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庭为法院审判工作插上信息化翅膀
来源:天地伟业 更新时间:2012-04-14

 
    二十一世纪,人类社会已经迈入信息时代,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系统的广泛应用,深刻影响着诉讼程序和纠纷解决理论,更对司法现代化和法院审判方式改革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二十一世纪,人类社会已经迈入信息时代,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系统的广泛应用,深刻影响着诉讼程序和纠纷解决理论,更对司法现代化和法院审判方式改革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法院系统局域网络的建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法院和检察院对电子版的起诉文书和裁判文书实现共享、“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网络直播法庭审判以及法院远程立案试点工作的启动,为我们开启了司法现代化和数字化的大门,更为“科技审判法庭”作为司法审判平台的应用奠定了基石。

    200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考察山东省法院信息化建设时亦强调“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为人民法院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2007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确保7月1日后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逐步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以切实保障庭审程序公正。”

    一、建立科技审判法庭的必要性

   “科技审判法庭”的建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科技服务于审判”的总体要求,依托于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系统的支持,建立高科技含量的司法审判平台模式,有利于刑事审判工作高效率、高质量地进行。

    首先,于法官有利。在当事人主义的庭审方式中,法官的判决依据是庭审情况,原告证据不足,被告辩论得当,原告会承担败诉责任。原告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往往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有可能改变一审判决结果判原告胜诉。这时,一审法院的法官难免会背上徇私舞弊、偏袒被告人之嫌,有关人员甚至还会被追究责任。如果对庭审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只要法官是在忠于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那么自然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于原告有利。当事人主义相对于职权主义天差地别。经过辛辛苦苦起诉,收集证据,原告能否胜诉,最后完全取决于出庭的效果,真可谓毕其功于一役。原告压力之大可想而知。如果通过庭审录音录像的忠实记载,原告虽尽力,由于证据存在先天的缺陷,后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不能胜诉,那么原告也可坦然释之。

    再次,于被告有利。新的庭审方式改变了过去先定后审、开庭走过场的弊端,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具有平等的攻击和防御的机会和手段,法官中立听证作出判决。假设一方当事人相对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或者经济地位,比如高官显贵,如果对庭审过程进行录像,其必然会有所顾忌,注意形象。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充分发挥其答辩权,被告的合法权益就会得到很好的保护,那样,判决也必定客观公正。

    最后,于案件的二审和再审工作有利。如果案件在一审庭审时录了像,那二审、再审法院最简便、最客观、最公正的方法就是调阅一审的庭审实况录像。而且调阅庭审录像也可以为二审和再审法院节约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办结一起诉讼案件往往花费大量的人、财、物,对庭审过程录像并不会增加太多的开支,但其带来的效益却相当可观。它能使案件的有关当事人明白,保证办案人员的清白。

    二、“科技审判法庭”的技术要求

   “科技审判法庭”系统通过庭审专用采编直播系统实现数字庭审、远程庭审,在技术规范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三网合一的要求。目前在数字式音视频网络的基础上,通过技术延伸实现双向图像和声音的实时传递以及播放功能。庭审法官通过该系统完全可以实现远程异地对被告人的开庭审理,并且法庭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陈述等开庭全过程均可以通过主机进行录像存档。

    数字审判法庭的信息布局可分为计算机网络、音视频采集、举证信息采集及庭上设备控制四大部分。

   (一)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网络采用三级体系结构

    ①法庭上法官、书记员及法院工作人员的计算机、显示扩音控制系统、流媒体服务器和庭审智能控制服务器都接入到法庭局域网络。
    ②法庭局域网络通过网络连接设备接入法院专用网络,网络连接设备可以控制该法庭的音视频数据流是否发送到法院专用网络,并可控制远程终端是否可以接入该法庭局部网络。
    ③法院专用网络内的内容,通过隔离设备转入因特网。三级网络可以充分保证法庭上的各个用户、法院专用网络及远程网络上的已认证用户之间进行实时安全的信息交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