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申请”VS”先发明”--美国专利法的博弈
来源:博客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美国宪法天赋人权、劳动产生权利的法哲学观念影响着美国整个法律体系,在这种哲学的影响下,专利法确认先发明者拥有权利,具有最大的合理性。面对他人抢注专利时,先发明人可以直接利用一年的“宽限期”申请同样的专利而获得专利权,同时也可以给发明人在这一期限内考虑是否申请或着出售其发明的权利,从而提高了专利的“效率”。 


  围绕着“先发明”原则,美国法院创造出了一系列繁琐的制度来确认 “先发明”。这不仅导致了专利审查时间的拖延,而且也让专利申请人的举证陷入困难。但正如本纳指出的那样,“没有必要为了节省这么小的诉讼代价而另搞一套以扩大公知公用技术为代价的体系。”在传统经济形态下,基于平衡发明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这样的诉讼成本是值得的。 


  每一次经济形态的改变,都带来法律的变革。美国已逐渐从传统的经济模式转向了电子商务,新的经济模式对美国传统专利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电子商务本身建立在大量的IT技术之上,作为最先使用人(或发明人)可能在这几年不申请专利,坐视这种技术的普及与使用,等到几年后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后再申请专利,一旦获得授权,作为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其他使用人停止使用或要求交纳使用许可费等,这种“回马枪”式作法令其他经营者十分头痛且无可奈何。相比之下,采用先申请原则的其他各国,使用人可以采用技术已进入公有领域抗辩。当前状况下,“先发明原则”已经严重威胁了电子商务秩序的安全有序。 


  从国际角度看,为适应全球自由贸易的深入发展,国际专利制度会出现一体化的演变趋势。国际知识产权协会主席、前美国知识产权局局长布鲁斯·卢曼提出,国际社会应该统一专利的申请审查,减少各国重复审查造成的资源浪费,而统一专利的审查是国际统一专利授予过程中最关键的一步。美国专利法将“先发明”原则改为“先申请”原则,迎合了世界一体化下专利制度一体化的趋势。 


  但正如硬币的正反两面,抛弃了“先发明”原则的美国专利法必然导致发明人在产生了发明设想时,就要申请专利(filing on conception),从而使很多发明人进行无效率的申请,既使他们丧失了评估发明商业价值的机会,也提高了尤其是中小发明人的获得专利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