”期间,逐年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全省共查处违法案件1592起,有效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排污收费逐年增加,2005年达12.11亿元,比2000年增加了近6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连续三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污染反弹遏制死灰复燃”、“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环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省、市、县各级环保机构设置了12369专线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案件1万多件。加强了对污染源的现场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了对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有较大环境风险污染源的监控。
环保执法队伍得到加强。“十五”期间省级先后成立了环境监察总队、环保技术评估中心、宣教中心等处级单位,辐射监督站、培训部由副处级单位升格为处级单位。省内大部分县级环境管理机构实现独立行政设置,成立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察机构,省环保局先后出台了《环境保护执法程序》、《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行政处分办法》等制度。
“十五”期间,共完成环保监管能力投资2.04亿元,省本级固定资产比“九五”增长10倍多。环境监测能力大幅提升,11个地级市、11个县级市和30个重点县先后建成了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发布日报的市、县达到52个;55个县配备了监察执法取证设备、交通工具等;建成了黄河万家寨水库、汾河河津大桥两个水质自动监测站,8个地表水国控断面和18个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开展了水质月报。太原、晋城两市建成了重点污染源监控中心。各级环境监测站开展了标准化建设。建成了省环境监测、监理、信息、科研业务大楼,提高了省级信息化、自动化办公水平,实现了省和11个地级市局环境信息局域网互联。
(五)环保宣教、科研及国际合作得到加强
通过举办“六五”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主题宣传、开展“三晋环保行”新闻采访活动、创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组织全省“十大环保青年”和“巾帼环保十大明星”评选等活动,营造了良好的社会参与氛围。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对环境保护事业给予了高度关注,加大了对我省热点、难点环境问题和环保工作进展情况的舆论监督和宣传报道。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环境状况定期发布和重大环保事项听证会制度,维护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创造了条件。
“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得到政府重视。先后开展了环境经济损耗研究、采煤对地下水破坏影响、绿色GDP核算体系、煤炭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全省生态功能区划、循环经济发展对策、山西省大气污染物中距离输送对北京影响课题等基础研究,并均已取得研究成果。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有力推动了环保事业的发展。
环境科技和环保产业均取得长足发展。开发了废水处理、焦炉烟气治理、污染源在线监测等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污染治理与环境监控技术、产品;以煤矸石和粉煤灰等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焦化废水和废气治理为重点的环保产业产值近百亿,比2000年增长2倍以上。
环保国际合作取得积极进展。中挪合作《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总体规划》项目于2005年提交成果报告;中意环保合作项目“太原市能源效率示范项目”顺利启动;“欧盟黄河水资源项目座谈会”在山西召开;世行海河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管理示范项目进展顺利。利用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工作也取得了实质性成果,“十五”期间实际利用亚行贷款、日元贷款2亿美元,国外赠款290万美元。
二、当前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
(一)环境保护面临着空前的发展机遇
首先,中央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根本保障和理论基础。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和谐稳定、山川秀美的新山西的宏伟目标,决定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给环保工作带来了新的历史机遇。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改善的迫切性明显增强,全社会形成了一个加强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其次,国家确定我省为全国最重要的能源基地,把我省列为全国煤炭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省份,在促进中部崛起的同时还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向我省相关地区延伸,为我省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提供了重要政策支撑,也为我省加快生态环境补偿与恢复提供了机遇。
第三,我省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为“十一五”期间加大环保投资,积极偿还环保欠账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城市环保设施逐步完善,有利于提高防治污染能力,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和市场意识的不断增强,将有力促进环境保护法制管理手段的完善。
(二)面临的问题与压力
1、环境污染水平持续居高
“十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处于增长的趋势,2005年,SO2、烟尘排放量分别为151.6万吨和110万吨,居全国第三位和第一位,与2000年相比分别增长26.1%和8.4%;废水、COD排放量分别为9.51亿吨和38.7万吨,与2000年相比分别增长4.5%和22.1%;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1183万吨,比2000年增长45.4%。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单位GDP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63倍和1.21倍;单位国土面积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76倍和1.72倍。
全省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整体处于高污染水平。2005年全省11个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均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仅太原市、长治市达国家三级标准。临汾、阳泉、大同分列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污染综合指数由重到轻排序的前三位;孝义、灵石、河津、清徐等焦化、钢铁、建材行业相对集中的县、市区域大气环境污染也相当严重,全省大气污染呈现出由点源到面源,逐步扩大的趋势。2005年我省全省地表水监测的103个断面中,仍有62.1%的断面为劣Ⅴ类;部分城市集中式水源地水质和地下水源受到不同程度污染。
全省固体废物产生量持续增长,仍是全国排放量最大的省份。垃圾处理能力明显不足,城镇生活垃圾、农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不断增加,大部分未得到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设施尚在启动阶段。
全省自然生态系统脆弱。植被覆盖率低,裸露和覆盖度低的土地占总面积的43.1%;水资源短缺,水土流失严重,全省50个贫困县全部集中在水土流失严重区,侵蚀模数大于10000吨/平方公里的地区占1/10;长期采煤对水资源的破坏面积已达20352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3%,严重破坏区面积占到1.7%;矿产资源的开采造成大面积地表沉陷,2005年累计已达3000平方公里,采空区面积达5000平方公里,且每年以74平方公里的速度递增;煤矸石累计堆存量已达10亿吨,占地达20000多公顷,且每年新增约4000多万吨;矿山生态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扭转,全省地质灾害分布面积超过6000km2,占到全省国土面积的3.83%。
《2005年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的有关数据显示,我省可持续发展总能力排在全国第25位,环境支持系统排在第30位,生存支持系统排在第30位,发展支持系统排在第26位,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不足。
2、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工业污染突出
