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我对人民警察的四大期待
来源:金羊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作者:易石山

在1月11日召开的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提出:“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必须把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要求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重要着力点”。(《法制日报》1 月12日)

其实,在此之前,2007年11月,上任伊始的孟建柱在河北省公安机关调研时,已明确提出要“着力研究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把公安工作成效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到促进和谐、惠及百姓上。”(《法治日报》2007年11月27日)

兹后,在12月26日召开的公安部直属机关全体干部大会上,孟建柱再次强调“要深入研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把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作为新世纪新阶段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着力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安全、公平正义、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新需求”。(《人民公安报)》2007年12月29日)

很显然,虽然上任时间并不长,但新任公安部长孟建柱的施政理念已十分明晰:面对新形势,公安工作必须“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这一新的概括和要求,体现了人民警察“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性质和宗旨,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贯彻。

对公安机关而言,要落实这一要求,前提是必须深入了解、全面汇集人民群众到底有哪些“新期待、新要求”。这既需要各级、各地公安机关放下架子、开门纳谏、倾听民意,更需与新闻舆论部门一道,营造一个宽松、宽松的舆论环境,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畅所欲言,表达出自己的“新期待、新要求”。果能如此,则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威信必然大大改善,而公安机关“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也就有了源源不绝的动力与支持。

就笔者而言,作为一个从事法学研究、并长期关注公安工作的学者,或者说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受孟部长讲话鼓舞,也想在新年之初表达一下我对新时期公安工作的期待与要求。以下四条,所指和所言均未必准确、成熟,只能算是对孟部长讲话的一种积极回应和支持。2008年,我对公安工作和人民警察提出四大“期待”:

一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准确定位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

2008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从中央到地方,各行业、各部门,都在提倡“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对此,孟部长在讲话里也有明确的要求。但是,对公安工作而言,究竟解放什么、如何解放、路径何在,却是个既敏感、又非常不清晰的话题。

依笔者之见,公安机关要解放思想,首先是要解决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的“角色定位”问题。根据传统的公安理论,及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之规定,公安机关仍被界定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俗称“刀把子”。这在阶级斗争早已不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公安机关主要承担的是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今天,显然已不合时宜。而且,这种不恰当的定位和宣传,难免会给社会公众留下冰冷生硬的感觉,影响公安机关的亲和力。

1995年10月,江泽民同志为济南交警题词“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实质上是将公安机关定性为一种执法机关和服务机构。应当说,这是与时俱进的表述,也是相当准确的。但时至今日,在一些公安领导及民警的头脑中,仍有一种强烈的“专政”思维。这种专政思维的最大弊端,是套用“敌我矛盾”、“敌我斗争”的思维方式来对待和处理大量的违法犯罪人员,从而必然导致漠视法治与人权的后果。

二是要破除“公安老大”的思想,尊重和服从司法权威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公安机关拥有强大职权,担负着广泛的执法职能。特别是“二十公”之后,各级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多兼任当地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或政府副职,使公安机关的地位、作用更加凸显。这种体制的好处,是有利于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司法资源,集中力量做好社会治安工作。但也勿庸讳言,公安机关的强势地位也助长了一些领导和民警的“公安老大”思想,自认为高人一等,不把检察、法院放在眼里,甚至动辄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权威。

2006年3月,山西省蒲县公安局治安科负责人代文彬因涉嫌滥用职权被蒲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在逮捕决定书上签字时,代文彬不无“诚恳”地说:“我今天才知道,原来检察院还能管公安,我一直以为公安就是老大呢。”(《山西晚报》,2006年6月8日)笔者相信,在今天的警察队伍中,像代文彬这样的法盲肯定是极少数。但笔者也敢断言,在广大公安民警中,像代文彬这样抱有“公安老大”思想的,绝非个别。

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这种“公安老大”思想显然已不合时宜。法治意味着法律至上、司法至上。从法治先进国家的通行做法看,警察权必须接受检察权、司法权的监督与制约,尊重和服从司法权威。此时,如果再抱守“公安老大”思想,动辄挑战司法权威,如在一些行政诉讼中不应诉、不出庭,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在刑事诉讼中经检察机关通知立案而不立案,要求补充侦查而不侦查,经法庭传唤而不出庭等,显然都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背道而驰。

