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稳步推进
来源:公安部网站 更新时间:2008-03-16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国家交给公安机关的一项新的职责任务,也是一项面向全社会的、全新的专业化工作。2007年公安部会同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办,按照《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积极制定出台国家信息安全等级
保护政策,部署全国开展重要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全力推进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一、出台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政策和标准。2007年6月,公安部牵头,会同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办联合发布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等级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组织制定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技术标准,为各部门、各单位重要信息系统开展安全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等工作提供了技术标准。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公安部还先后起草和发布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规范》以及配套的法律文书,进一步规范了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和流程。

    二、部署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信息系统定级工作是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关键,也是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2007年工作要点之一。2007年7月,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并组织召开了“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半年以来,各级公安、保密、密码、信息办密切配合,周密部署,广泛宣传,加强指导,各重要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认真组织,积极落实,圆满完成了全国重要信息系统的定级工作任务,为全面提升我国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水平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加强对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安部作为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牵头单位,按照全国定级工作的总体要求,督促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以及各地公安机关严格按照等级保护各项要求开展工作。针对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公安部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研究和解决,直接派人上门督导了近30个部委的系统定级工作,派员指导了40多个部委的等级保护工作。通过督导和指导重要行业和重要领域,极大推动了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贯彻与落实。