我省大多数地市经济的发展基本上走的是一条以能源原材料为主、高度依赖资源的路子,长期以来,采煤、炼焦、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污染型产业结构占经济主导地位,其销售收入、工业总产值、利税分别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总量的94.8%、90.5%、93.2%,在全省经济总量中占绝对份额,能源消费占全社会能源消费的近80%。总体上,这些重点行业技术装备及工艺水平落后,管理粗放,耗能高、污染重,靠资源能源的成本优势来维持产品的竞争优势,推动经济增长。据统计,我省万元工业产值综合能耗是全国平均水平的近两倍,吨钢综合能耗为2.135吨标煤,比全国水平高41%,吨合成氨电耗1675千瓦时,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5%。每年将近150亿立方米的焦炉煤气被白白放散,既消费资源,又污染环境。2005年六大行业SO2、烟尘、工业粉尘、工业废水排放量分别占全省排放总量的97.05%、95.04%、96.89%、83.16%。产业结构不合理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制约全省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关键因素。
2005年国家环境规划院以万元GDP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SO2排放、COD排放等四个指标为基础,提出了基于科学发展观的衡量地区经济发展的绿色距离和绿色贡献概念。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市)五年的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评估,山西基本上处于“黑色经济”发展阶段,所有指标差距都比较大。
3、环保投入不足,欠账巨大
一是大多数高污染工业企业未建成合格的污染治理设施,形成的环保欠帐,如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占到全省排放总量的50%以上,但有脱硫设施的装机容量仅占总量的10%左右;焦化行业建有较完善环保设施的仅占5%。二是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集中供气、供热等城市环保设施建设滞后,形成了巨大环保欠账。三是长期以来因资源开采造成的地质破坏、植物生态和水生态环境破坏,治理和恢复的投资需求巨大,据估算全省环保欠账在1200亿元左右。
4、对环境保护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不少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领导对环境保护认识不足,缺乏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领导没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盲目发展高耗能、重污染产业,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我省的一些经济强市、强县环境治理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成为全省环境污染重灾区。还有一些地方人民政府甚至姑息袒护环境违法行为,或者要求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特事特办”,以“企业清净日”和“整顿经济软环境”等借口限制环境执法,或者规定环保部门不得对企业进行环境执法检查,不准环保部门依法征收企业排污费。对上级环保部门的执法检查,有些地方的领导或者弄虚作假加以干扰,甚至公开为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辩解。个别地方政府出台“土政策”、“土规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5、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监管力度不足
环境监管能力落后是我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之一。省级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监察、环境信息化、辐射环境监督和环境宣传教育等都达不到国家相应的建设标准,水、气、辐射等环境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手段基本处于空白水平,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能力与国家标准相距甚远,2/3的县环境监测有人、有牌子,但缺乏基本的监测设备和仪器,1/2的县缺乏环境监察执法交通和取证设备,市县两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县级环境信息化、环境宣传教育、环境统计能力等都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除59个县(区)“十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了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万家寨水库和汾河河津入黄口建有2个水质自动站以外,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的空气质量监测,地表水、饮用水、地下水和噪声监测等,特别是大量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都是人工手段,监测成本高、反应速度慢、难以适应环境保护监管的需要,污染物排放处于失控状态,造成违法排污现象十分普遍,一年几次的人工监测根本无法满足环境监管的需要。尤其在突发环境事故的情况下,更是手段乏力。
沙尘暴等生态环境监测我省尚属于空白,难以向政府和公众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三、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省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构建充满活力、富余文明、和谐稳定、山川秀美新山西的战略目标,通过创新监管机制,严格环境执法,合理优化布局,推动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防治环境污染,控制生态破坏,实现排污总量削减,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和保障环境安全的目标;推动全省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全省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重点城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饮用水源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焦化、电力等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明显下降,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5年下降13-14%,万元地区生产总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以上;生态良好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矿山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治理;环境保护市场化机制基本形成,环境监管能力明显增强;我省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所提高。
(三)2010年环境保护指标
1、环境质量指标
(1)太原、长治、晋城、朔州四个省辖市城区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超过280天,其它7个省辖市城区超过260天;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以上天数超过240天。
(2)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实现安全达标。
(3)全省主要河流监控断面劣Ⅴ类水体的比例降至40%以下。市界断面水质按功能达标率大于60%。
(4)11个省辖市建成区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大于85%;所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分贝;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小于70分贝。
(5)全省森林覆盖率大于18%。
(6)自然保护区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比例大于30%;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比例大于8%。
(7)现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得到有效保护。
(8)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大于35%。
(9)全省放射性水平基本保持在天然本底的涨落范围内。
(10)电磁辐射环境质量处于受控和达标状态。
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1)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5年下降13-14%,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30万吨以下,化学需氧量控制在33万吨以下。
(12)万元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硫排放量小于19.7千克。
(13)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化学需氧量小于5.1千克。
3、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指标
(14)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平均大于70%,其中:11个设区城市大于80%。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50%以上。
(15)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60%。
(16)工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处置,综合利用率大于60%,其中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到年产生量的70%以上。
(17)全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理处置,废放射源收贮处置率达到100%。
(18)水土流失治理度大于60%,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率大于50%。
(19)新增5个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0%。
4、环境监管与能力建设指标