三是要大力提高侦查能力,坚决杜绝刑讯逼供

近年来,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假错案频频曝光,对公安机关的公信力、执法权威产生了巨大的杀伤力。每当一起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或者冤假错案曝光时,公众舆论都是一片讨伐之声。在各种学术研讨会议上,约束和限制警察权,也始终是学者们经久不息的热门话题。可以说,在法治不断推进、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升的时代背景下,公安机关如果还改不掉野蛮执法、刑讯逼供这个毛病,最终必然会导致天怨人怒,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解决刑讯逼供,既是个思想问题,也是个能力问题。从能力的角度看,刑讯逼供多发,往往与侦查人员能力低下、破案无门密切相关。如果侦查能力高超,凭借合法手段即可顺利破案,相信多数警察不会铤而走险,去搞野蛮取证、刑讯逼供。而如果取证及审讯的能力低下,就会导致一些民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破不了案,此时如果再加上“命案必破”等压力,则难免会让一些人诉诸非法手段。因而,解决刑讯逼供的一个重要出路,就是大力提高公安机关和刑侦民警的侦查能力,通过能力的提升,摈弃那些违法的、暴力的、不文明的办案手段。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管理信息化的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推进,我国的社会控制能力已经大幅提升。同时,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也为公安机关提高侦查能力提供了巨大发展空间和良好机遇。公安机关完全可以通过更多地运用科技侦查手段来获取证据、查明真相,而没有必要再抱守那种中世纪式的“口供中心”的侦查模式。从社会条件和科技发展看,改变我国传统的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实现一场执法革命,不仅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而且也有了现实性和可行性,可谓势在必行、迫在眉睫。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充分认识这一点,乘势而上,大力推进。

四是要进一步推进警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的十七大提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俗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警务的公开与透明,既是人民主权的要求,也是公安机关赢得公众信任的关键。从人民主权的角度看,包括警察权在内的所有国家权力,终极的所有权都属于全体人民,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制定立法,将权力授予警察机关。这就导致了权力“所有者”与“行使者”的分离,也产生了权力可能出现异化和腐败的危险。如何防止警察权的“行使者”背离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以公权谋取私利,甚至反过来用于压迫主权者,就成为我国民主宪政的重大问题。历史证明,这一问题,远非仅靠思想教育就能解决。

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解决权力异化和腐败的出路有二:一是民主监督,二是法治制约。民主监督,就是要扩大人民群众对国家事务的参与范围,实施广泛的社会监督。法治制约,就是人民通过制定法律,为公权行使制定规范和边界,强化实体和程序制约,确保其遵循主权者的意志和利益行事。而无论是民主监督、法治制约,都是要求权力的行使必须公开、透明,确保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公安工作有其特殊的保密性要求,不可能将全部警务,如侦查秘密等,一律予以公开。但是,破除根深蒂固的“公安神秘主义”倾向,进一步扩大“警务公开”的范围,却是势在必行之举。实践中,仍有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以“保守秘密”为名,随意设定保密内容和保密范围,搞“暗箱操作”、“秘密办案”。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不依法告知涉嫌的罪名、不通知家属和单位、不告知关押场所,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时更有一些地方动辄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设置重重障碍等。还有一些公安机关,对一些涉及公共安全的严重现行犯罪,也过分强调保密,不向社会及时通报,从而导致了受害面不断扩大的严重后果,如2001年的河南平舆县黄勇系列杀人案等。鉴于公开对于民主、法治的特殊重要性,我们甚至可以把“警务公开”的范围与程度,作为检验公安机关“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基本标尺。

上述四点,主要是根据自己的感受,从法律和执法的角度提出的。我相信,如我一样,广大社会公众对于与自己的日常生活及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安机关,都会有自己不同期待和要求。当前,各级、各地公安机关的首要任务,是要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深入挖掘、全面汇集、认真对待这些“新要求、新期待”,并以改革创新的新举措、新动作,来“回应”和“满足”这些“新要求、新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