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全省城市规划工作实际,特制定《湖北省城市规划行业“十一五”规划》。
一、“十五”期间城市规划工作实现了“九五”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步入了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十五”期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各职能部门密切协作,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强化了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了城市规划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使全省城市规划工作在法规建设、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科技进步、数字信息、名城保护、监督监测、信访接待、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就。城市规划指导各项城市建设的地位进一步确立,对城市建设调控力度明显加强,城市功能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为构建合谐社会,推动和促进全省城市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城市规划编制步伐加快,规划指导作用进一步增强。
5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完成有关规划2000余项,成果质量也有明显提高,特别是为增强规划指导作用,强化了规划类别由总体规划向两头拓展,加大了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力度;完成了《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启动了《武汉城市圈城镇布局规划》、《宜昌都市区规划》、《襄樊都市区规划》。各设市城市和部分县城完成了近期建设规划,建立了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制度,一些大中城市还开展了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武汉、宜昌等城市还开展了城市规划设计国际招标咨询活动,有效地扩大了视野,提高了规划设计水平,增强了规划的指导作用。
(二)城市规划执法力度加强,管理机制逐步完善。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配合省人大对全省贯彻情况进行了两次执法检查,采取地方自查、省里抽查方式,先后抽查了武汉、黄石、鄂州、宜昌、襄樊、荆州、孝感、随州等城市,有力促进了全省贯彻城市规划“一法一办法”的自觉性;认真组织全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建规[2002]204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的通知〉的通知》,强化了各地对城市规划的实施监督和责任追究;各城市进一步配套制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适时修订了地方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制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荆州、仙桃等城市制定了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办事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使城市规划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全省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武汉、黄石、襄樊、荆州、鄂州等城市建立了包括开发区在内的集中统一管理,部分城市规划局由事业单位改为政府工作部门,部分县、市新建立了城市规划管理局;全省加大了城市规划管理执法力度,特别加强了对“四线”等脆弱资源的规划监督管理,一些城市结合国家《行政许可法》的颁布,重新修订了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程序,建立了地方城市规划网站;各城市加快了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了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部分城市聘请了城市规划监督员,不少城市开展了城市规划咨询工作;制定了《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建[2004]23号),加强了对城郊结合部的管理,有效遏制了“种房不种粮”的违法建设行为。
(三)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已经完成,科技含量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动态监测系统建设全面启动。
“十五”期间,全省城市规划管理和规划编制GIS和CAD技术得到普遍应用,各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已完全甩掉了图板,CAD制图技术和GIS数字地形图应用率达100%,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城市规划编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解放了生产力,也标志着我省在城市规划编制成果的技术深度、质量水平方面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实现了一个质的跨越。设市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已成功完成,网上审批办公系统、公众网站也已通过验收。系统在统一的数据体系和规范下,以GIS为核心,融合大型数据库,面向对象、决策、支持等多种技术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具有规划管理、自动化办公、辅助决策、监督管理、档案管理等功能,全面解决了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能需求,并作为数字城市的基础,为政府和其职能部门及公众提供方便的信息服务。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实现了运用高科技手段在网上进行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审批及批后管理工作,形成了集图形处理、流程化业务审批、表格管理、“一书两证”发放管理、信息发布于一体的管理信息系统。正在启动的城市规划GIS空间数据标准研究与编制工作,也将为“十一五”期间全面完成城市规划动态监测系统建设打下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四)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得到加强,规划设计质量进一步提高。
在“十五”计划积极而富有成效的探索中,我省在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政策性、探索性的规划体系,规范编制方法和程序,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规划体制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全省现有城市规划编制甲、乙、丙级资质单位132家,城市规划设计CAD技术应用已普及。GIS(地理信息系统)在城市规划编制中已得到充分应用,效果明显。全省城市规划编制的成果质量和水平有很大提高。在全国2003年度优秀城市规划评选中,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荣获一等奖,汉口江滩防洪与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华中大学科技园修建性详细规划荣获二等奖,武汉市内环线交通综合整治规划、武昌临江地区环境及景观建设规划、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汉口一元片地区保护规划荣获三等奖。从获奖项目上看,标志着我省在城市规划编制的技术、质量水平方面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五)加强了自身建设,提高了全员业务素质。
从《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依法行政对城市规划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与队伍建设及行业发展相适应的。自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开展以来,我省有2230人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国家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后,做好了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工作,我省有370人已注册,139人已登记上报建设部,“十五”期间,我省在城市规划设计中取得了很大成绩,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得到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设计成果质量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基本能够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六)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加大了对规划编制经费的投入。
