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保护:摆在世人面前的一个沉重话题
来源:中国法院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作者:魏建国 程相鹏   

    1975年,20岁出头的比尔·盖茨放弃在哈佛大学的学业,创建了美国微软公司并担任董事长。32年后的今天,比尔·盖茨不仅成了全球200名亿万富翁中的首富,而且随着电脑网络的发展,他最初想像的“每家、每个人、每张桌子上都有一台电脑”目标正在逐步实现。
    网络发展之快,影响之大超出了世人的意料,使世界变成了以30万公里/每秒的光速传输信息时代,使人类进入了无法逃脱的数字化生存空间。从本质上说,在电脑网络中,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全世界每天大约有十亿人次在该“电视台”作业,每个人都是信息的发布者,又是信息的获取者,出版、炒股、购物、求医,就业、订车船票等都可以依靠网络来完成。

    在给人们带来诸多方便的同时,电脑网络也成为犯罪分子攻击的重要目标,而且,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犯罪的结果不仅会干扰人们正常的经济生活或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且还会使政府信誉下降,国家安全受到威胁。难怪有人惊叹:网络是一把高悬在人们头顶上的双刃剑,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沉重话题,迫使世人探索网络保护的方法。

                       横冲直撞的“黑客”

    电脑黑客在网络中较为常见。黑客英文字母是HACKER,他们常常以计算机为工具,又以计算机为攻击目标,在网络上,对计算机信息功能进行删除、增加、修改、窃取、干扰,或传播病毒,从而造成网络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007年3月,中国中央电视台公布一起网络犯罪案,黑客制作“熊猫烧香”病毒,使电脑网络感染上病毒而无法正常运转。仅2005年,中国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病毒感染率为80%,全年暴发病毒数量达7.28万个,2006年的数字比此还大。

    2006年7月11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南希·贝克对媒体表示,美国国务院在华盛顿的总部和其他地区的电脑系统在近一个月时间内接连遭到大规模黑客攻击,多个办公室工作处于瘫痪状态,神秘黑客盗走不少“敏感情报”,还大胆在一些未加密的政府电脑上设置了“后门”,方便以后随意进入。2006年,中国业内人士透露并经官方证实,中国遭受黑客袭击的用户已由2004年的3%猛增到9%。

    2003年12月5日,湖北省黄网市市民陈某非法侵入团风县政府网站“中国团风”,申请注册域名为Vod.haoyiso.com的 “好易搜”网站。2004年5月,陈某将“好易搜”建成电影网站,先后录入电影353部,并与112个电影网站链接。经鉴定,“好易搜”网站传播淫秽色情电影,仅2004年6月11日至15日4天时间,“好易搜”点击数就高达43058人(次)。据统计,2005年,中国有9100多个网站被恶意篡改,其中政府网站达2027个,2006年1月,又有391个政府网站被恶意篡改。

    2000年9月,25岁的罗马尼亚黑客哈拉普,侵入纽约一家网络公司的电脑系统,破解并下载了公司所有客户的信用卡号码,然后以此向公司勒索。业内人士称,如果哈拉普公布这些机密文件,这家公司将破产。另一份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中国仅“网络盗窃”就达数百万起,而真正破获的廖廖无几。

    电脑黑客横冲直撞,使政府声誉受到损害,良好的社会风气受到亵渎,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受到损失,成为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不容忽视因素,电脑黑客无空不入的犯罪,严峻地摆在世人面前。

                      网络犯罪低龄化令人吃惊

    网络带给人们快捷工作、学习、生活的同时,犯罪的低龄化,恐怕连比尔·盖茨也意想不到。

    最早的网络犯罪是1981年LANMURPHY和他的3个朋友“访问”政府的文档文件,之后,网络犯罪率一直呈上升趋势,就连防备甚严、经济较发达的日本网络犯罪5年间竟翻了8倍,犯罪分子的平均年龄反而下降。

    1994年,入侵美国空军基地秘密地下室、代号为“牧童”的黑客,在五角大楼的电脑网络里如入无人之景,不仅破译了密码,而且偷走了许多秘密文件,甚至可以发布军事命令,但“黑客”当时仅是英国伦敦一个16岁学音乐的孩子,他的真名叫理查德·帕赖西。据美国官方透露,仅五角大楼军用电脑网络,一年就要遭受25万次的黑客攻击,为保护这一系统免受入侵,要投入40余亿美元的防御成本。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黑客的年龄大多在15岁-18岁之间。

    在我国,电脑犯罪的低龄化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1998年3月,上海一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的电脑网络3次被黑客袭击,拷贝、复制了客户账户、资金余额等明细资料。侵入该网络的黑客名叫章重华,其入侵的目的是帮助妙股被套的朋友“解套”。当时章重华只有18岁。据了解,侵入某县政府网站、盗用政府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黑客陈某、孙某、李某也都是被称作“早晨8、9点钟太阳”的青少年。

