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鸿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曾被某权威学术机构评选为2007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件”,足见人们对它的厚望。而规定长达一年的实施准备期,足见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复杂艰巨。
毋庸讳言,从整体上看,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启动稍显缓慢,各地、各级政府步调不一。虽然部分基础较好的省市和部门,如商务部、成都市、泉州市等已率先起步且进展顺利,各项工作目前逐渐进入尾声,但也有个别省市和部门直到2008年1月才开始部署公开条例的实施准备,这离公开条例生效已经时日无多,其实施准备工作效果令人担忧。其中甚至还有极个别地方政府对公开条例的颁布和准备工作部署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或者简单应付、敷衍塞责,至今没有开展实质性的准备工作。
就公开条例实施准备的各项具体工作来看,目前的情况可谓喜忧参半,极不平衡,不容乐观。主要的问题是:
第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规范尚未普遍建立。通过各种具体的制度规范建立起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是确保公开条例顺利实施的前提。这些制度至少应当包括政府信息分类规范、保密审查机制、申请受理机制、工作考核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令人遗憾的是,直到目前,也仅有少数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较为完整地建立了上述各项制度。另有部分行政机关将这些制度的部分内容纳入其公开指南当中———尽管其中的多数并不是公开指南的法定内容,但毕竟聊胜于无。而对大多数机关而言,上述制度仍付诸阙如。
第二,政府信息公开推行过程中的体制矛盾十分突出。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并协调好三者关系,是建立公开体制的关键。目前,多数地方政府都成立了以一位副职领导为首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并普遍将政府办公厅(室)确定为主管部门。但是,办公厅(室)一方面与此前长期主管政务公开的另一部门———监察厅(局)在职权上纠缠不清,另一方面又很难对不属本级政府领导的垂直部门行使职权。而少数将监察厅(局)确定为主管部门的省市,则由于监察机关与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并长期以纪检机关的名义主管信息公开工作,很难与把办公厅(室)确定为主管部门的上下级政府相协调。此外,尽管许多行政机关确定了具体承办信息公开有关事宜的工作机构,但除泉州等少数地方外,都未能实现该机构的专职化,导致身兼多项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堪重负,工作效能大打折扣。
第三,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的开辟不完全符合公开条例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作为法定公开场所的档案馆虽已着手有关准备工作,积极性也很高,但各级行政机关向档案部门报送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亟待提高;二是不少地方政府未按公开条例要求将图书馆辟为公开场所,这主要与图书馆缺乏必要的政府信息管理经验和工作人员有关。
第四,政府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在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各种公开方式中,政府网站具有其他方式不可比拟的强大优势,国务院办公厅更将其定位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在电子政务系统的支撑下,政府网站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既是集中的信息源,又是统一的查询入口、统一的申请渠道,更是最主要的官民信息互动和反馈平台(例如扬州、天津等地的网站对话反馈机制)。但是,目前仅有少数地方政府网站较为完整地实现了上述各项功能。信息量小面窄、更新速度缓慢、资源分割零散、无法实现互动等弊端,在多数政府网站中仍普遍存在。个别政府网站甚至没有信息公开栏目,或者建而不用,徒做摆设。
第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产生明显偏差。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的编制和公布,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重点,公开目录的编制更是重中之重,但也是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目前,许多行政机关的公开目录已陆续编制“完成”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但事实上,这些目录中的绝大多数并未按照公开条例的要求编至每条信息,而仅仅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了大致的———甚至是极粗糙的分类而已,实际上既非目录,也非指南,不伦不类。这种公然的“疑似造假”行为,是对法律权威的公然蔑视。
第六,公开条例的教育培训工作也亟待加强。公开条例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广大行政公务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技术的理解、掌握,因此,国务院办公厅将教育培训列为公开条例实施准备的重点之一。多数行政机关在其准备工作中,已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但其不足之处在于:一是培训对象多局限于专门从事信息公开工作的少量人员,对一般行政公务人员较少涉及;二是培训内容主要集中于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的编制技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各种制度规范有所忽略。
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建立,涉及整个政府运作模式的根本转变,过程殊为艰巨,我国在区域发展极不平衡、政府层级复杂的情况下推动这一进程尤为不易,公开条例规定的一年准备期实际上并不宽裕。现在看来,公开条例的实施准备工作不尽人意,其中有种种复杂的主客观原因。但无论如何,施行日期已经迫在眉睫,各级政府别无选择,只能强力推动、奋起直追、亡羊补牢,最起码的要求是:确定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各工作机构并理顺其关系;制定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将档案馆和图书馆辟为公开场所并配置必要设备;清理本届政府信息并按要求编制公开目录;在政府网站上建立信息公开栏目并保障其发布、检索、申请等基本功能。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