“十五”期间,从省政府到各市、州、县人民政府,都非常重视城市规划工作,特别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省政府拨巨款确保了武汉城市圈、襄樊都市区、宜昌都市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正常进行;襄樊、十堰、荆州、黄冈、老河口等城市人民政府也都从财政上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十五”期间,城市规划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在很多方面还实现了质的飞跃,表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也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城市规划管理措施不是很得力,违法建设查处难、执法难的现象依然存在;不少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对规划编制单位指导不够,规划修编重规模轻质量;信息化水平不高,也制约了城市规划向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发展步伐;重视规划编制经费投入,忽视规划管理经费的补助,也影响了城市规划整体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七)积极贯彻执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及时启动了历史文化名城评估研究工作。
全省共有五个国家级和五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资源丰富,名城保护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十五”期间,部分历史文化名城从两个方面加强了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做到在新的形势下切实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一个是专项规划,一个是详细规划;还成立了专门机构(如“名城办”)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协调工作;襄樊、荆州等城市颁布了一些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规定。
当前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特别是城市建设对名城保护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围绕贯彻执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及时启动了历史文化名城评估研究工作。召开了湖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工作座谈会,成立了包括各名城主管保护规划工作的相关负责人、规划及文物部门专家在内的湖北省城市规划协会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专业委员会。对十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工作展开全面的调查,发现和分析现状存在的问题,完成了《湖北省历史文化名城评估报告》。
二、城市规划行业“十一五”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全省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发展为中心,以构建和谐湖北,加快全省城市化进程为目标,以行业改革、创新机制、科技进步为动力,加强监管,依法行政,全面推进城市规划动态监测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以以人为本,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保护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切实注重城市规划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继续推进城市规划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从而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紧紧围绕国家“中部崛起”的战略要求,城乡统筹,深化《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市域、县域城镇体系,强化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全省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
(二)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1、实施“中部崛起”战略,促进城乡统筹,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的独具湖北特色的城镇发展格局。
在“中部崛起”战略指导下,围绕《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城镇发展构想,按照“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精神,结合湖北实际,摒弃“齐步走”的思想,遵循“壮大完善区域性中心城市、积极发展中小城市、择优培育中心镇、优化空间集聚”的方针,走具有湖北特点的城镇发展道路。具体地说,“壮大完善区域性中心城市”就是尊重大城市发展要素全、经济效益高的客观规律,针对湖北大城市发展不够的客观现实,通过加快武汉、襄樊、黄石、宜昌、荆州、十堰等大城市的发展,壮大经济实力,完善区域功能、增强辐射带动作用。尤其要加大省会武汉的发展力度,要将武汉放到中部地区和全国的大局中进行发展定位,继续将其做大、做强,使之成为湖北经济发展的“领头雁”;“积极发展中小城市”就是针对我省中小城市数量较多、规模不大,但城乡易于溶合、城镇建设易于开展、人性化特征易于体现的特点,把全省的中小城市建成特征鲜明、环境优美、最适宜人居住的社区;“择优培养重点镇”就是摒弃分散发展模式,变重点发展小城镇为发展重点小城镇;“优化空间集聚”就是针对城镇分布的特点,加快武汉城市圈、宜昌都市区、襄樊都市区以及连接三个都市圈(区)之间的交通轴沿线城镇的发展,形成独具湖北特点的“三区三轴”城镇分布空间格局,使之成为我省城镇参与区域竞争的生力军。到2010年,全省以五普口径计算的城镇化水平为49.6%,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等级规模有序、功能定位明确、空间布局合理的城镇体系。
2、更新规划理念,提高规划编制水平。
立足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不断更新规划理念,努力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精神,切实做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要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出发,加快《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重点编制完成《武汉城市圈城镇布局规划》、《宜昌都市区规划》、《襄樊都市区规划》,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2号)精神,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在认真做好修编前期研究基础上,完成武汉、襄樊、荆州、宜昌、黄冈、荆门等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结合“十一五”规划,编制完成“十一五”期间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规划编制要进一步重视强制性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城市“四线”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重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继续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突出脆弱资源保护,重点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在规划城市发展空间的同时,充分考虑城乡协调发展、节约利用资源、重大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改善、自然及文化资源的保护等重点内容。总之,要将总体规划向两头延伸,形成类别完善、科学合理的规划编制序列,更好地突出城市规划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科学指导作用。
3、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强化依法行政,加大城市规划管理力度。
配套完善地方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规划管理体系;紧密结合国家《城市规划法》的修订适时修善地方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强化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城市规委会、特聘监督员等制度,建立健全全省城市规划管理动态监测系统;加大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改革,规范以“一书两证”为主体的行政许可程序,约束规划审批自由裁量权限;全面推行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广泛开展公众参与、规划项目听证、专家论证等政务公开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城市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城市规划意识,把城市规划实施变为市民的自觉行动,努力创建高效的规划管理政务系统。