(20)建设项目全面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21)重点区域、流域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
(22)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23)省、市环境监察、监测设施与装备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一级标准、县级达到国家三级标准。省级辐射监督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水平,全省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达到省相应标准要求,全省宣传教育能力达到国家相应标准要求。
(24)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全部建成;主要河流具备条件的重要控制断面实现水质自动监测,省、市两级环境应急与处置响应系统基本建成。
(25)建成省及11个省辖市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四、主要任务
根据规划指导思想和环保目标,“十一五”期间,我省环境保护要完成“蓝天碧水”工程、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推进工业污染防治、保障环境安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创新政策机制和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六项主要任务。
(一)以实施“蓝天碧水”工程为重点,改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质量
“蓝天碧水”工程是“十一五”期间我省的一项重点任务,“蓝天碧水工程”的范围:一是重点城市。即11个省辖市所在城市市区。二是大运高速公路沿线县(市)。除已列入(一)项中的重点城市市区外,还包括22个县(市),分别是怀仁县、应县、山阴县、代县、原平市、阳曲县、清徐县、交城县、文水县、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霍州市、洪洞县、襄汾县、侯马市、新绛县、闻喜县、夏县、永济市、孝义市。三是汾河干流沿线的县(市)。除已列入(一)、(二)项中的相关县(市)外,还包括9个县(市),分别是宁武县、静乐县、岚县、娄烦县、古交市、曲沃县、稷山县、河津市、万荣县等。共涵盖全省11个重点城市和32个县(市)。
“蓝天碧水”工程的目标是:工程实施范围内,环境污染严重状况实现明显好转,11个重点城市建成区的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临汾、阳泉、大同等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退出全国大气污染最严重城市的前三名;城区及其周围污染严重、危害扰民企业得到治理或改造搬迁;饮用水源水质达到国家标准;城市生态建设和绿化水平明显提高,创建3个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和园林城市。县(市)所在城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取缔和关闭大运高速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重点污染源企业和煤焦发运站台及煤炭堆积场所,进行绿化美化,建成清洁优美的绿色环保走廊;汾河上游达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要求,中、下游河段满足农灌用水标准。
蓝天碧水工程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任务是:在工程实施范围内加强工业污染防治的同时,要突出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通过发展集中供热、供气、改变燃烧方式和燃料结构,禁烧原煤,治理城市生活面源污染。二是加强城市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三是控制城市扬尘污染,重点加强料堆、煤堆、渣堆及建筑施工场地等重点扬尘点的封闭、抑尘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重点煤场异地搬迁,严格控制交通运输扬尘污染。四是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在市区内禁止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五是合理布局,实施污染源异地搬迁,加强城市生态建设。
大运高速公路两侧2公里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重污染项目,彻底清除大运高速公路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和500米范围内的垃圾、固体废物。在大运高速公路两侧因地制宜建设绿化带和外围的经济生态林带,在第一山脊线以内生态脆弱区内的宜林荒山和25度以上坡地全部退耕还林还草,实现绿化达标。重点县(市)交通干线两侧因地制宜建设绿化带,构建绿色风景线。
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汾河上游以保护饮用水源为重点,突出抓好宁武、静乐、岚县、娄烦四县水污染防治。汾河干流两侧3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于2008年底前完成治理或改造搬迁任务。汾河中下游以保护农灌用水安全为重点,在干流两侧2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2008年底前完成治理改造或搬迁,2010年底前,汾河干流太原市以下河段沿河县(市)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对引黄入晋水质,要积极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督促上游加紧治理,并协调引黄管理局在水质较好季节调水。汾河河道及其两岸滩涂、水库库区内非法开垦占用的湿地逐步退耕,恢复湿地原貌。在生态地位重要、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关键区域,采取划建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和重要湿地等措施,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使湿地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
“十大景区”是我省“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重点区域,十大景区范围是五台山、绵山、恒山、芦芽山、壶口瀑布、云岗石窟、晋祠、平遥古城、解州关帝庙和鹳雀楼、历山旅游景区。十大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按照保护优先、统筹安排发展旅游业的原则,编制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明确划定景区保护区和污染控制区,搬迁景区内现有污染工业企业,并禁止新建工业企业,合理布局旅游设施,做好景区内垃圾、污水处理和烟尘控制,加强生态保护与恢复,严格禁猎、禁牧、禁止乱砍滥伐林木、破坏植被的行为,使十大景区地表水和大气环境质量达到相关标准要求,为我省实现旅游业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按照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首都水资源保护规划要求,完成各项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项目,确保全省监测断面水质达到规划要求,黄河流域的汾河流域外其它支流的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按照国家即将批复的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省“十一五”水环境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完成各项防治任务。
(二)优化布局,预防为主,推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从区域布局、发展布局和产业布局入手,指导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优化发展、清洁化发展,防止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产生,拓宽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构筑全方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范体系,是我省“十一五”期间的重点任务。
1、科学规划区域主导功能,合理利用区域资源环境
认真做好并完成全省区域功能区划工作。根据区域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及全省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范围和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实现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优化开发区域。在环境容量有限、经济相对发达的区域,坚持环境优先,发展高新技术及服务业,优化产业结构,严格限制低水平盲目开发,严格限制耗能高、污染重的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现有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实现排污总量削减,做到增产减污。尽快使排污总量达到环境容量许可范围之内。如11个省辖市所在地城市区域等。
--重点开发区域。在环境仍具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聚集、实行重点开发、综合开发、适当扩大土地供给,积极推进工业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不突破环境容量许可,做到增产不增污。
--限制开发区域。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经济相对发展不足的生态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域,积极引导和调控,实行保护优先、适度开发,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实现经济发展,生态逐步恢复。
