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砺电子签名利器 打造全程港口物流信息化
来源:赛迪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前言:电子签名法已经正式实施半年有余,经过数年的呼吁、酝酿、尝试的港口物流信息化、第三方物流等形形色色的物流信息管理关节,终于因此避开闪闪躲躲的政策湿地,走向全程信息化的道路。本文将主要就电子签名对港口物流信息化政策环境变迁,以及电子签名在港口物流信息化、口岸信息化方面的应用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电子签名法及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必要性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环境,促进安全可信的电子交易、电子鉴证环境的建立,从而大力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

在我国,随着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普及和深化应用,大量电子信息交换由于无法在电子文件、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等方面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而受到阻碍,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电信息化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将彻底改变这一局面,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一些关键性的法律问题,实现我国电子签名合法化、电子数据交换活动规范化和电子信息的法制化。该法以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电子签名规则,消除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障碍,维护电子数据交换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子数据交换安全,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为总体目标,很好地借鉴了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充分考虑了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及认证机构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电子数据交换发展中最为重要的一些法律问题,从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明确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等多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些条款较好地运用了电子商务立法中“功能等同”、“技术中立”等立法技巧,将不特定技术解决方案的功效很好地与其法律效力相衔接,使法律的出台即促进了技术的应用,又不至于对技术和产业的发展造成限制。该法的出台及实施,必将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极大地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乃至电子政务的发展。

总体来看,这部电子签名法明确了以下一个问题的主要特点有:第一,确立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在我国的法律效力,指出了数据电文在何种条件下满足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和“文件保存”,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发送、接收及证据力在法律上的认可方式,规范了法律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要求和行政管理模式。  第二,确立了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数据交换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电子政务中,政府间电子政务及政府与企业、政府与个人间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中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间、企业与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关系。是一部主要侧重电子商务的“电子签名法”,同时也为电子政务中“电子签章法”提供依据。

第三,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管理模式。为国内现存的70多家电子签名、电子签证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及法律有效性提供保障。对提供认证服务的第三方的中立地位和公正地位的行为规范加以约束和规范。

二、中国银联及金卡工程

中国银联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由八十多家国内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金融机构,注册资本16.5亿元人民币。公司于2002年3月26日成立,总部设在上海。主要负责建设和运营全国统一的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提供先进的电子化支付技术和与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相关的专业化服务;管理和经营"银联"标识;制定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协调和仲裁银行间跨行交易业务纠纷等业务。金卡工程是1993年6月由江泽民总书记亲自倡导实施的、以电子货币应用为重点启动的各类卡基应用系统工程。厦门作为金卡工程试点,在厦门市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下,从1994年开始,人民银行会同各商业银行进行试点,建设城市银行卡交换中心,在1996至1997年实现了银行卡同城跨行联网。

三、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的港口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应用及未来在港口物流业的应用前景展望

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早在电子签名法出台前已经广泛应用到银行结算、电子支付、电子商城、网上购物、电子缴税、外贸结汇等等方面,并已逐步拓展到电子邮戳、电子印章等方面上。

基于电子签名法对企业活动中具有不可抵赖性、不可欺骗性、法定责任和义务以及对中国银联作为国家金融机构确认的中间独立认证机构的独特地位。结合港口行政业务管理要求,在中国银联公司的协助下,我们就港口危险品作业审批和进出港船舶调度引航系统在电子签名、电子时间戳、电子印章,进行探讨。大家共同认为:

港口行政管理中现在所使用的两个应用系统应该分别为港口行政许可法定审批权限的行政管理活动和港口行业行政管理服务的管理活动的体现。两个系统的管理流程中,对报送各种有关数据的各个码头公司或船代公司(或船公司)代理都有相应的行政和经济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的关系。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甚至是报送数据的时间要求都有严格的规定。而港口当局现有两个系统仅采用简单的用户名、密码服务,来保证这项工作。从严格的意义上将,这种做法并不具备任何实际的法律效力。针对这个问题的分析,中国银联提出了两个方案解决数据申报企业方和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

1、 用电子签名、电子时间戳解决企业报送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问题;分别是:1、港口危险品作业申报系统,码头企业方码头危险品作业计划报送数据中加入电子签名和电子时间戳,采用加密传输方式;2、进出港船舶调度引航系统的船代(或船公司)的船舶到(离)港确报报文,码头公司靠泊计划报文,加入电子签名和电子时间戳,采用加密传输方式;

2、 用电子印章加盖在审批和核准的作业计划中,保证作业计划的电子档和打印的文本的法律效力。

四、项目推进的意义和作用所在

由于电子签名技术的成熟和相当多的商业成功应用,同时伴随《电子签名法》明年4月份的正式实施,电子签名、电子证书必将进入千家万户。电子政务,真正的无纸化办公时代加速实践其最初的设想。另外港口是国家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的最前沿阵地,港口信息化程度都比较高,国际化程度也比较深,影响面广。按照中国银联提供的情况看,国内尚未有法定的行政许可管理活动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而以上两个行政管理活动又是在港口行政主管单位正常的管理权限范围内,项目实现是完全可行的。在全程采用无纸化、法律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将是开创国内港口电子政务的先例。而第二部分的电子(签章)印章还必须要有国家公安部的等管理机构的认可,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和支持下,才可以启动有关系统的改造工作。

此项目的推动的第二个目的,也是最重要的目的是推动港口物流行业,作业方式的进一步变革,使在港口物流环节中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加速扭转,提高企业竞争力。按照武汉理工大学一位教授的定义:“港口在物流服务链中特殊的地位为港口建设物流中心,获得物流增值服务价值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建设港口物流中心,确保港口物流顺畅有效是现代港口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提高港口效率,降低港口营运成本,改善服务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港口物流信息化是制约港口发展的瓶颈,也恰恰是电子数据交换的法律有效性,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电子支付)三者彼此分离是物流信息化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瓶颈。我局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的成功应用,如果能进一步带动货代公司、船舶代理公司、码头公司彼此间往来的大量单证,采用可互信、法律有效的电子单证,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还降低了成本。比如货代和船代间的定仓工作,两家公司就可以得到对方有效的确认电子单证,另外由于银联的引入,在每个单证的结算上面可以直接采用电子支付的方式,将信息流、资金流、物流逐步并轨。再如能进一步引入到海关通关环节,现行集装箱进出门双信息放行,完全是可以做到单凭电子证书放行。直至推导到港口企业间的全过程的数据交换、电子结算、关税、规费交纳。其影响对整个港口物流过程产生的影响将是及其深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