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红头文件”未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无效
来源:海峡都市报 更新时间:2008-03-15

记者 郑友贤

  本报讯 今后,厦门政府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将有“紧箍咒”: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管理相对人不具有约束力,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近日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开始执行。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厦门各级政府及区级以上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具体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新政策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局(委)务会议或者其他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管理相对人不具有约束力,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同时,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并全文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