--禁止开发区域。在各类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和我省公布的重要湿地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禁止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实行强制性保护。
2、定期研究发布区域产业投资环保指导意见
由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等部门定期研究各功能区域产业投资环保指导意见,并定期公布。指导产业合理布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规范落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预防措施。
在城市规划区、人口稠密区等优化开发区域,不得布局新建、扩建燃煤火电(集中供热除外)、焦化、冶金、建材等高能耗、高污染建设项目等。
在重点开发区工业建设项目布局和工业园区选址要远离城市和人口稠密区,远离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积极推行循环经济,实行清洁化发展,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实行环境容量总量控制等。
3、采取多种措施,调整不合理布局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不符合区域主导功能、污染严重、工艺技术落后的生产设施和装备。
--对严重污染环境,且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生产企业工艺等,依法实施关闭或转产。
--对位于城市规划区域、居民稠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高能耗、高污染,且易造成区域性环境影响的生产企业或设施,实施搬迁,易地升级改造,如位于城市市区或高速公路、一级公里沿线范围内的煤焦发运站台、销售煤场、冶金、化工、建材等污染严重的企业或生产工艺、工序或设施等。
4、加强规划与决策环评,强化污染防范措施
积极推进各类发展规划和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提高规划环评和决策环评能力,建立全方位的污染防范体系,前移防范控制,把防范范围由建设项目扩展到宏观经济发展的源头。区域功能是发展规划、区域开发、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环境污染预防管理的基本依据,一经法定或政府批准通过,必须不折不扣的严格执行。
(三)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发展循环经济
工业污染是我省的主要污染来源,要把工业污染防治作为“十一五”期间的重要任务下大力气来抓,特别要加强煤炭、电力、焦炭、冶金、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和环保监管。一是实行预防为主,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为环境保护的首要使命。扩大防范范围,延伸防范领域,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坚决纠正重审批、轻落实,以批代管、以罚代停,放任违法建设、违法生产的行为。二是继续对污染严重企业和设施实行末位淘汰。凡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都要按期淘汰,虽未列入国家淘汰名录,但对当地污染影响大,难以治理的,由省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实行淘汰。三是继续抓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对于不属于淘汰关停的企业,要以污染物排放达到浓度控制标准和地方下达的环境总量分配指标,进行治理,限期完成。四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煤炭、焦炭、冶金、电力、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通过资源消耗减量化、废物再利用、再循环等方式,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抓住“资源开采、生产消耗、废物产生”三个重点环节,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培育100个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建设20个生态示范工业园区,建设20个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和10个循环型社会试点项目。
工业污染防治要突出重点,抓好以下六大行业:
火电行业:做好电力行业发展规划环评,从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布局、发展模式和装备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确保我省电力发展规模、布局与区域资源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相一致,与区域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协调。新建火电厂必须配套建设空冷、脱硫除尘、粉煤灰安全处置和废水资源化设施,并逐步启动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2007年底前关闭50MW及以下燃煤机组(供热和综合利用机组除外),其余燃煤电厂要按照省政府限期治理要求,全部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完善除尘设施,并配套连续在线监测仪器;实现生产废水零排放;完成灰场规范化改造。
焦炭行业:要严厉打击土焦、改良焦死灰复燃,严格按照《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焦化行业分类处置的有关规定,完成焦炭行业落后设施的淘汰任务;完成焦化企业的环保设施建设,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强制关闭;焦炉剩余煤气进行综合利用,实施焦炭产业总量控制,加强对行业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绩效的考核。
煤炭行业:切实抓好煤炭开采生态补偿政策措施试点工作,制定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规划。依法取缔违反环保法规、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煤矿,强制淘汰年产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对地处生态敏感区,造成地表塌陷和生态破坏严重的煤矿实施限产、改造和治理措施;所有煤矿应完成矿井水达标治理和矿井水资源化设施建设,完成矿区生产、生活废水达标治理;完成矸石山自燃治理和扬尘治理;要把环保达标作为矿山取得合法生产资格的条件之一;启动矿山生态治理工程。在太原、大同、阳泉等地建设10-20个矿山生态恢复示范工程。
冶金行业:继续淘汰钢铁、金属镁、铁合金等行业的落后工艺和设施,在实施点源排放达标治理的同时,加强无组织排放污染源治理。主要包括:钢铁企业烧结机、炼铁炉烟气治理和无组织尘源控制;金属镁立窑改回转窑,锻烧炉、还原炉烟气治理和精炼工艺改造;铁合金和电石生产企业矿热炉实现密闭除尘设施治理达标等。全面推进冶金行业循环经济改造,推动一批企业加快实施高炉煤气余压、燃气余热发电、余热回收利用改造,要以太钢废水零排放工程、广灵精华镁业镁渣生产水泥等项目为示范,全行业推进废水、废渣综合利用。
化工行业:严格禁止新建规模小、污染重的化工生产项目,淘汰关闭现有落后化工生产设施,加大清洁生产改造力度,全面提升我省化工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全行业实施以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为核心的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在尿素、乙炔化工、焦油深加工等领域实施节水、节电、节材和减污改造,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特别要严格控制生产中产生的有害、有毒等危险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恶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建材行业:严格控制新建规模小、污染重的建材生产项目,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以控制尘污染和生态破坏为重点,加强建材行业的原材料开采过程监管和生产过程污染控制。
要把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减少污染物产生与排放的重要措施。对排污超标超量企业和使用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促进其通过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模式,在节约资源的同时减少污染、提高效益。
加强对各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控。2008年12月底前重点污染源排污口、排放筒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省与各市及污染源集中的县要建立污染源监控网络系统。
(四)强化环境监管,确保环境安全
我省的环境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多年积聚的环境问题使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增加。环境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事,因此要将防止重特大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作为“十一五”期间环保工作的重点切实抓好。
1、保障饮用水安全
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放在突出位置。首先要对各市、县城、村镇的饮用水源地,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水源保护区,明确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其次要根据各类保护区的要求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在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企业,原有的排污企业要实行关闭或搬迁,保护区内的生活污染源要治理达标,严格控制化肥、农药使用。
