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2-04-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推进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金信工程,实现个体私营经济监管信息联网应用,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和原则
    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和信息化建设的结合,是在当前形势下促进工商登记监管体制机制改革、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客观要求。伯华局长关于“深化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改革。依托金信工程,积极推进全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监管数据联网应用系统建设,推动市场主体基础数据库建设。研究提出分类监管数据规范,建立信息采集与分析系统,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的分析及预测,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的讲话,为全面推进个体私营经济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指明了方向。
    全国各级工商管理机关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实用高效”的原则,从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出发,推动信息技术在个体私营经济监管领域的应用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服务工作信息化水平。
    二、总体目标
    实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私营经济监管业务的信息化;逐级汇总数据,建成全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管数据库,实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监管联网应用;通过对全国个体私营经济汇总信息的查询、统计和分析,为机关业务指导和领导决策提供支持;加强总局工商行政管理网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网站个体私营经济监管业务区建设,分别建成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及时发布、收集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信息的渠道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电子政务平台。
    三、主要任务
    (一)应用软件的开发和完善
    各地要按照总局下发的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数据规范和《金信工程总体技术设计方案》的要求,开发或完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软件。在委托登记、备案和验照功能方面,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与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在统一应用系统平台上开展工作,以保证数据的及时性、一致性和完整性。在分类监管功能方面,将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功能与登记备案等登记功能有机整合,实现信用监管信息自动采集和分类,并在登记管理业务中有效应用。
    (二)加强数据库建设,确保数据质量
    全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管基础数据库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监管数据和有关统计数据。数据库建设要紧密依托金信工程,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基础上,统一建库、多方应用,避免重复采集信息和重复建库,促进实用高效的信息共享。
    1.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管数据库应当综合考虑保证数据一致性、有利于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等因素,在经济户口数据库建设中统筹考虑。私营企业登记监管数据库应当基于现有市场主体数据库,强化所有制属性识别功能。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工商所在采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管信息过程中,应当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登记备案、分类监管和年检验照等信息,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三)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保障联网应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1.在地级市工商局建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库,在此基础上,东、中部地区省级工商局应2008年底前、西部地区省级局应2009年底前在省局建立全省集中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库,汇总全省(包括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管数据,并按要求将数据汇总到总局。
    2. 在各地汇总数据的基础上,实现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的联网应用。利用总局数据中心的数据交换系统,建成总局个体私营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信息数据库,实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在总局综合业务系统平台上开发具有对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管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和分析等功能的应用系统,并按照不同授权级别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用户开放。
    (四)工商行政管理网和互联网网站个体私营经济监管业务功能专区建设
    1.在总局“工商行政管理网”设立个体司业务功能专区,建立个体私营经济监管相关专项工作信息发布机制,完善信息收集渠道。内容包括:①建成注册资本(金)亿元以上大型私营企业的调查工作专区,调查分析全国大型私营企业的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② 建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情况、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情况、支持就业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网吧专项整治等专项工作信息发布、上报渠道。③建成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联系点工商局业务信息专报渠道和交流机制。
    2.在总局政府网站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子网站上,建立直接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功能专栏。内容包括:①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查询专栏。②促进就业再就业、鼓励投资创业等国家优惠政策宣传专栏。③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发布专栏。同时,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网站。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网站要根据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的主要职责,建立专门的个体私营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业务功能专区,内容包括:①为社会公众指引到本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行政许可、备案、年检验照等办理流程。②公示本机关开展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的法律、政策依据,及时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落实的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信息。③定期发布本机关辖区内可以对社会公开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数据和个体私营企业信用监管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监管数据的建设和管理
    个体私营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管数据是个体私营经济监管信息联网应用的基础,其数据质量是业务应用的保障,各地在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数据质量建设。
    1.要按照总局下发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数据规范》和《市场监管数据规范》要求,在数据库设计中健全有关数据指标项,严格按照总局的代码标准进行规范。
    2.本着“先解决增量,再逐步解决存量”的原则,抓紧进行数据规范和清理工作,保证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数据和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管数据的准确、完整。
    3. 总局将利用检查软件对各地的数据进行检查和通报,省级局要可开发或利用总局的数据质量检查软件,对本地的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二)数据应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数据的联网应用工作,促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和为社会公众服务水平。
    1.在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工作中,要实现委托登记、备案信息和分类监管、委托验照信息在委托机关所辖区域内的实时共享。在日常巡查和年度验照工作中,要将数据库信息与市场主体实际情况进行核查,提示和督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市场主体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实现对个体工商户的全程监管和服务。
    2.在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监管工作中,要在全国范围大力推动登记监管信息共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监管部门要积极利用逐步建立完善的市场主体基础数据库,确保依法登记、高效监管。
    3.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和监督管理情况的研究分析,定期形成个体私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监管情况报告,上报上级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和有关政府部门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4.以政府网站为平台,免费为社会公众提供设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法规咨询和申办程序指南。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网上登记、备案和网上年检、验照等服务。
    5.探索为社会公众提供商事主体基础数据查询服务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在促进社会诚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三)保障措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加强领导,在管理制度、人才队伍和建设经费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
    1.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理顺个体私营经济监管信息管理体制,从全局着眼,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长效的个体私营经济监管信息管理、应用运行机制。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监管信息人才的培养,要通过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对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化知识和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既掌握信息技术、又熟悉个体私营经济监管业务的复合型人才。
    3.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是整个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建设经费及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根据需要合理安排,统筹使用,厉行节约,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