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政民互动”信息办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政发[2008]11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人民政府“政民互动”信息办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政民互动”信息办理管理办法》是进一步加强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政民互动”信息办理、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工作职责,切实做好政府网站各类信息的收集、办理工作,以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联系群众、互动交流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评议和监督政府工作的渠道,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廉政建设,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发展。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政民互动”信息办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联系群众、互动交流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评议和监督政府工作的渠道,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廉政建设,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发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民互动”是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以下简称政府网站)的重要板块,主要分“市长信箱”、“建言献策”、“信息咨询”、“投诉举报”等四个栏目。办理“政民互动”相关信息,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市网络宣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宣办”)负责“政民互动”互动信息的收集、分发,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做好相关信息的答复和发布,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做好数据的维护和备份,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条 市各部门、单位具体负责“政民互动”相关信息的承办工作。市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职责,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受理市网宣办分发本部门处理的互动信息,并确定负责互动信息办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从事“政民互动”信息办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应当定期接受市网宣办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五条 市各部门、单位办理“政民互动”信息应当做到依法、严谨、准确、及时,对重大、疑难信息的处理,要经领导集体研究会商,妥善提出答复意见。
第六条 市各部门、单位应当每天定时收取市网宣办分发的信息,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及时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将该信息直接退回市网宣办系统信箱,同时附注退回信息的原因;
(二)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工作人员应当报经分管领导阅批,按分工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处理建议,根据内部审核制度,经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答复或公布。
“建言献策”、“信息咨询”、“投诉举报”类信息处理意见应由责任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存档,以作考查。
违法违纪类举报信息,应由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人员)负责处理。
第七条 市各部门、单位受理市网宣办分发的“市长信箱”信息,应当下载打印,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阅批后,由责任单位将处理意见发市网宣办统一答复、发布。
经市政府分管领导阅批的“市长信箱”信息处理意见,应当经责任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给市网宣办存档,凡未有传真件的一律视为未办理。
第八条 “政民互动”信息办理时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或复杂疑难信息,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各责任单位办理的“政民互动”信息,经保密审查符合公开发布条件的,应当依法公开发布。
第十条 市监察部门和网宣办要定期对各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评议统计,评议统计结果应当定期通报。在办理“政民互动”信息过程中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由市监察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领导、工作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上级政府“市长信箱”转办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收集和分发,办理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