我省海河、黄河流域各水系分别对北京、天津、河北、河南等省、市饮用水安全有直接的影响。因此,要予以高度重视,要抓紧完成海河流域规划和首都水资源保护规划项目的建设,各水系的出省断面水质必须在规定期限达到国家有关要求,确保下游饮用水安全。要严格执行《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大汾河流域污染治理力度,确保汾河水库达到地表水饮用水源水质标准,汾河中、下游水质达到农灌水质要求,汾河入黄河口水质达到国家有关要求,确保不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建立健全全省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定期发布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
2、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
所有生产、经营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做到达标排放,方可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严防生产过程和运输环节中的跑、冒、滴、漏和事故性逸散、排放,污染环境;必须制定企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治污染扩散。
环保及相关部门要经常开展对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品环境污染隐患的核查。特别是对主要河流沿线的大中型企业、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和城乡居民集中居住区周围的大中型化工企业、化工工业园区以及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威胁的危险废物堆放场所,要加大监管力度,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立即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
对地处环境敏感区,并且存在严重环境隐患的设施或企业,要限期关闭或搬迁。
加强电磁辐射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放射源安全监管体系,各市要成立辐射环境安全监管机构,各县(区)要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
强化对废旧放射源的监管力度,必须做到废旧放射源全部送缴到省、市放射性废物库,切实消除放射源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安全隐患。
3、加快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建设完成太原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及其他10个省辖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并投入运营,使全省“两废”得到安全处置。
4、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体系,明确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要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制度,严格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程序,加强对污染事故的监督执法。“十一五”期间,要建成集污染源监控中心、“12369”污染投诉中心与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于一体的省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建立高效灵敏、反应快捷、运行可靠的污染源远程监控和环境应急报警系统,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切实保证监测、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制订重点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抓好重点企业、重点部门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预案建设。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数据库和专家咨询数据库。及时掌握企业环境污染动态,对突发事件要适时做出快速反应,最大限度减轻环境危害。
(五)强化生态保护,开展农村环保示范工程建设
1、加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保护
按照“先急后缓,由点到面”、“分类指导、分区推进”的原则,分期分批开展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建立和完善汾河、沁河、三川河、南漳河源头、昕水河流域及晋西北风沙区等流域、区域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建设,建立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和管理领导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各行其职,确保生态功能区建设的顺利实施。
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十一五”期间,重点建立垣曲南阳山等12处自然保护区,新增自然保护区面积607平方公里,并加强湿地保护,使我省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比率提高到近8%;开展自然保护区管理示范建设,将现有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为与国际接轨的自然保护区,并带动、指导全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及管护能力的提高,30%省级自然保护区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改变重数量轻质量、重建立轻管护的局面,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与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高监测与科研水平,加强对保护区周边资源开发活动的监控引导,完善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法制体系,完善对各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制度。
2、加强资源开采区生态保护与恢复
在全省开展煤炭资源开发区的生态破坏状况调查与评估,全面掌握我省煤炭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程度和发展趋势;制定并实施生态治理与恢复规划,到2010年塌陷稳定区整治率达50%,煤矸石山生态恢复率达到40%以上。对煤炭开采迹地和废弃地通过平整土地、建立引水设施等,因地制宜的将迹地恢复为与周边的生态系统相适应的林草地、水塘湿地或其他用地。同时要抓好铁矿、铝土矿、铜矿等资源开采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
3、开展农村环境保护示范村镇建设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以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为载体,全面启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环保行动,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改善农民生活环境。
选择部分经济发达、环境背景良好和污染严重,生态问题突出等不同类型的村镇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试点,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饮用水及水源地保护、农村新能源利用、农业废物综合利用、村容镇貌整治为主要内容,制定和完善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建设标准。到2010年底,创建国家级优美乡镇6个,省级环境优美乡镇40个,生态文明村1000个。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防治土壤污染,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
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广经济适用的污染防治和养殖废物综合利用实用技术,重点在晋西北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面源污染的综合防治示范。加强对食品生产基地、生产加工企业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用量。在晋中、临汾、运城主产粮区开展“肥药减量增效工程”试点,推广使用有机肥,以及易降解、低残留的农药与化肥;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推广秸秆气化、秸秆繁育、食用秸秆饲料技术,提高秸秆循环利用水平。发展沼气等洁净能源。
在我省现有26个生态示范县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加大生态示范区建设力度,积极总结示范经验,并加以推广,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全省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六)创新环境保护政策机制,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1、着力环保政策创新,用市场机制推进环境保护
创新环境保护政策机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管理政策,经济政策,技术政策等,加大环境保护改革开放力度和步伐,用政策引导指导环境保护,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是“十一五”期间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任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吸纳国内外环境保护政策方面,特别是市场化政策方面的成功经验,以“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为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适合我省省情的推进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政策。主要有:
