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 更新时间:2012-04-14
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导致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本办法追究效能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四)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口头效能告诫5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效能告诫,并可视情调离工作岗位、责令离岗培训、建议引咎辞职、降职和辞退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