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来源:中国上海 更新时间:2012-04-14


 沪府发〔200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通过将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有利于保障本市的社会安定,对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新形势下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行政争议增多,社会矛盾凸显,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各级行政机关要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推动本市行政复议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抓好《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培训
  (三)全市行政机关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健全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行政复议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力争把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
  (四)要加强《条例》的宣传,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行政复议制度,使广大市民知晓、熟悉行政复议这一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渠道,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通过介绍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知识,宣传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成效和作用。
  (五)要抓紧组织《条例》的学习培训,各级行政机关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复议人员,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条例》的规定,充分认识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作用,提高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三、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效率
  (六)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方便申请、积极受理”的原则,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认真搞好受理接待,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拒绝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事项,要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七)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条例》对于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作了改进和创新,在制度上体现了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适应行政复议办案特点的工作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要重点研究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许可等领域的行政复议问题,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努力做到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八)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对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争取运用和解、调解等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四、加强能力建设和完善配套制度,为顺利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保障
  (九)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保证办案力量。《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对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基层行政复议能力不均衡、人员短缺,根据办案实际需要配备、充实和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办案实际需要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人承办。
  (十)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吸收到行政复议机构中来。要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必须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人员的作风建设,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要做到热情接待、周到服务、严谨细致、务实高效、廉洁自律。
  (十一)为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将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设置可以用于接待当事人和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场所,提供必要的办案条件,保障行政复议工作顺利进行。
  (十二)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行政复议表彰奖励制度、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制度等配套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结合本机关的办案实际,制定行政复议工作规范。
  (十三)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为当事人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供条件。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系统,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信息化、网络化建设。
  (十四)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良性互动机制。要根据中办发〔2006〕27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效结合的法律机制。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形成良好的互动和反馈机制。要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监察及信访等工作的衔接,密切沟通情况,共同解决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五、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十五)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要按照中办发〔2006〕27号文件提出的“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六)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对有争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既要重视合法性审查,又要重视适当性审查;既要重视实体性问题的审查,又要重视程序性问题的审查;既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要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对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纠正,该赔偿的要依法赔偿。
  (十七)强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行政复议机构转送材料的人事、监察部门要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纠正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要同时抄送具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经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依据《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六、加强领导,确保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推进
  (十八)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要积极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认真研究解决行政复议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经常听取有关工作汇报,认真负责地签署有关法律文书。
  (十九)加大行政复议工作指导监督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指导和监督的重点是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和行政复议工作绩效等。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加强对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督促检查,推广典型,总结经验。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定期向本级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下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二十)完善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抓紧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要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把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检查结果与各项考评、责任追究制度、表彰制度结合起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