--建立和完善资源开采和生态恢复补偿机制。一是建立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解决由于煤炭开采造成的水资源破坏、地面塌陷、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历史遗留问题。二是建立煤炭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政府监督企业将专款用于矿山环境恢复;
--完善城市污水、垃圾收费政策。一是凡实行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的城镇,都应普遍实行收费政策;二是收费标准达到保本微利水平;
--强化排污费征收政策,制定有效措施,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排污费征收政策,实现全面足额征收,争取国家能提高我省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等。
建立和完善社会、企业和政府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政策,主要有: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政策;
--鼓励污染治理专业化公司受托进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扶持政策;
--制定有利于吸引外资,投入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等。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扶持优惠政策,主要有:
--完善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的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落实火电脱硫电价政策,制定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全额收购优惠政策;
--制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扶持政策;
--制定循环经济、环保产业的鼓励扶持政策;
--制定严重污染企业或设施搬迁、转产的各项优惠措施和财政补助政策等。
制定和完善与环境保护市场化改革配套的政策和措施,主要有:
--推动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和集中供热、供气单位,加快转制改企,实行特许经营的政策和措施;
--推动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和措施等。
2、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十一五”期间,全省所有县(市、区)都要设立能独立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能的环保机构,省辖市要实现市对区环保部门垂直管理。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是作好环保工作的根本保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环境监测、辐射监测、监察、科研、信息和宣教经费。要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培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素质,全面提高环保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也是“十一五”期间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任务。
“十一五”期间,要建立省市县三级突发公共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省市两级要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监察装备仪器,形成应急响应、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一五”期间,要建立和完善全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监控网络及信息发布机制,加强环境监管。继续开展全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省市两级环境监测站“十一五”期间分期分批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县级站达到三级标准。2006年完成全省市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开展空气质量日报。具备条件的重要饮用水源地和地表水监测断面“十一五”期间实现水质自动监测
省级辐射环境队伍与装备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水平;11个市建立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各县(区)环保部门应当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
按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重点加强市、县环境监察队伍的装备能力建设,保证市、县两级环境监察机构与其承担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察工作任务相适应。到2007年底,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一级标准;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二级以上标准,到2010年,市级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一级标准;全省所有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分期分批要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三级标准。
按照国家和我省标准化建设的有关规定,继续提升省和11个市环境信息系统网的性能。省市县三级环境信息化建设分期分批达到省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全省所有市级环保宣传机构和80%县级环保宣传机构在人员、装备、工作能力等方面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同时,要加强县级以上生态监测能力和环境统计能力建设,以便及时、准确、客观反映环境状况和环保工作进展情况。
五、重点工程规划
(一)重点工程构成
为确保“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的顺利实现,围绕主要任务,共规划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五大类:分别是重点行业工业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项目、重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环境安全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与农村环保工程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与环保政策研究等131个项目(含打捆项目)(详见附件表1-11)。
1、工业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包括煤炭、电力、焦炭、冶金、化工、建材等六大行业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完善、行业清洁生产和工业固废处理及综合利用等29个项目。
2、重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主要包括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垃圾集中处理等33个城市环保设施建设项目(含打捆项目)
3、环境安全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涉及环境安全的企业搬迁与改造、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放射性废物库扩建等37个项目。
4、生态保护与农村环保示范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矿山生态恢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示范、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建设示范等8个项目。
5、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环境政策研究项目,主要包括环境应急、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统计、环境宣传能力建设以及环保政策研究等24个项目。
(二)项目投资
重点工程项目共需总投资约804.1亿元,预计占到“十一五”期间GDP总和的2.9%,项目的投资构成见表2。
“十一五”环境保护投入要坚持“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的原则,以企业投资为主体,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方式筹资解决。
规划投资中建议工业污染防治等工程项目需要投入资金609.1亿元,占规划总投资的76%,主要由企业筹措负担,政府通过政策机制引导社会、民间投入。政府投资共计195.0亿元,占总投资24%。其中省级政府投资约100.5亿元,占政府投资52%,市县级政府投资约48.8亿元,申请国家投资45.7元,分别占政府投资的25%、23%。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示范工程、城乡环保公益性工程和工业污染防治项目的引导扶持激励性资金补助。分项投资项目如下:
工业污染防治项目总投资约540.8亿元,建议政府给予10%政策性引导资金,约54.1亿元,其中省级政府补助约27.1亿元。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总投资约150.1亿元,建议政府给予20-50%的资金补助,约53.6亿元,其中省级政府补助约26.8亿元。
环境安全工程项目总投资约41.5亿元,需要政府给予20-80%的资金补助,约30.5亿元,其中省级政府补助15.3亿元。
生态保护与农村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约59.9亿元,建议政府给予40-100%的资金补助,约45.0亿元,其中省级政府补助22.5亿元。
