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更新时间:2012-04-1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2008-02-26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项目类别: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是否征得相应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同意;

        2、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环境和生态功能区划;

        3、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能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审批条件: 

  1、申请书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文字版一式八份,电子版一式两份 ;

        3、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一份 ;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审批程序: 

  1、申请与受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采取法定形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并进行核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

        2、项目审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3、项目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根据审查和评估结论提出审批建议,经相关司会签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专题会和局务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办理批件。

        4、听证与信息公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政府网站(网址:www.zhb.gov.cn)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批准决定后,公开审批结果。对可能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一般不超过90个工作日,个别重大环境敏感项目一般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流程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审批

项目类别: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是否征得相应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同意;

        2、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环境和生态功能区划;

        3、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能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审批条件: 

  1、申请书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文字版一式八份,电子版一式两份 ;

        3、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一份 ;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审批程序: 

  1、申请与受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采取法定形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核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

        2、项目审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进行审查。

        3、项目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根据审查结论提出审批建议,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办理批件。

        4、听证与信息公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政府网站(网址:www.zhb.gov.cn)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作出批准决定后,公开审批结果。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承诺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表30个工作日(需现场调查的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个工作日(需要现场调查的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