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会同有关部门,以提高行政效能,建设勤政高效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为目的,重点对各级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等工作作用问题,建立规划机关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4、完善和推进全省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城市规划GIS空间数据标准的研究和编制工作,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全省城市规划工作管理信息化。
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是当前城市规划管理迈向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信息化的重要一步,城市规划空间数据库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而标准化建设是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统筹地方城市规划GIS系统及相关数据库建设,进而为建立全省统一的城市规划数据交换及共享平台奠定基础,有必要统一组织和协调涉及基础测绘、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规划管理、规划监察等多方面空间数据的城市规划GIS空间数据标准的研究和编写。“十一五”期间应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运用城市规划GIS空间数据标准解决各种地理信息数据生产,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中的各种矛盾,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保证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的整体性、协调性和兼容性,发挥系统的整体和集成效应,服务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5、进一步深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尚未完成保护专项规划的历史文化名城,认真做好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完善历史文化名城的评估体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使评估体系更加科学化,更加具有指导性,并形成一套动态监督系统,让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化,解决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在完善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名城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监督力度。结合城市规划派驻督察员制度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制度的推广,强化对名城保护工作的行政监督。协调有关部门,探讨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动态管理机制,继续增加名城保护工作的投入。通过国家专项资金补助,省厅的扶持,带动地方各级政府的资金投入,更加有效地发挥各级政府部门在保护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更为科学的决策体系,注重专家、公众参与,对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更加科学的评价,建立分类指导的保护政策。鼓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探索遗产保护和有机更新的模式,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方法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服务。
(三)“十一五”规划主要指标
1、2010年,全省设市城市达到38个,以五普口径计算的城市化水平达到49.6%。
2、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时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完成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近期建设规划,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力争近期建设地区和重点控制地区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95%以上。
3、在“十五”期间成功试点的基础上,推广普及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实现网上审批,无纸化办公。编制完成《湖北省城市规划GIS空间数据标准》,构建全省城市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动态监测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共享平台,为推进数字城市建设做出行业贡献。
4、城市规划科技培训制度化、规范化。对全省城市规划管理干部、编制单位技术人员分专题进行专业培训,使全省城市规划行业科技含量更高,更具实力和竞争力。
5、全省40%以上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国家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
6、争创国家优秀城市规划项目10项,省优秀城市规划项目70项。
7、完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及修编,深化对历史文化名城的评估,培训从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主要政策措施
1、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和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2、继续深入开展湖北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活动,认真抓好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以人为本,解决百姓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镇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
3、强化管理,争创行业文明单位。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继续开展创建城市规划管理文明窗口服务示范单位活动,进一步改善服务、端正行风,全面推动和促进城市规划行业健康发展。
4、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执法、监督机制、公众参与机制及行政许可公示、听证制度。加强规划执法检查,在全省推行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广泛开展公众参与、规划项目听证、专家论证等政务公开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把城市规划实施变为市民的自觉行动。配合省人大法制部门开展好两年一度的城市规划执法大检查,提高执政为民、执法为民、规范服务的行政能力和水平。
5、加强城市规划行业管理,规范城市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充分发挥编制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城市规划设计和编制资质单位整体水平。给编制单位提供考察学习机会,向省外学习经验。积极踊跃参与国际、国内的规划项目投标。
6、建立城市规划GIS空间数据库,收集整理数字信息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7、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支持省城市规划学会协会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学术交流、评优创优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活动及学术研究活动,依托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活跃全省城市规划学术氛围,推动行业技术不断进步。
8、开辟稳定的城市规划工作经费渠道。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0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向政府财政部门争取,将作为公共政策的城市规划工作(编制、管理、监督)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以确保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动态监测、依法监管健康有序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