环保政策研究与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1.8亿元,主要是环保经济政策研究制定和环境监管执法、环境监测等能力建设,需要政府100%投资,其中省级政府投资8.8亿元。
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内容与投资见附表1-11。
表2“十一五”环保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投资构成
(三)重点工程的环境效益
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环保设施建设及农村环境治理项目将直接产生污染物减排效果,预计主要污染物中,二氧化硫年可削减35-45万吨,化学需氧量年可削减10万吨左右,重点工程的实施将有力地保障全省“十一五”期末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感,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辖区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制订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根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落实环保任务,确保“十一五”环境目标的实现。
坚持和完善各级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一是将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环保工程等各项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市、县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逐级分解,层层落实,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二是要对污染物的削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做到半年一公布,年终“一小考”,三年“一中考”,五年到期“一大考”,公布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问责制和奖惩制,结合监察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对完成任务好的表彰奖励;对没完成任务,造成当地环境质量恶化或已污染严重不能按要求改善的、出现重大环境污染和环境安全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要追究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履行环保责任和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监督监察,坚决纠正长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和地方保护等不良现象。
(二)强化监督,严格执法
1、完善法规体系,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根据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要求,深入研究环保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地方性环保法规,逐步完善我省环境法规体系。重点制定《山西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山西省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山西省环境保护政务公开与公众参与实施办法》、《山西省政府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等,及时修订《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和产品排污绩效标准。
健全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保系统内部稽查机制,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环境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制定环境执法队伍人员资格标准,保证专业人员数量和人员素质,加强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进一步规范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维护环境执法的严肃性,提高执法效率;建立环保系统内部稽查机制,及时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执法犯法的现象发生。
2、严格环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环保等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要严格监管、严格执法。首先要做到监管到位。对新建项目,无论是否主动申请环评审批,都要及时掌控,实施监管。该审批则审批,不该审批的就要否决或责令停建、停产;审批后要跟踪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要将新建项目情况、审批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等建立管理台帐,每年向社会公布,做到底数清楚,审批合法,查处到位。对现有污染源,要通过排污申报登记、调查核实等多种方法或途径,分别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如:限期治理、关停淘汰、集中监控、削减排污量,稳定运行等。对逾期未淘汰、未完成治理任务、闲置污染治理设施、违法超标排污、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一定要执法到位。一是要建立内部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二是要使各种违法行为依法受到惩戒;三是要使各种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或停止;四是要使各种违法行为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得到消除。
3、加强重点污染源管理
进行科学的生态经济区划,优化产业布局,按各区域不同的环境保护要求开展环境容量测算,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按照环境容量要求对污染物现有量、削减量、新增量统一调度、配置。要将区域环境容量合理分配到各污染源,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禁止无证排污、超标排污。对重点污染源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加强现场检查、完善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强化对污染源排污行为的监管,做到排污申报、统计与排污收费的数据统一。
(三)完善环保投入机制,增加环保投资
“十一五”期间环保投入,以企业投资为主,政府投资引导,并通过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环境保护。
具体资金筹措途径:企业污染治理,原则上由企业自己承担,对污染治理项目建成后,并连续二年运行良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属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城镇垃圾集中处理、污水处理、河道综合整治等项目,以市场化运作吸纳社会资金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适当给予资金支持;对于已经合法审批,不属于政策、法规规定淘汰关停的,但为了环境安全需要搬迁的,主要采取市场运作吸纳社会资金,各级政府给予资金土地政策等支持;对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政府可适当给予支持;对属于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的由各级政府投资。
1、积极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产业化
(1)创新机制,推动公益性污染治理的市场化、产业化
政府通过制定污水、垃圾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费政策,完善收费机制,经营权特许,建立市场化运行平台。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垃圾、污水、集中供热、供气等的市场化、产业化运营,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集中供热、供气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2)加快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市场化步伐
一是通过在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在减少污染物产生的同时,对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进行资源化再生利用,产生经济效益,激励企业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污染治理;二是污染治理专业化、市场化运作,采用由专业化运营公司投资经营,由排污单位支付运营费用的模式,以解一次性投入巨大,企业一时难以承受的困难。三是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为基础,开展排污权交易,调度一部分资金投入污染治理。四是通过加强监管,加大执法,以管促治,迫使企业投入资金进行治理。
2、加大各级政府的投入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落实“十一五”环保规划的需要,一是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重要内容。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者财政专项资金,增加环保投入;二是配合中央作好煤炭补偿机制的试点工作。建立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补偿机制,收足、用好、管好煤炭资源生态补偿费,煤炭行业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要专款专用,切实落实矿区生态恢复资金。参考煤炭开采生态补偿机制开征铁矿、铝钒土矿、采石场等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补偿费,落实矿产资源开采区生态恢复资金;三是申请国家提高我省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增加煤矸石自燃排污收费项目。