                      网络保护:并不轻松的话题

    对于网络的保护,不外乎“防”、“打”两种手段。对此,世人设想了种种方案,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

    一是强化网络自身保护,设立多重防盗密码。目前,在电脑网络中,大多设立了用于防击黑客侵入的密码。但这种密码只有一个,根据数学概率,总有一偶然机会这个密码会有意或无意破译。于是世人根据防盗门原理,设想设立多个类似于多重防盗门的网络密码,提高保密系数,黑客即使破译第一个“防盗门”,倘若打不开第二个、第三个、第X个“防盗门”,则就无法进入网络系统,从而起到保护网络信息的作用。但设计多重性防止黑客进入的密码,需要一个较复杂的技术处理,随着科技的发展,这个设想是会实现的。

    二是建立一支网上警察部队。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网络犯罪主体往往是高技术人才,一般执法人员侦破难度较大,加之网络犯罪的隐匿性、流动性较大,迫切需要一支高科技含量的网上警察队伍来保护网络安全。网上警察可以在网上跨国界、跨地域协同作战,一旦获取网络犯罪证据,国际网络警察就可以在本地域将其抓获。但网上警察的综合素质要求高,就目前我国综合国力和科技现状看,短时间内很难培养出一支由凝聚各方面知识于一体的“全才”人员组成的网上警察部队,看来第二种观点短时间内很难凑效。

    三是尽快出台《网络安全法》。随着网络技术性,基础性、空间性作用日益增强,以网络为基础的一系列网络犯罪问题的出现对传统法律和法学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

    西安交通大学教授马民虎认为,基于网络安全威胁的不可逆特点,应尽快出台《网络保障法》,其法律对策应当直指预防、控制安全风险的客观需求,以程序保障为重点,使惩治网络犯罪有法可依,而不是牵强附会地引用现行法律。马民虎还提出政府网络安全监管权力配置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地位,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的法律对策。

    2007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张学东提出,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但就我国网络犯罪规范体系而言,尚有一些补充、修改、完善的必要,加之我国缺乏健全惩治网络犯罪法律体系,对网络犯罪的打击也很被动,相关法律又往往过于概括与客观,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对网络犯罪形成真正的制度化的打击与防范。

    笔者完全同意第三种观点,在我国,应当尽快出台《网络安全法》,使防有所依,打有所据,打防结合,扼制或杜绝网络犯罪,这既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


                 关于出台《网络安全法》的几点建议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传统的法律已不能适用于网络安全,法律能在何种程度上保障网络安全?如何界定保护网络安全的公权力结构?这些已成为国人关心的法律问题,针对这一形势和现状,加强对网络安全法律保障刻不容缓。《网络安全法》出台前,笔者有几点建议:

    一、赶早不赶晚。

    法是教育、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规范,立法就要善于在矛盾焦点上划杠杠,定圈圈。立法尽管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但有法可依总比无法可依强。由于网络问题是时代发展中的一个新问题,既没有先例经验可借鉴,又没有遇到过。因此,网络立法,不能苛求尽善尽美,要赶早不赶晚,即使在《网络安全法》实施过程中又遇到新的问题,全国人大等相关部门完全可以通过解释等手段予以完善。

    二、直面网络问题。

    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网络安全法》应当直面当前网络使用中出现的新问题,而解决这些新问题,也是衡量和比较各种网络行为利益的过程。在立法界定网络权利义务之时,要首先确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人类的发展,尽可能明示什么可做,什么不可做,逾越规范的制裁方法、方式,增加网络法律的可操作性。

    三、注重法律的统一。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体现。但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也是依法治国中立法的一个不可忽视方面。制定《网络安全法》,要注意与《刑法》、《民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有机结合。如我国《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而低龄化网络犯罪就是一个突出问题,倘若有一天一未满14周岁的“神童”侵入国家网络“机密库”,窃取并无意公示秘密,造成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巨大损失,是否负法律责任?如何处理?这些都需要在网络立法中明示,尽可能保持《网络安全法》与现行法律的相互统一。

    四、扩大网络犯罪的范围解释。

    出台《网络安全法》应当从单纯惩治传统的“计算机犯罪”扩大到惩治“网络犯罪”,同时将犯罪范围的解释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科学技术领域”,扩大到“经济建设、公共信息服务领域”,将单纯的国家保护扩大到象《物权法》一样,给予公有和私有所有网络用户以同样的法律保护。

    有人曾预言,网络正冲击着社会和全球的家庭,使社会矛盾加剧,家庭面临种种危机,如网络恋爱、网络成瘾症、网络寡妇、网络孤儿等相继出现。但笔者坚信,人类总是在不断战胜自我和改造自我中发展,尤其随着保护网络安全法律的出台和完善,我国的网络明天一定更美好!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