3、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一是加大争取国家对我省财政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的力度;二是争取将部分中央下放地方的资源枯竭、无进一步生产条件的采矿企业列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由国家财政在矿山生态恢复方面给予补助;三是考虑到山西大气污染对首都北京的直接影响和山西河流对首都水资源和黄河下游用水安全的影响,争取把我省电厂脱硫、焦化业污染治理、主要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十一五”环保规划中,并给予资金支持;四是争取国家对山西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方面予以支持,优先将我省电厂脱硫、焦化业污染治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区域性生态恢复项目列入项目规划,并给予积极推动;五是争取国家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包括监测、监察、应急、信息、统计等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支持。
4、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争取外资投入
将利用外资方式从传统的政府开发援助向外商投资扩展,鼓励、吸引外国公司或省外公司来我省进行环保投资、建设,积极促成外资与省内企业的合作,争取更多外国政府开发援助和优惠贷款、赠款。
(四)加强环境科技开发,发展环保产业
1、立足本省,创新环境科技
针对我省环境管理、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全社会科技力量,开展治理污染适用技术的开发研究。开展循环经济、环境容量与生态环境承载力、生态经济布局优化、资源环境发展战略理论和应用方法研究;开展电力、焦化、冶金、煤化工等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资源开发活动生态恢复技术的研究。
拓宽环保科研投资渠道,加大环保科研投入,建立多元化有利于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的投资机制。将环保科研资金优先纳入政府财政科技投资规划,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率。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和民间资本投入环保科研开发。
创新科研组织形式,组建具有我省特色的循环经济理论、环境经济与规划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等研究中心和以自主创新技术转化为核心的山西环保科技创业园。政府应加强对环保科研中心和环保科技园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制定促进环保科研产业化的相关政策,在土地使用、税收信贷、财政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快把环境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和反哺环境科技研究。
2、加快引智步伐,提高科技水平
针对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环保科技和环保产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努力缩小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可采用邀请全国乃至世界上最先进的科研成果研发单位来山西举办讲座,让先进技术走进山西,真正做到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积极鼓励外地先进环保企业在山西落户,做到科技兴环保。
3、发展具有山西特色的环保产业
(1)积极发展具有我省特色的污染治理装备产业
要利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和我省研发的先进环保技术,根据我省环境污染治理的需求,积极推进环境保护设施的产业化发展,建立山西环保装备制造业体系,引导和扶持一批具有研发和生产能力的装备制造企业转向环保产业,推进我省环境污染治理产业的发展。
(2)发展环保咨询服务业
积极扶持发展我省的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治理项目可研、清洁生产审核等咨询服务业。加强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咨询服务质量。
(3)做大做强具有山西特色的资源综合利用产业
从市场准入、土地使用、税收信贷、财政投入等方面加大对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重点扶持煤矸石发电、煤矸石和粉煤灰制砖、废渣生产建材、垃圾资源化、焦炉煤气综合利用等综合利用项目。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和转化,拓宽综合利用途径,提高综合利用技术水平,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组织实施一批综合利用产业示范项目,建成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五)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环境保护涉及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保护环境是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环保意识,动员社会各界共同行动起来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环保意识
地方各级宣传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都要把环境保护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对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要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及时报道和表扬环境保护先进典型,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为环保工作提供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2、加强环境教育,营造环保氛围
要在地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开设环境保护课程、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环保教育和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广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家庭、绿色企业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搭建多种形式的环保活动平台或载体,鼓励和引导公众、社会团体参与到环境保护事业中。要充分发挥各级环境文化促进会等社会环保团体和环保志愿者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组织和社区组织的作用,整合全省环保宣传教育资源,形成上下齐动的大宣教格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警示教育以及环保知识教育,法律讲座活动,使环保宣传教育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精心打造“绿色山西环保高层论坛”的品牌,为环境保护大造声势,探索山西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新路。
3、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加强环保社会监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环境管理的透明度,建立服务于社会的公众环境信息政府网站,推进环保政务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政策法规、项目审批和环境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等,采取各种手段,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等环节的环境管理,要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提高环保决策的民主化程度。
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投拆渠道。环保部门要为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六)健全规划实施机制,保障规划有效落实
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是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纲领和依据。本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各地实际,编制好本辖区“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既要体现全省环保的一致性,又要明确各地的目标、任务。
为保证规划顺利实施,及时解决规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体现规划与时俱进,要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的动态监测。应在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中期评估报告经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后,由省环保局报省人民政府,作为调整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
省环保局每年年初对上年度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人民政府,根据总结情况部署本年度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